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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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补偿价值论”要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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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SRR 发表于 2012-6-5 13:40:24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6-16 13:49
20# hhj

千万不要以为这里只是变个魔术来难为你,完全不是这样!
    传统劳动价值论的确存在致命的缺陷。因为它竟忽视了在用劳动时间衡量产品价格之前,还需要将所有不同级别的劳动,通通折算成为同一级别的劳动(个体劳动)。虽然马克思亡羊补牢,提出“必要劳动”的解决方案(其实斯密已有类似的解决方案),却仍然是一笔糊涂账。所以很多人因此纷纷脱离劳动价值论而走向四面八方……
我真想为传统劳动价值论的这个失误,向众多分道扬镳的兄弟们道个歉;……可惜并没有这个资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可以理解成是他界定的“抽象劳动”,泛指劳动耗费,它是必要的趋于最小的劳动,只能明确到这个程度了。要说这是一笔糊涂账也未偿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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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hhj 发表于 2012-6-9 07:38:34
由此,我们便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劳动产品都具有价值,它的价值等于它所耗费的实际代价,也即是它的“个别价值”;如果这一个别价值过大,不能得到完全实现而亏损,那么这笔亏损也要通过种种曲折的方式补偿回来。人们都知道马克思否认物品价值即是其个别价值,他说:“物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 但在另一地方他则说:“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述规律就得到了证实,按照这个规律,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 在此,马克思在确定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的同时,又敏锐地意识到其中的问题,因为它实际上意味着“机器能够创造价值”。如何意味呢?机器(由于其生产率大幅提高)能够使每个产品的实际个别价值降低,但由于认为产品的真正价值不是这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这个社会价值并不因生产者对机器的采用而下降,因此就等于说:由于采用了机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数量更大的总产品所包含的总价值增大了。这样的话,“机器不能创造价值”就不成立,马克思“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同样的时间内执行职能的同一劳动总是凝固为同一价值” 这一重要思想也不再成立了。这显然危及到马克思的整个劳动价值论。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又说了以上的观点:“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这说明什么?这实际上是说:个别价值才符合“规律”,社会价值只有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水平上才是符合“规律”的,如果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它就会形成一笔虚假的价值(超额利润),就不符合“规律”。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3
hhj 发表于 2012-7-4 07:10:08
其实,所谓社会价值只不过是众多个别价值的市场聚合体,因此,没有一个商品的真正价值不首先是个别价值,然后再导向社会价值的。如果排除个别价值而直接认社会价值为物品的真正价值,那么,价值规律就会陷入难以确定的状态,同时也把价值与“价值实现”即交换价值混淆起来,认为价值即是“可以实现的价值”。比如,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一个商品的真正能够即期实现的社会价值非常难以确定,马克思首先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之,然后再进一步发展为“按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但“需求”这个因素却更难以捉摸,因此说到底,商品的社会价值实际上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因素。与此相反,商品的个别价值却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因素,因为商品的个别价值是商品所实际凝结着的成本耗费的反映。比如一个商品用10元钱的全部实际成本生产出来,那么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10元,不管这个商品销售到哪个市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它的这个个别价值都固定不变;但它能够实现的交换价值却因不同的市场而有所不同,比如它在国内可能只卖10元,但在国际市场它则可能卖到10美元。
