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1723~1790)说过,“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钢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国富论》上卷,第25页)。
显然,斯密认为,效用与使用价值的意思是相同的。不仅如此,物品的用途、功能与效用、使用价值也是相同的意思,这些名词都是同义语。
尼古拉斯·巴尔本(1640~1698)是早期的效用价值论者,他认为,“一切商品的价值来自商品的用途”。显然,巴尔本也是将用途与效用等同起来。
一般说来,物品的用途或功能是客观的,不会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而递减。菜刀的用途或功能是切菜剁肉,每一把菜刀的功能都不会随着消费者拥有的菜刀数量增加而递减,递减的只是消费者拥有菜刀的欲望。
有人说,荷兰的数学家丹尼尔·伯努利(1700~1782)于1738年首次提出了效用的概念,并认为效用会递减。倘若如此,学术界就应该遵守先来后到的原则,效用的含义应该以丹尼尔的意思为准。遗憾的是,他们没有丹尼尔的原文意思表达,只是读者自己的理解而已。不难想象,如果真有丹尼尔的原文意思表达,那么,巴尔本与斯密都不可能把无法递减的用途视为效用;效用价值论大师让·巴·萨伊(1767~1832)也不会说“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德国的亨利·戈森(1810~1858)早就把自己的发明称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了,用不着冯·维塞尔(1851~1926)来命名。
显然,边际效用论篡改了效用的概念,违背了先来后到的社会公德。既然丹尼尔·伯努利没有明确说明效用可以递减,那么,效用的概念就应该按照巴尔本与斯密的意思来理解。萨伊就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典范,没有在效用的解释上反驳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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