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一稿多发问题的多学科分析 (转帖)
张海钟
(河西学院科技处,甘肃张掖,734000)
摘要:学术论文一稿多投并不违法,更不是作者的道德问题,一稿多投一稿多发可以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但根源在于学术刊物及其发表论文的数量与学术群体成员发表论文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造成是由于政府学位、职称管理特别是出版物审批管理部门的权力滥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是新闻出版部门必须开禁学术刊物审批;一是人事、教育部门的职称、学位评定论文数量要求降低。但总体前景比较悲观。
关键词:学术论文
一稿多投
行为
原因
对策
作者简介:张海钟(1963-),男,汉族,甘肃靖远人,教育学硕士,河西学院院长助理,科技处长/学位办公室主任,教育学/心理学教授,西北师大教科院心理学专业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健康心理学/跨文化心理学及高等教育学。
21世纪以来,许多学术刊物给作者制定了一个霸王条款,即凡是给某刊物投稿,视同接受专投某刊物,三个月或六个月不准再投其他刊物,三个月或六个月如果没有音讯,可以自行处理的规定。为什么要制定这个霸王条款呢?因为编辑部人手不够,审稿需要时间。自从有这个规定,一稿多投成为作者的学术道德问题,许多刊物在页脚刊登收稿时间,作为和作者对质的证据。而且许多刊物经常发表声明,指责作者学术品德不良,一稿多投,要求单位处理,并限制作者几年不准在该刊物发表论文。更有甚者,心理学的6家学术权威期刊发表声明,实行联网,发现谁同时投两家刊物,所有刊物三年不再发表该作者论文。
为了对这个条款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研究,笔者查阅了网络,发现一稿多投问题其实由来已久。而且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诸多原因,现在一稿多投越来越多,乃至引起了报刊出版界与作者群体的激烈而广泛的交锋,甚至有部分权威网站、报刊开辟专门的版面进行交流与探讨。笔者认为这种讨论意义深远。
以学术刊物主要编辑人员10年的经历, 20年科研论文投稿经历,笔者认为一稿多投是作者的权利,造成一稿两发多发完全是目前学术刊物太少、做学问的人太多、学位、职称评奖论文要求太高,从而形成买方市场造成的。本文试图结合网络资料中某些学者的观点,就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一稿多发问题做深层次的分析,就教于出版界和学术界同人。
一、“一稿多投”行为的法学界定
严格意义上讲,“一稿多投”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它并没有进行直观的表述或者定义。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这样的:“一稿多投”是指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一种或者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连续报道一次或多次。有些学术组织将“一稿多投”行为称之为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lication)和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并定位为非法的和不道德的。笔者基本同意这个定义,但不同意将其指责为非法和不道德。笔者认为,学术文章的“一稿多投”指的是同一作者将自己的同一论文或者论文的其它版本在同一时段或者非同一时段投寄给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学术刊物,并且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被超过一次地刊载。
根据这一定义,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构成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作者。对于同一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那么,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而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则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第二,必须是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具体来说,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第三,投稿可以是在同一时段或者非同一时段,必须投给两家或者以上的学术刊物。有些这方面的研究文章受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逆向影响,皆以为“一稿多投”的时间期限必须是同时或者同一时段。这种定位是狭隘的。只要是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多次投稿并发表,不管其相距时间多长,都是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行为,都属于“一稿多投”。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只有一次。而且必须是作者主动给两家以上的报刊社投寄同一篇稿件,因为法律上对责任的追究要严格依据行为的因果关系。
第四,必须是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如果论文是以一种只有极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发表在本国期刊上,有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国际英文学术期刊不应拒绝接受其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在编辑不知道的情形下的一稿多投导致的一稿多登,没有开脱的理由[1]。(本阶段引用的是搜狐网《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问题研究》文章内容,但网络没有作者姓名和来源。)
二、“一稿多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探讨人类行为的立足点是假设普通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不同的人对于自身的利益也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追求。但是人的追求毫无疑问是利己的。笔者再次引用有关学者的
“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对“一稿多投”行为进行分析。
(一)“成本——收益”分析
在现有条件下,假定投稿行为的边际成本为零(事实上也已接近于零),一次发表的收益为1,投稿的发表率为Q,那么N次投稿的收益为NQ(1*N*Q)。假定当N大于1的时候,“成本——收益”理论的平均被查处率为P,那么N次投稿后被查处的损失为NP(1*N*P)。假定学术刊物对多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每篇稿件所付出的成本为C,而查处带来的好处为D,因而这一行为的收益为D—C。
基于以上的假设,在不考虑被查处的情况下,作者的多投行为带来的收益NQ始终大于单投的收益1Q。在考虑被查处的情况下,作者的多投行为带来的预期收益的公式为NQ—NP。又因为学术也是理性经济人,所以P的值与D—C的值是直接相关的。事实上,报刊社如果为了节省成本C,等待读者的举办而查处多登行为,那这样的P值是很小的;如果动用人力、财力去查处所获得的好处D(多为扣发、追回的稿费,在现实情况下,诉讼、索赔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减去C的值是负的,学术刊物对此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和热情,所以Q值依然很小,远远小于Q值。(本阶段引用的是搜狐网《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问题研究》文章内容,但网络没有作者姓名和来源。)
这一模型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也就是说,NQ—NP>0 (Q>P),即多投的预期收益总是高于多投的预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理性思考后的作者,必然做出多投的行为选择。
(二)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是不均衡、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一些人掌握得更多一些。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存在着事前和事后两种类型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事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隐藏了信息,事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隐藏了行动。这两种形式的隐藏对另一方都是不利因素的,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导致“道德风险”或者“道德败坏”。
很显然,作者与学术刊物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当作者投稿之后,往往无法及时知道稿件的处理情况,学术刊物也往往采用免责声明推卸编审活动公开的责任,漫长的编审周期里往往只能被动地等待编辑部最后的关于稿件是否录用的处理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与学术刊物毫无疑问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况且,根据法学家李绍章的归纳,现今学术论文的投稿存在着“关系文章风险”,“办刊收费风险”等几大风险。因此,作者完全可能以“一稿多投”来对抗学术刊物的信息优势和几大“风险”导致的“道德风险”行为。在作者“一稿多投”后,学术刊物也难以了解作者“一稿多投”的确相关信息,因此,作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就不可避免。所以说,学术刊物的稿件管理不规范、处理不及时、编审不公开,以及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滥用权利的“道德风险”行为,引发并助长了作者“一稿多投”的“道德风险”行为。(本段引用的是搜狐网《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问题研究》文章内容,但网络没有作者姓名和来源。)
综上所述,由于学术文章的供给数量远远高于学术刊物所能刊载的版面,致使论文供过于求而处于卖方市场,而学术刊物则处于买方市场,具有强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与学术刊物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却又无法对抗学术刊物,最终导致了双方关系的失衡。因此,弱势的作者只能通过理性的机会主义行为来寻求与处于强势地位的报刊社的对抗。导致“一稿多投”行为成为必然。但笔者认为,这些法学、经济学解释并不全面。(本段引用的是搜狐网《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问题研究》文章内容,但网络没有作者姓名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