  所以,根据价值的“代价---补偿”实质,完全可以确定任何商品的真正价值就是其实际凝结着的代价耗费,即是其“个别价值”,如果这个个别价值不能在即期得到实现,它所代表的代价耗费不能即期通过“卖出去”而得到补偿,甚至浪费掉了,那么它也必须以复杂曲折的方式得到补偿,并非浪费掉就算了。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4
hhj 发表于 2012-7-9 07:19:40
在滞胀中,物价既上涨,但需求又因失业增加而减小。按正常供求现象,需求减小物价应该下降,不至于上涨。但滞胀就存在这种情况。“滞胀的独特之处在于,无论从哪一方面削减总需求,都无法减轻通货膨胀”。 人们在解释这种反常经济现象时意识到“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存在,因此认识到,无论需求如何变化,只要社会总成本增大,物价就会上涨,要使物价下降,就要使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降低下来。这应该是符合马克思价值规律思想的,因为在这个思想看来,物品价格受生产经营中的相应代价耗费决定。马克思说:“正好是生产费用的变化,因而正好是价值的变化,引起需求的变化,从而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化…生产费用的变化,无论如何不是由供求关系来调节的,而是相反,生产费用的变化调节着供求关系。” 这实际上反映了马克思价值理念的最深思想意图,即力图揭示:支配变幻莫测的市场供求关系的,是人类生产活动中的代价耗费(即“生产费用”),而这种必须最小化的代价耗费,其基底就是人类劳动,所有代价耗费最终都要压缩到最小,从而归结到人类必要劳动的耗费上面。同时,马克思在此已经很明显地将价值归等于生产费用,于是价值毫无疑问便具有成本的特性,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价值体现为成本并以成本的方式起作用。前面提到的马克思另外一种说法:“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 也包含这样的思想,即费用(价值)决定价格,从而决定整个供求关系。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5
hhj 发表于 2012-7-14 07:09:20
由于马克思是从“商品”中推导出价值概念的,所以,几乎所有马克思主义学者,都认为“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 但这是一个错误,马克思从商品中推导出价值,并不等于说,唯有在商品关系中价值才会存在。每一个人,既可以象马克思那样从商品交换中推导出价值概念,也可以从完全不同的角度,比如没有任何商品交换的产品自给自足状态下,推导出价值概念。只要你牢牢把握住本质性的“价值概念”,(与马克思相反)“从价值概念出发”,就可以做到。从历史发展的情况看,那种“没有商品交换的产品计划经济并没有价值问题”的观点,曾经是一种严重的历史性错误,因为它使原施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不得不放弃违反价值规律的计划经济,转而向商品经济转化。计划经济为什么要向商品经济转化?就因为劳动产品是具有价值的物品,它需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这种价值;这种价值并非你强行取消商品交换制度就可以消失的。所以,马克思虽然从商品中推导出价值(这无可厚非),但并不等于说价值只存在于商品及其交换机制中,没有商品就没有价值问题。这是一个很值得提出来的重大问题。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6
hhj 发表于 2012-7-22 07:20:16
虽然马克思在此已经指出,交换价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但另一方面,由于把从交换中推导出的价值概念看成只存在于交换条件下,所以许多人都将价值与交换价值混同起来,因此认为,在没有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产品将不再具有价值,对产品的流通处理将不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对此,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这样,在人为取消商品市场的计划经济状态下,产品不是按它所具有的价值互相等价交换,而是以某种计划性不计代价地互相调拨。
实际上,否认产品价值的存在,其目的就是要否认等价地流通、转移与调拨产品。因为,如果要坚持等价原则,计划经济就不能随意地、根据某种需要而进行各种计划调拨,它在调拨产品物资时就必须要给予产品生产者足够的耗费补偿。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如果要坚持等价原则,就难以以平调、统购统销、价格剪刀差等方式将农产品从农民手中集中调拨过来,因为这毕竟是以对农民不完全补偿为基础。对此刘诗白教授曾提出这样的问题:“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生产是否已被赋予产品性质,即生产物不具有作为商品所固有的价值性,而只是具有使用价值?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是否已经决定企业间在互换活动,即互相交换劳动产品时,无需实行等价交换,而只是由社会实行直接分配?回答是否定的。” 因此后来不得不进行的改革,最关键一步就是使农产品及其它工业品的价格趋向完全的耗费补偿---即所谓开放价格的“价格闯关”,并由此续渐建立起商品交换的市场机制。改革过程中对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实质就是使产品价格回归其价值,即回归其凝结着的代价耗费。可见,尽管产品价值没有交换环境让其自由等价地实现,但它始终存在着。正因为它始终存在着,所以才迫使原先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必须向以价值规律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7
