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zwsws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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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荒唐,股东与企业相交换……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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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20:03:42
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19:07
看不懂啊,你说我说投资是经营投资,我说那是你说的不是我说的。
那你说的就是经营投资。因为公司的成立必须有最低的资金要求,达不到这个要求公司就不能成立。这就是说,股东必须先出资,然后才能有公司的成立。

而你说的是“必须是企业成立之后才能投资”,那不是经营投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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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20:39:01
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19:09
企业给股东股票,是企业与股东签约。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公司的存在与股东签约决定出资的先后顺序问题,即到底是公司先存在,还是股东签约决定出资设立公司先发生。你就回答这个问题,不要去扯无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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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20:41:48
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20:03
那你说的就是经营投资。因为公司的成立必须有最低的资金要求,达不到这个要求公司就不能成立。这就是说, ...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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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21:06: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20:39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公司的存在与股东签约决定出资的先后顺序问题,即到底是公司先存在,还是股东签约决定出 ...
公司成立,股东的股份确定。股东之间股份的事由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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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21:41:46
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21:06
公司成立,股东的股份确定。股东之间股份的事由公司办理。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看到没有,如果没有任何股东愿意出资,或者愿意出资的股东之间没有达成设立公司的一致意见,根本就不可能有公司的设立。因此,愿意出资的股东之间达成一致一定是他们相互之间的协议,而不是他们与还未设立的公司之间的协议。
至于公司办理股份事宜等,那都是股东之间达成协议之后的事情了。

66
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22:05:27
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21:41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看到没有,如果没有任何股东愿意出资,或 ...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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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22:32:59
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22:05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那是出资证明,类似购物发票那样的东西,是交换(出资)后开具的,而不是交换前签订的交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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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6-26 23:09:10
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18:36
是先签协议,然后再有企业。所以,不可能在企业成立之前就跟企业签协议。
我不知道你要说什么。

比如张三和李四打算合伙开个企业,他们就商量好了一系列的经营管理规则,收益分配原则,把这些东西归结为公司章程。
那么这个章程不就是公司与张三和李四的协议吗?

哪怕此时这个公司尚未注册成功,这个协议在事实上难道不是已经订好了吗?——你的思维为什么要纠缠于无关紧要的神马之前之后?
先定公司章程(公司与其成员的协议),再注册公司,难道有什么问题吗?
先定下国家的宪法,然后再开国大典,这难道有什么问题吗?这宪法就不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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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6-26 23:09:54
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19:12
交换分配各有其意。没有交集。命名错误。
各有其意就没有交集了?果然是逻辑小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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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7 04:31:23 来自手机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6-26 23:09
各有其意就没有交集了?果然是逻辑小白呀。
交换,两主体换。分配,一共同体分。有交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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