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下的财政支农问题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有助于县以下直接从省级层面获得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整合更多资源用于“三农”,从而解决财政支农中的部分老问题,但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县级财政支农管理从过去的直接受市管理变成现在的受省和市两级双重管理,容易产生责任推诿问题,增加县级财政支农决策成本和行政成本,影响财政支农效率;“省直管县”改革减少财政管理层级,但同时也加大了省级财政管理幅度,省级财政在既有人员编制下,增加了财政支农管理权限和事务,信息沟通难度和支农监督管理难度加大;实行“省直管县”,市级财政管理权限被削弱,虽然保留对县的一些财政支农事权,但由于财力与事权匹配失衡,对县级支农力度会下降,等等。因此,在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注意解决好财政涉农问题,加大支农力度,提高财政支农效率。
1.加大对农业大县的支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已有时间表。但是,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改革不到位、不彻底问题。由于法定支出、达标支出以及民生支出逐年增加,加上公务员津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需按政策落实,农业大县财政运行风险逐渐显现,财政支农保法定支出压力大。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各省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建立县级财政支农最低保障机制,对农业大县给予财力倾斜。在对县进行财力分配时,应更多地将农业大县经济落后、人口多、确保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等特有因素纳入因素分配法中,确保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生产大县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一是在保证中央和省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不断提高的同时,逐步增大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农业大县的纵向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在稳定纵向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探索建立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农业大县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三是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努力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农业大县发展,做大支农“蛋糕”。四是从统筹城乡、实现城乡一体化入手,将土地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更多地用于农业,提高土地纯收益用于农业的比重。五是构建各级财政支农长效机制,扩大财政支农奖补范围,加大财政支农奖补力度。
2.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明确各级财政支农责任。省以下财政支农效率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间事权界定不清晰,特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目前,省以下财政支出责任随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调整而调整,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减少制度创新成本,省财政往往保守地界定省以下财政支出责任,导致省、市、县财政支农责任界定较为模糊。从根本上讲,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明确省以下财政支农责任。因此,应研究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的规范依据,减少政府间事权划分随意性。
3.加快资金整合力度,提高基层财政支农能力。县级政府在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知财政支农的方向、方式、重点领域和优先顺序,并进行绩效评价。而且,“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县政府也是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平台。因此,应在逐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的财政支农财力和自主性;同时,以民生工程、农业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为平台整合财政支农资金。
4.探索绩效财政管理,提高基层财政支农效率。受“吃饭财政”、“消费财政”影响,一些地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理念和方式较落后,财政支农资金使用与管理停留在“合规”财政管理阶段,资金分配随意性较强。应逐步探索绩效财政管理方式,要求财政支农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设定使用所申请财政支农资金要达到的可评价的量化指标,由项目监管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监管,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依据,逐步实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由“合规”为主向“经济、效率、效益”为主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