hhj 发表于 2012-8-14 07:07:15
有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能够实现计划性的产品耗费的完全补偿,即计划经济也能够按价值规律办事。比如中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就曾抱这样的观点。在他看来,价值规律不只存在于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中,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中,只要在经济计划中充分尊重价值规律,严格按价值规律办事,就可以做到使合理的耗费得到合理的补偿,也就可以使社会经济运行得更合理更活跃。比如他说要“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 他进一步指出:“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一个盲目性的自发规律,因而它是与市场竞争、经济危机、失业、以至殖民地掠夺、侵略战争等一系列的消极、破坏的因素联系着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把这个盲目、自发的规律变成为我们自觉掌握的规律,因而也就排除了它的消极、破坏的一面,而保留并且发扬了它的积极建设的一面。”
  现在看来,这种计划经济实际上并不象孙冶方所说的那样,能够使价值规律得到合理的体现。只有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体现价值规律,体现出价值规律的“等价”原则与“经济激活”的作用。当然,市场经济也不是价值规律最佳的运行平台,因为市场经济仍然不能使某些代价耗费与相应的补偿完满等价。比如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所谓“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现象,就体现出代价耗费与相应补偿所发生的偏差。
所以,在人为取消产品交换后,产品仍然具有价值性,这种价值性并未因产品被取消市场交换后就没有,就不再起作用了。可见,以“交换中所能实现的价值量”作为价值决定本身, 是相当错误的,因为这意味着:不是用来交换的产品不具有价值。实际上,正象前面所说,无论能否在市场中得到完全实现,价值总是存在的,总是等于其相应的实际耗费量。价值来源于人的劳动的代价耗费,在劳动产品不再用于市场交换的时候,这个产品也会凝结着相应的人类劳动的代价耗费,这是不可否认的,除非产品不再凝结着人类劳动的代价耗费。在某些国家,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其产品的商品属性在被人为压制了大半个世纪后,又再以它不可扑灭的“个性”重新显示它的作用:耗费了代价,就要得到等价的补偿。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8
hhj 发表于 2012-8-28 07:50:30
从价值的“代价---补偿”角度来看,无论是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还是互相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人类耗费劳动生产出来的物品都是具有价值性的。比如,如果是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那么产品的价值即表现为产品对生产者自身劳动耗费的一种补偿。如生产者种谷自用,那么稻谷作为粮食能够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能够补偿他自己在种谷劳动中的体力耗费,维持他的生存,就体现了他所生产的稻谷的价值性。因为价值的最高意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它能够满足他的需要就体现出了它的价值性。如果说这种自产自用的稻谷满足它的生产者生存发展的需要不算是一种价值,那这种“价值观”也太错误了。如果是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情况也完全一样,只不过生产者不是用他自己所生产出来的稻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与补偿自己的劳动耗费,而是通过交换,将用稻谷交换的别人生产的其它物品来满足与补偿自己而已。这两种方式,都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采取的方式,因此都体现价值的最高意义。当然,由于交换建立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具有更大的生产率,因此商品交换方式能够比自给自足方式使人类获得更大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因而体现出更大的价值性。
