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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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补偿价值论”要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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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2-5-1 07:38:17
“社会财富项目所以带有价值,是因为要获得它们必须付出代价,而代价就是在生产方面所作的努力。…如果他这样付出代价所得的东西,不适合他的个人需要,他可通过交换,把那个产品换取能够满足需要的另一个产品,而这另一个产品,同样是生产努力的果实”。 可见,萨伊明显地完全滑向价值的代价耗费属性,在此,他实际上已经认为,无论物品对人是否有效用,如果它的得来不耗费人类代价,那它也是没有价值的,相反,也不管物品对人是否有效用,如果它的得来已经耗费了人类代价,那它也具有价值。可人们通常认为,如果没有使用价值,那么物品就没有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得以存在的载体与前提。这也是马克思的观点。但人们在此一个是无法解释到底什么才算“有使用价值”,比如电现象在几百年前并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可言,如果因此先人们停止对电的兴趣与研究,那就不会有今天人类的繁荣与文明,可见什么才算“没有使用价值”,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另一个,是人们将价值与“得到实现的价值”相混淆了,以为价值就是“价值实现”,就是“得到实现的价值”。所以,如果物品对人没有用处,人们不愿意花钱购买,这个价值,即这个已经耗费了的代价,就不能实现其补偿,耗费在其中的人类劳动,就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这样,这个物品就没有价值可言。但是无论物品的代价耗费是否得到补偿, 这个代价耗费都构成物品的价值,问题在于这个物品的价值,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一方面是通过自给自足的自我使用来实现,另一个是通过交换、以交换得到的物品满足自己的需要来实现。可见价值与价值实现毕竟不同一回事,区分它们是相当关键的;我们经常需要价值决定的“固定性”与价值实现的“能动性”来解释社会经济的各种现象,比如解释成本、亏损、均衡利润、超额利润等等。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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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2-5-3 07:17:07
“创造出来的产品在数量上总是增加,而在价值上总是比例地减少”。 一个是财富总效用量的增加,另一个则是价值按比例的减少。这样,萨伊的价值观就已经象李嘉图那样,受代价耗费属性所完全支配,甚至忘记了他原先的价值量要与财富效用量的增长成正比的效用价值观。
“一个国家货物的价格越低,这个国家就越富足”。 而价格常常是价值的正态反映形式,价格高意味着价值大。所以价值小同样意味着一个国家更富足。这又与萨伊的效用价值论背道而驰。前面他曾说:“组成财富的价值的总计越大,财富便越大;组成财富的价值的总计越小,财富便越小”。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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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2-5-5 07:31:53
“假定…生产费用最终减到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土地不再有租金,资本不再有利息,劳动不再有工资,因此各个生产阶级都不再有收入。那末怎么样呢?这些阶级将不再存在。人所需要的每一个物品都将跟空气和水一样,不需要生产,也不需要购买,就可消费。同样的,由于每一个人都能给自己供给空气,所以他也能给自己供给一切其他可想象的物品。这将是财富的终极。政治经济学将不再是一门科学,我们将不需要研究取得财富的方法,因为财富就在我们手边。…一个产品价格降到于零变得和水一样的情况,虽没有发生过,但一些种类物品会大大减价,例如在发现煤坑的地方,燃料就大大减价。许多象这样的减价,都很近似于我刚才所说的想象上的完全富足状态”。 对于本书所极力宣扬的“物品价值趋等于零”基础观念来说,萨伊的这段话简直是精彩非常。他在此预设了生产费用“最终减到于零”的情况,那时,一切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就能够完全实现了。不是吗?共产主义不正是要追求这种理想吗?“按需分配”,“阶级将不再存在。人所需要的每一个物品都将跟空气和水一样,不需要生产,也不需要购买,就可消费。同样的,由于每一个人都能给自己供给空气,所以他也能给自己供给一切其他可想象的物品”。作为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理论目标的马克思,反而没有象他所一贯反对的萨伊那样,揭示出“通过人类经济活动、通过生产的自然发展”而达到“生产费用为零”时所自然实现的这一切。马克思所想做的,就是要以暴力推翻自然的市场经济运动,中断这个自然经济过程,强迫社会实现象萨伊所描述的这种“财富的终极”理想。最终的结果,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没有使人领受到“财富的终极”。当然,马克思除了具有理想主义一面外,也还有现实主义一面,他著名的“两个决不会”便表明了这一点:“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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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2-5-11 07:24:48
