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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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补偿价值论”要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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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0-8-6 07:15:05
实际上,按马克思一贯反对“机器创造价值”(即要素价值论)的思想,他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个别价值,而不是社会价值。因为正是机器的作用使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而获得一个超额利润,但马克思并不认为这笔超额利润是正常价值所包含的,它只不过是暂时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他看来,这笔超额利润随着市场竞争而消失,使社会价值回归个别价值,才是符合价值理念的。当然,在马克思看来,最好是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就没有“到底选择个别价值还是选择社会价值”的理论上的为难。所以,马克思的价值论,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均衡论”,即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的均衡论。一旦个别价值不再等于社会价值,这一价值论就陷于矛盾,也就陷于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混淆,陷于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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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bl 发表于 2010-8-6 11:17:37
李嘉图说:“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立法家的学问。”所以,仅仅以某某价值理论来解释交换没舍大的意义,影响交换价格的因素不下千百种,非要说价值决定价格不过是玩理论的人自己意淫罢了。
   如果从公理和立法的角度看,以代价补偿作为立法理论从而作为交换的依据,那么,在法理上亏损、浪费、无效劳动等概念将会消失,不管我怎么无效生产,浪费资源,都最终进入“代价”成本,从而成为向交换方索取回报的依据,而且这是天下公理,法律认可和努力维护的。如果还造成亏损,原因只能是非等价交换,这也是要受到“代价”公法的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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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0-8-8 07:01:42
著名的萨缪尔森用以下事例对所谓“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提出了他无可置疑的质疑:
“⑴ 如果某一农场主获得丰收,他的收入会增加;但如果所有农场主的收成都打破记录的话,他们的农场收入却会下降。⑵ 如果一个人获得了更多的货币,那么他的境况会变好;但如果每个人都获得了更多的货币,那么整个社会反而可能变糟。⑶ 如果对某一特殊行业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该行业的生产者可能会因此发财;但如果对所有的行业都征收高额关税,则绝大多数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变坏。⑷如果某一个学生考得很好,他的得分等级会提高;但如果所有的学生都考得不错的话,则平均的得分等级却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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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0-8-8 07:12:29
实际上,这种“丰收悖论”早在马克思以前就已经为经济学家们所认识到。比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就曾有这样的观点。他这样说:“因此我们看到,地主的利益与迅速而普遍地引进农业改进是对立的...地主受到亏损不是由于他的领地改进,而是由于其它领地的改进,尽管与这些改进的同时,他的领地也改进了。谁也不会怀疑,如果他能只在自己的一块领地上坚持改进,并把其土地产品增加的盈利与原来的高价结合起来,那末他便由于改进而有很多盈利。但是,如果同时在所有土地上进行改进,则价格不会保持原来的高度,所以断言地主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利而失利,则是没有什么奇怪的。”(尼·加·车尔尼雪夫斯基:《穆勒政治经济学概述》,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第1版,第282—283页)对比起来,真使人觉得蔡继明等人的思想是多么肤浅与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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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0-8-9 07:03:24
