石开石在他的主题《把交换说成分配——马经与西经共同的错误》下提出,股东获得利润“其实是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企业——生产要素的需求者两个不同的主体相互交换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结果。”“股东——利润——资金所有权”,即股东用自己的资金所有权与企业的利润相交换。
于是,我们便产生了如下的疑惑——
作为常识,并且石开石也承认,交换是“不同的主体之间的行为”。由此,股东与与之交换的企业当然就是不同的主体。并且,因为这里发生的是股东的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的利润相交换,那么交换的主体就一定是股东和股份公司了。
另一方面,既然是两个主体之间的交换,那么在交换之前,两个主体必须是已经存在的,只要其中有任何一方不存在,交换都不可能发生。
然而,事实却告诉我们,股份公司本来就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在股东出资之前,股份公司这个主体根本就不存在。
这样,我们的石开石就陷入了自己所制造的荒唐之中——股东用自己的资产与之交换(出资)之后才能存在的主体——股份公司,必须在、并且竟然在交换(出资)之前就已经存在!
如此荒唐的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交换,也只有石开石才能发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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