应该特别指出,马克思的思想取向是建立一个不再以物品的价值存在与价值规律为基础的理想社会,因此在他的《资本论》中,始终暗含着一条物品价值趋向越来越小的线索,比如他揭示了“物品价值与生产物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及“无论生产力有多大,同等劳动量所形成的价值总是相等的”这样的重要价值规律;也揭示了资本利润率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率提高与市场竞争加剧,而趋向下降的规律;这些都反映了《资本论》中的这条线索。到他的《哥达纲领批判》,就更明显了,在那里他明确提出“产品生产”理论,提出不再通过“价值”这个迂回曲折的环节。这样便使后人产生了急于取消物品价值,不再按价值规律办事的倾向;而不是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耐心等待物品价值[作为代价耗费]普遍地趋等于零。因此,到底是让物品价值自然地趋向于零呢?还是人为取消物品中仍然存在着的价值而急于过渡到理想社会?就构成一种矛盾。如果物品价值已经普遍趋等于零,那么当今盛行的市场经济就成为一种多余的东西,于是计划经济就是一种可取的经济方式,此时它可以真正做到无偿地、不计任何代价地按需调拨这些物品,从而实现“按需分配”的理想。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9
hhj 发表于 2012-9-2 07:02:06
对于“代价---补偿”的价值实质,及它对纯计划经济之否定与对市场经济之肯定的历史性作用,曾有许多经济学家论述过。比如刘诗白教授在这一点上便具有非常丰富的论述,他说,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不能将它的产品无偿地让渡给对方,它在让渡自己生产的产品时,不能不考虑与计较生产中的劳动耗费能否得到补偿”, “生产当事人作为产品的所有者,他们的生产活动体现了他们的特殊经济利益…他们在相互交换产品时,首先就要比较他们在产品生产中的耗费”。 对于“代价---补偿”这一价值规律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刘诗白教授这样说:“生产者为了要补偿它在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和取得利益,就不能不进一步去改进生产技术与减少生产开支…因此价值规律刺激生产者去改进生产条件与提高劳动生产率”。
可见,认识价值的“代价---补偿”属性,是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由纯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的关键。当年,鲁宾逊在孤岛上一个人自产自用,他的产品也是具有价值属性的,因为它们毕竟凝结着鲁宾逊的劳动耗费,这样,当他回到大众社会后,他不会将他的产品白送给人,而要等价交换。 当然,如果他在哪里并不需要花费任何代价就能够得到这些东西,则它们就没有价值属性,就可以白送给人。 过去的计划经济,将一个复杂的社会看作一个巨大而单纯的鲁宾逊,自产自用与上交,禁止交换,以为这样就不需要遵循价值规律了,这最终行不通。这种计划经济之违反经济规律,从它存在着过强的经济“外部性”现象可以清楚看到,因为在这种经济运行方式中,由于命令性的计划调拨的需要,某些部门、某些人无偿获得利益,而其它部门、其它人耗费了代价却难获补偿。这种“代价补偿”上的扭曲是计划经济的普遍现象。除了无偿的获得与无偿的付出外,它表现为产品价格体系的根本性扭曲。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人们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一个人劳动懒散,就会无偿侵占另一个人的劳动耗费,最终产生连锁反应:每个劳动者都消极懒惰,根本谈不上发挥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这些都是代价---补偿互相分裂的体现。传统计划经济可以说是代价---补偿分裂最大的一种经济制度,它之所以失败正源于此。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让社会上的所有物品都变成“灯塔”那样的公共品,只知供人利用而不讲代价补偿;虽然它能够向全社会提供纯粹的福利,但由于制造这些公共品并非不耗费代价,所以它需要将代价耗费补偿回来,“灯塔”仍然需要收费。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50
hhj 发表于 2012-9-19 07:43:47
价值的实体是效用,同时也包含着创制这一效用所耗费的代价;因此价值问题包含着这两个方面的意义。效用体现为某物品的用途,与这种用途在不同的人那里发挥出来的程度(前者为“客观效用”,后者为“主观效用”)。在生产这种物品的过程中凝结着的实际代价,决定了价值所具有的量。许多经济学者都认为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物品的价值量,这是不对的。正确的“价值决定”应该是:物品所实际耗费的具体价值,也就是物品的“个别价值”;其中的理由前面已经阐述了,虽然目前还没有经济学者认可将“个别价值”提升为“价值决定”,但从以上阐述的价值的“代价---补偿”属性来看,这个观点是有充分根据与道理的。实际上,马克思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要寻求的是直接的“代价---补偿”,即物品能够即期“卖出去”、能够使耗费得到直接的补偿,才算有价值;卖出去的价格是多少,其价值就是多少,卖不出去就没有价值,---虽然马克思一直在强调:不是价格决定价值,而是价值决定价格。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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