中国经济史告诉我们,中国过去所实行的公有制(集体化)与计划经济体制,很大程度是出于ZF“要获得价值更加低廉的劳动力及其它资源”的设想,因为,通过集体化与ZF指令性计划,可以通过价格剪刀差或无偿调拨等手段将有限的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集中在ZF手里,使其得以最廉价的利用。可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对经济生产活动的基本要素的廉价要求都是一样的,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不同而已。市场经济的手段要比计划经济更符合价值规律。而对于国家的发展战略来说,首先发展农业,然后再发展轻工业,最后再发展重工业。这才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路线。因为如果农产品价格昂贵,则任何经济方面的成本都会抬高。而轻工业则是生产人们生活所用物品的工业,它就象农产品那样要纳入到劳动力的生活成本之中。对于重工业来说,如果它们的产品是涉及到轻工业和农业方面的生产的,也会对劳动力的成本产生影响。

176
hhj 发表于 2010-8-9 07:05:40
马克思对劳动者实际工资(---与货币工资相对应)的定义是“已经完成的一定量劳动使资本家花去的费用”。 同时他评论说:“从这个观点看来,劳动在富国几乎总是比在贫国便宜”。 这是一个相当明智的工资定义,因为它把工资花费看作是“完成一定量劳动而花去的费用”,这个费用通常与劳动者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水平具有密切联系;同时也表明:尽管资本家可能为劳动者支付更高的报酬,但劳动者所完成的劳动量却可能更大

177
hhj 发表于 2010-8-9 07:11:07
wanbl 发表于 2010-8-6 11:17
李嘉图说:“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立法家的学问。”所以,仅仅以某某价值理论来解释交换没舍大的意义,影响交换价格的因素不下千百种,非要说价值决定价格不过是玩理论的人自己意淫罢了。
   如果从公理和立法的角度看,以代价补偿作为立法理论从而作为交换的依据,那么,在法理上亏损、浪费、无效劳动等概念将会消失,不管我怎么无效生产,浪费资源,都最终进入“代价”成本,从而成为向交换方索取回报的依据,而且这是天下公理,法律认可和努力维护的。如果还造成亏损,原因只能是非等价交换,这也是要受到“代价”公法的追究的。
发射卫星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也是无穷的,但为什么人类能够发射上去呢?为什么可以根据牛顿的物理理论发射上去呢?
要想使你的耗费获得补偿,你的耗费就要尽可能最小化。因此,事情并不象你所说的那样,让所有耗费都“最终进入成本”,除非你有足够的权力将你的这些耗费转嫁给别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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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0-8-10 07:01:31
科技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但这种复杂劳动所创制出来的产品,往往能够使某种劳动更加简单更加节省。科技活动及其产品,是极端的复杂与极端的简单的完美结合,花费极大的复杂劳动而制作出来的产品,只需花费更为简单的劳动就可加以运用。另一方面,研制出来的这些科技产品也在为进一步的科技活动提供巨大的帮助,使原先复杂的劳动更加简单及精确,效率更高。所以,科技劳动,既很复杂,也很简单,它总是由复杂转向简单,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因此,我们不可能通过强调科技劳动的复杂性来表明它具有更大的有效价值(即交换价值),如果它因这种复杂性而不得不带有更大的价值,那也只表明科技劳动的代价耗费更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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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0-8-11 06:55:18
实际上,科技劳动并非天然等于复杂劳动。因为,真正的复杂劳动的意义应该是:众多简单劳动的复合叠加。比如对于某人来说,让他同时从事二个以上的简单劳动,就是在从事复杂劳动,如一个纺织工人同时操作多台纺织机,就是在从事复杂劳动,它由操作单台纺织机的简单劳动叠加而成。另外,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也存在互相转化的问题。比如,对于一个不熟练纺织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那怕只操作一台纺织机,对他来说也是复杂的,因为纺织机的运行毕竟有相当复杂的环节。但对于那些熟练纺织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操作一台纺织机是相当简单的事情,甚至同时操作几台纺织机也是简单的,因为这几台机械的运行已经非常有机地融会到他的熟练操作中,变成一种劳动过程的本能。如一个司机开车时会眼睛、手、脚同时并用,共同协调地对开车时的某一状况作出反应。按理来说,眼睛、手、脚同时并用应该是一种复杂的事情,这对于一个不熟练的司机来说肯定因事情复杂而手忙脚乱。但对于一个熟练的司机来说,他甚至在半睡状态下也可完成这些肢体的协调工作,顺畅驾驶汽车向前运行。对于他来说开车只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劳动。
据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论:复杂劳动有时会包装(打包)成一个简单劳动,建立一个简单的“工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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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0-8-11 06:57:28
如果说科技劳动是复杂劳动,那是因为这是一种“更有用”的复杂劳动,因为我们需要科技对我们更有用,而这种有用性又必然带有复杂性。我们追求的是科技劳动的有用性,而不是科技劳动的更大复杂性;我们为此耗费的代价,是不得不面临着它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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