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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放缓背景下农民增收的宏观困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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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收入过低、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构成及变动趋势为基础,分析了当前存在的关于农民收入增长的认识误区以及在经济放缓背景下农民增收所面临的宏观困境。最后根据我国工业化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放缓的现实背景,提出能切实提高我国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放缓,农民增收,宏观困境
  一、引言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有所提高,但每年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不仅低于GDP增长速度,而且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拉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主要有两个时期:1983-199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8:1上升到2.8:1;1997-2008年,从2.5:1上升到3.3:1。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统计对城镇居民采用的是较“窄”的收入口径,而对农村居民采用的是较“宽”的收入口径,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所计算的城乡收入比率低估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这一现象受到国内外许多学者的批评(Khan,et al,1992;The World Bank,1997;Bramall,200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4)在《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中指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实物性补贴、公费医疗、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养老金保障、教育补贴等,而这些直到现在对农村居民来说很多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来,城乡收入差距会达到5:1,甚至6:1。因此,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是两个不可比的指标。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就其内涵来说,都是可以直接用于生活消费,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要为下一生产周期垫付生产费用,用于生活消费的部分一般不会超过60%。因此,若根据可比的收入口径,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至少是5.5:1(陈锡文,2004)。作者通过对陕西省户县、甘肃省盐锅峡镇和河南省辉县的农村居民进行入户调查,发现我国目前的收入统计掩盖了农民贫困,能够真实反映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应该是能够用于生活消费的收入的对比。这些地区农村居民能够用于生活消费的收入都大大于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的人均纯收入,能够用于生活消费的收入只相当于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因此,若用农村居民能够用于生活消费的收入与同样也是用于生活消费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对比,这些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要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差距的基础上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应该是7:1左右。
  综上所述,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远远大于统计局公布的3.3倍的差距,实际差距可能达到5-7倍。城乡收入差距的世界平均水平为1.5倍,超过3倍的情况非常少,因此,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Knight和Song(1999)指出,按照货币收入比较,城乡收入差距比中国更大的国家只有南非和津巴布韦两个国家;如果把实物性收入和补贴都算人个人收入,那么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可居世界第一。
  不断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Yao & Zhu,1998;Khan & Riskin,1998;Yang,1999;Kanbur & Zhang,1999;李实,2003),它不仅损害了社会发展的公平原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而且也使经济发展的效率目标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切实提高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已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构成及变动趋势
  从2001年到200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结构来看,这些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最重要的两项是工资性收入和来自第一产业的家庭经营性收入,这两项收入在这些年都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左右。其他各项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非常稳定,共占人均纯收入的20%左右(表1)。因此,从收入构成上来看,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应主要从提高工资性收入和第一产业家庭经营性收入入手。

  但从变动趋势上来看,从2001年到2008年,工资性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从32.6%上升到38.9%,平均以每年1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上升;来自第一产业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从47.6%下降到40.9%,也基本上是以每年1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下降(表1)。
  再从各项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拉动系数和贡献率来看,除2004年以外,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拉动系数和贡献率都高于第一产业家庭经营性收入。其它年份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拉动系数和贡献率都大大高于第一产业家庭经营性收入(表2)。因此,近几年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是通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来实现的。

  正是由于近几年我国农民的收入增长是依靠工资性收入增长来实现,所以,近几年许多学者对于如何提高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实际上存在较多认识上的误区。
  三、关于农民增收的某些认识误区
  目前对于如何提高我国农民收入存在的认识误区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主张从生产的角度,通过科技投入增加农业产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等途径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二是主张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一)增加农业产出与农民增收
  在农产品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农业产出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增加人均耕地面积来增加农业产出进而提高农民收入;二是通过提高农业单产来增加农业产出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然而对于我国目前来讲,通过这两种方式都无法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第一,由于我国近年来加强生态环境的治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力度加大,城市的扩张、公路铁路的修建以及沙漠化、盐碱化等问题导致我国耕地面积持续减少,从2001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8年的18.26亿亩。虽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数量在下降,但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并没有增加,近几年基本稳定在2.5亩左右。因此,通过增加人均耕地面积达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农业单产的提高主要是通过科技投入、土壤改良以及劳动与资本投入量的增加来实现。但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主要采取的是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虽然我国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但我国农产品的单产水平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小麦、稻谷、玉米等主要农产品的单产甚至高于美国、法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水平。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今后提高农业单产的潜力十分有限,通过这种途径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是非常困难的。
