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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言谈]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路径探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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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面对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及基本养老保险投保严重不足的现状,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建设将对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可以通过宣传培训、法规建设、税收优惠和加强监管等路径来确保我国企业年金逐步走上健康、规范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由于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及人们寿命的大大延长,使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有加速的趋势。2000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所占比例为7.13%(按照国际标准,当某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所占比例达到7%时,表明已进入老龄社会),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7%。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除了食品、交通、医疗、卫生、住房等一系列问题外,还有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养老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急剧扩大,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日益突出的“老龄化”国情。一般认为,养老保障主要依靠三个支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型养老保险。从世界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比重将逐渐降低,而企业年金的比重在逐步提高。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已初具规模,发展空间巨大。但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如果不选择好切实可行的发展路径,我国企业年金很难有长足的发展。
    一、宣传培训——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接受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虽已成为了社会各界谈论的热点,但对于企业、职工甚至是一些企业的高管们却知之甚少,或者只知其名,不知其事,加之大多数的社会公众的投资行为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不习惯或不愿主动改变原有投资模式,致使出现“上热下冷”、“政府热企业冷”的现象。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政府和主管部门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一些公司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合作举办了许多专题培训讲座,宣传企业年金知识,提高了部分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但由于企业年金人才的严重不足和培训规模所限,且均未深入到拟开展或已开展企业年金的企业与参与计划的职工之中去,培训的效果不明显。因此,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普及年金知识。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不能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性地实施,它是根据国家政策自愿实施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障制度。企业年金是专业性比较强的福利项目,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比较陌生,只有让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相关知识与政策有所了解,才能培育起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从国外经验来看,对全民进行企业年金宣传与教育是一种非盈利性的普及教育,通过传媒、印刷材料、群体培训、个人学习材料、电话咨询服务、面对面咨询、网络工具等宣传与培训方式,让企业与职工了解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流程、自身参与该项计划时的权益,进而积极地参与到这项新的福利项目中去。笔者认为,我们应把企业年金的宣传与培训放在第一位,甚至可以把它提到“国民教育”的高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金融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企业为辅助”的培训与宣传框架。
    二、法规建设——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保证。只有建立了健全的法规,政府的有关监管机构才能依法行事,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以及年金管理和服务机构才能有法可循。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虽颁布了一些法规,但未对企业年金的性质、资金来源、基金运营方式、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了我国将建立“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体系。2000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下简称“方案”),给企业年金“正名”(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称为“企业年金”)、“定性”(将企业年金界定为商业保险范畴)、“立规”(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并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给策”(对试点地区的企业开办企业年金,允许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进行税前列支)。2004年5月1日,劳社部颁布实施了“两个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明确定性为“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对企业年金的参保对象、运作模式、缴费方式及比例、年金领取等问题作了一些粗略的界定,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正在逐步走上正轨。2005年,劳社部又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四个文件,与2004年实施的企业年金办法相配套,这标明备受关注的企业年金市场将开始全面启动。上述法规为企业年金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证,规范了企业年金的具体操作行为,但仅对企业年金的实践提供探索性的思路,解决不了企业年金业务具体操作方面的诸多问题。而且,企业年金的相关细则并未出台,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也未对企业年金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保险法》、《税法》、《信托法》、《证券法》等。企业年金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为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健康快速地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重点是研究、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第一,研究出台有利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对目前已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省市,优惠幅度应进一步放开。对符合条件而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制约办法。第二,制定企业年金制度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解释,对企业年金受益人范围的原则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权利和责任、个人账户的携带性等涉及企业年金的具体操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研究一种标准化的、能够形成规模、便于中小企业参加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调动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第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有效监管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提高立法层次,将企业年金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当然,企业年金法规建设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应结合实践不断发展完善,就出现的新形势作适当必要的调整或补充,最大可能地降低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
    三、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员工参与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唯一依据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方案》第2项第10款之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该规定只对企业缴费阶段给予免税,没有考虑到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一般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和领取阶段,该规定并未提及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问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关于企业年金中职工个人交纳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企业有能力、员工也愿意建立企业年金,但因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朗,或某些优惠政策已出台但未落实,或根本未出台,致使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对企业年金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在税收优惠方面,不仅存在税收优惠制度缺位的问题,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年金的优惠制度,即使有一些规定,也比较含混笼统,对具体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操作没有多大指导意义,而且在税收优惠环节上争议也很大。根据国外经验,税收优惠有EEE、EET、ETE、TEE、ETT、TET、TTE、TTT(E(Exempting)表示免税、T(Taxing)表示征税)等八种模式,其中,EEE模式最为宽松,TTT模式最为严格(如表1)。目前,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税制,采用最多的是EET,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交费额,并减除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养老金领取时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呼吁建立EET模式的呼声也最大,认为该模式相对较为科学合理。另外,税收优惠幅度也是目前政府面临的又一问题,各地市(区)根据自己的情况分别建立了不同的税优率。据调查显示,优惠比例介于4%~12.5%之间,其中,大多数地市(区)采用的是4%,也有采用12.5%的,如湖北和江苏。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固然重要,也值得大家认真研究,仔细探讨,但最为重要的还是尽快建立税收优惠法规,并将之落到实处,唤起企业、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热情,否则仍是纸上谈兵。

    四、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涉及的参与者和主管部门众多,且时空跨度相当大。就我国现行的信托运营模式来看,不仅包括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且还有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涉及到企业、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不同行业。主管部门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而且,企业年金还涉及缴费核定和征集、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个人专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保管、年金领取等过程,它是一个相当漫长且繁杂的过程。因此,控制企业年金运营风险,规范操作流程、维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
    在企业年金的监管上,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直接监管,二是市场化监管(如表2)。对于前者,政府不仅将承担政策制定、保费征收、基金管理、投资运作和年金发放,而且还要凭借政府信用,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监管机构与承办机构分离,承办人是非政府系列的法人组织,监督人由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向市场化的管理模式改革,政府管理角色逐步转化为政策制定和宏观监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两种模式可能均行不通。在我国1995年的《通知》中已明确界定企业年金属商业保险行为,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如果政府干预太多,势必会扭曲我国企业年金的正常发展。但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监管的模式,在我国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均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不妨采取“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政府给出政策,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待时机成熟时再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种“多头管理”模式往往效率低,建议尽快成立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部门。

    企业年金是一种能够适应员工需要的必要保障机制,也是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种合适方案,是能够增进劳动者福利乃至国民福利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稳定预期的公益选择。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仅可以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而且还对企业制度的完善,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增强,改善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产生重大的影响。但作为社会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条款复杂,涉及参与主体和行业部门众多,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计划。只有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大量地宣传和培训,让我国社会公众了解和接受它,企业年金才能广泛地开展。而要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合理运作发展,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航。企业年金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和鼓励,落实和加大税收优惠幅度是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激励措施。当然,我国各监管部门也应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保证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陈翔凯,李贤彬。论开展企业年金的宣传与计划[J]。保险研究,2005,(2)。
    [2] 甄蓁。企业年金税惠难题的分析[J]。保险研究,2005,(3)。
    [3] 李宏艳,王强。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06,(2)。
    [4] 杨波,赵正堂。国外企业年金监管机制的启示[J]。经营与管理,2007,(1)。
    [5] 史庭军,伍岚,周琛。关于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问题[J]。国有资产管理,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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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 企业 路径 年金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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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king 发表于 2014-12-26 22:06: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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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lkrad 发表于 2015-1-6 22:16: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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