  退一步来讲,既使通过努力能够使农业产出增加,但农业产出水平的提高又会由于农业投入成本的增加、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以及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比价关系未必使得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反而可能形成农业增产而农民减收的局面。2008年农业GDP在整个GDP中的比重已经降到了11.3%,而农村人口则占总人口的54.3%,这种状况决定了农民不可能通过农业产出的增加实现人均收入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民增收
  农业结构调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农业结构调整指农、林、牧、渔业各自所占比重的变化;狭义的农业结构调整是指农业内部各种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变化。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对生态保护的加强,禁止树木砍伐等政策的执行,林业在农民收入中份额将是下降的。而且我国目前产品的过剩不仅是粮食等主要农业产品的过剩,牧、渔业产品均处于过剩的状态。因此,在大部分农产品都处过剩状态的情况下,不管是广义的农业结构调整,还是狭义的农业结构调整都很难带来农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
  当然,若只从微观上讲,部分农民通过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从而使自己收入水平提高。但这部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导致其他农民收入水平的下降。当其他农民也进行农产品结构调整,随着优质农产品的逐步普及,其价格水平将逐步下降,从而导致通过结构调整所增加的收入逐渐消失。因此,结构调整是微观层面的竞争问题,它不能解决农产品的宏观供求关系,不能从整体上解决农民收入过低的问题。因此,试图通过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全体农民收入水平是不现实的。
 (三)农业产业化与农民增收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通过龙头带动,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方式和“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是通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化率的提高,使农民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效益,而且能够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从而使农民收入增加。但是,农业产业化真的能够使农民收入提高,使农民真正得到好处吗?农业产业化对农民收入的提高无非也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农产品的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使农产品价值增值,提高农产品供给的总价值,使农民因农业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而增收;二是通过农工商、产供销的结合,使农民不仅可以从生产环节,而且还可以从加工和流通环节增加收入。从我国目前现实来看这两种途径都不能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先看第一种途径,目前我国的现实是农产品市场处于供过求的总量失衡状态,这种过剩不仅表现在实物形态上,而且也表现在货币形态上。农业产业化通过农产品的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使农产品价值增值,这只能增加以货币衡量的农产品供给总量,而不能增加以货币衡量的农产品需求总量,在对农产品的需求既定甚至因恩格尔定律作用而下降的情况下,只能使农产品的过剩变得更加严重。
  再看第二种途径,首先,农民能否从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增加收入,一方面取决于农民参与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农民与各利益团体议价能力的对比。从本质上讲,农民参与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程度属于农民非农化转移问题。此问题将在下文分析。再者,农民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否通过与各利益团体讨价还价保护自身利益而增加收入并非是农业产业化本身的必然结果,而是属于农民如何进入市场的另一范畴。通常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龙头企业没有必须使农民收入增加的义务,企业与农民作为经营者都是商品交换关系,如果农民在产业化过程中仍然是分散的个体,其议价能力的低下使其收入增加没有必然保证。如在“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中,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谈判地位严重不对称,农民根本不能通过农业产业化而实现收入水平的提高(张晓山,2006)。
  退一步从微观角度考虑,即使某一地区或某一部分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能向市场及时提供新鲜的产品,增强了竞争力。这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可以将产品及时卖出,并可能获得较高的价格,从而使他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但是,没有参与产业化的农民会因为其他农民参与产业化而导致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产品可能卖不出去,或只能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这样,没有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的收入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孙自铎、汪建国,2002)。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化并不能使整体农民的收入增加。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增收
  目前许多学者根据我国农民的转移速度明显滞后于农业在GDP中的下降速度从而影响农民收入提高的现实,认为增加农民收入的可行的方法是减少农民的数量,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这种说法极具诱惑性。因为,如果真的可以通过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减少现有农民数量,那么由于农业从业人员的减少,不仅使留在农业领域的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增加,通过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增收,而且随着农村人口数量的减少,城镇非农人口数量的增加,对农产品的商品性需求也将增加,从而使农民的农业收入得以提高。
  但是,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来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在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到非农领域。从目前来看,这种转移受制度和市场的双重阻碍。从制度因素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领域的转移虽然在户籍管理制度上的阻碍有所放松,但我国城镇公共财政体系依然将进城农民排除在保障之外(韩俊,2006),进城农民无法与城镇居民在住房、就业以及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享受同样的待遇(高文书,2006)。从市场方面来看,农村居民能否顺利实现非农就业取决于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而非农产业对农村居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又取决于整个社会对非农产品的需求水平。整个社会对非农产品的需求水平又由于我国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过低而无法提高。这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使通过非农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途径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过低而受阻(朱红恒,2008)。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由农村向城镇的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这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但从实际来看,这种流动反而加剧了城乡地区差距,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农民工的流入对城镇发达地区的最大好处是通过维持较低的工资水平,降低了城镇地区的发展成本。而对于农民工来说,其工资水平并没有明显增长,始终维持在最低水平,除去其在城镇务工期间的消费后,真正带回农村的收入所剩无几。因此,农民工进城打工对于城乡来讲虽然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这种“帕累托改进”却加剧了城乡分化,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四、经济放缓背景下农民增收的宏观困境
  增加农业产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进行农业产业化这几种途径虽然从微观角度来讲可能会提高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但从宏观角度来看它们并不是有效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增加农业产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都是从供给的角度,通过农业产出水平的提高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从供给角度之所以不能有效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一是因为当前我国农业技术进步属于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农业生产过程更多的是增加资本投入而减少劳动投入。农业产出水平的提高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而在我国农业领域大部分劳动投入不计入生产成本的情况下,资本投入的增加导致农业生产成本提高,这会抵消农业增产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二是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以及“恩格尔定律”的作用,农业产出的增加会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谷贱伤农”,农业增产而农民未必增收入。李文(2005)认为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户收入的提高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作用有限。王益松(2004)认为由于农民面临来自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双重压力,难以在农业技术进步中实现增加收入的目的。刘进宝、刘洪(2004)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了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弱相关性。
  如果从供给角度不能使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那么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就要从需求角度,通过增加对农产品的商品性需求来实现。但是,在城镇居民数量既定的情况下,由于恩格尔定律的作用,城镇居民对农产品的商品性需求并不会大幅增加。因此,对农产品的商品性需求的增加只有通过加快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城镇居民的数量来实现。如前所述,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当前又受到制度和市场的双重制约而无法顺利进行。
  尤为重要的是,要想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不能忽略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使农民增收变得更为闲难。我国GDP增长率从2007年第四季度的11.9%(与上年同季度相比)持续下降到2009年第一季度的6.1%,虽然2009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GDP增长速度又回升到7.1%和7.7%,但依然大幅低于2007年水平;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从2007年的14.9%下降到2008年的9.5%,2009年1-5月累计又下降到6.3%,虽然2009年11月又上升到10.3%,但依然大幅低于2007年的水平。CPI从2008年4月的108.1(上年同月=100)持续下降到2009年7月的98.2,到2009年10月CPI指数已经持续9个月都处于100%以下,虽然2009年7月之后CPI有所回升,但回升的幅度不大。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迅速下降,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7年的4.0%上升到2008年的4.2%。这种宏观经济形势从农产品价格、非农就业等方面对农民增收构成严重制约。
  由于当前我国农民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经营性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所以,从宏观角度来讲,在农业实物产出不能增加的情况下,农业收入的增加只能依靠农产品价格的提高。但是,在宏观经济迅速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月度同比指数也迅速下降。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连续8个月都处于100%以下,虽然之后农产品价格有所回升,但回升幅度不大。农产品价格过低必然使当前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变得更为困难。另外,由于经济增长速度的迅速下降,非农产业对农民工吸纳能力及农民工的工资水平都出现大幅下降,这就导致我国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在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受到严重影响。
  五、经济放缓背景下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农民收入提高的实现方式是不一样的。在工业化之前,农民收入的提高主要是依靠技术和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农业产出水平的提高来实现;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民收入的提高主要依靠工业化和城市化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通过减少农民数量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来实现;在后工业化阶段,农民收入的提高主要通过政府对农民和农业的补贴来实现。就工业化进程来看,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 (陈佳贵等,2006)。就我国目前具体情况而言,如前文所述不可能通过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另外,又由于我国目前农民依然占我国总人口的54.3%,所以无法依靠政府对如此多数的人口的补贴来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因此,无论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还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应主要依靠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来实现。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周期波动的低谷,经济增长速度迅速下降。所以,当前我国农民增收问题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单纯依靠市场无法通过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而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目前要想有效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通过扩张性财政与货币政策,通过需求拉动,刺激二、三产业增长,提高二、三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使农村劳动力转移成为可能。
  第二,彻底消除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性障碍,为进城农民在工资、劳保、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提供制度性保障。
  第三,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改变公共资源城乡配置的不合理状态。财政资金投向农村不仅可以直接增加GDP,还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提高整个社会对非农产品的需求水平,从而提高非农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使非农产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打破农民收入过低阻碍农民非农就业的恶性循环,使农民的非农就业顺利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才能使我国经济走上快速、均衡、持续的发展道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朱红恒 来源:《宏观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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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增收 World Bank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 农民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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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sdzc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5-20 15:11: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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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lin0379 发表于 2010-6-3 20:44: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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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392125759 发表于 2010-6-24 09:02: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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