        价值的“代价---补偿”特性
价值决定于效用与费用,其中,“以尽可能小的费用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用”即是它综合性的基本意义。价值既然具有这样的两个内在属性,那么它对于人来说,既越大越好,也越小越好。价值越大越好显然是表明它的效用属性,而它越小越好则表明它的费用属性。实际上我们已经从经济生活中看到,许多商品的价值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越来越小,它们的价格越来越低,最典型的是电子类商品,如手机、电脑、电视机、各种音频视频设备等等。正因为它们的价值越来越小,所以才能广泛普及开来,不再只是有钱人才能购买使用得起的“大哥大”。因此,虽然平常人们总是怀抱着价值越大越好的无形观念,但价值越来越小的实际也是人们经常可以经验得到的;并且,没有价值作为代价耗费上的越来越小,就不可能有价值作为效用、使用价值上的越来越大。
对于价值的效用---费用属性,我们可以换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角度就是“代价---补偿”,其中的补偿也就是效用的获得。人们付出代价、费用后,必定谋求补偿,将这种代价耗费补偿回来。比如一个人为别人劳动一天,他自然需要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来补偿他一天劳动在时间与体力上的耗费,如果是为自己劳动而自给自足,那也必须要有相应的收成,来维持自己的生存与生活。对于资本家来说更是这样,他的大笔投资必须获得利润回报的补偿,否则他就不能维持下去。对此,马克思曾这样说:“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如果这个过程继续下去,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从这个观点来说,资本家就乐于把成本价格看作商品的真正的内在价值,因为单是为了保持他的资本,成本价格已是必要的价格。” 在此,马克思把价值动态地看成“成本耗费后获得补偿”这样一个过程,并且指出资本家自己的“价值观”:既然耗费了代价,则产品就具有相应的“内在价值”,需要在产品交换中实现出这个价值。恩格斯则认为:价值首先意味着当一个产品生产出来后其效用是否能够抵偿它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的费用,因此在恩格斯看来,价值也具有“代价---补偿”的特征。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35
hhj 发表于 2012-5-14 07:24:49
马克思的价值思想,实际上是一个因耗费代价而追求补偿实现的思想。在他看来,如果耗费了代价但没有得到相应补偿,那么耗费的代价就是没有价值的,只有得到补偿的代价耗费才算是有价值的。因此他便将价值介定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正常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  在他看来,只有符合这一社会劳动时间的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其代价耗费才能得到完全实现,才具有价值。后来他发现这样的介定还不完善,因为这样仍然不能使相应产品的代价耗费在交换中得到完全实现。于是他便进一步介定:“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 “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36
hhj 发表于 2012-5-19 07:21:09
    马克思为了使产品在“当时”能够“卖出去”,使代价耗费当时就能实现完全补偿,便再在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思想中引入“另一种意义”,即引入“需求”因素。显然,受到“需求”的产品其代价耗费是必定会获得完全补偿的。问题是,这个需求因素是完全不确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根本不能以一个“数量上确定了的需求” 来确定这个“有需求的”必要时间。对于需求马克思自己曾这样说:“需求具有很大伸缩性和变动性,它的固定性是一种假象。如果生活资料便宜了或者货币工资提高了,工人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对这些商品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需要’”。  这样,要为产品的代价耗费寻求一种“即期”(即前面马克思所说“当时社会的需要”中“当时”的意思)完全实现其补偿的方法与规律,是很难的。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产品的代价耗费被“浪费掉了”,那么,其补偿,因而相应的价值就没有了。而引入“需求”因素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更加难以确定了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37
hhj 发表于 2012-5-27 07:07:55
代价耗费的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
马克思认为产品必须在生产出来后的即期能够“卖出去”,才算有价值,因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决定称为“直接补偿”性的价值决定。如果当时不能获得完全符合相应耗费的补偿,则产品的价值有可能失去,因此就算“没有价值”了。这样,他对价值决定又有进一步的说法:“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意思是说,如果一个商品放在仓库里还未卖出去,那么过一段时间,它的价值就不再等于它本身所凝结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由“再生产”相同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当然,如果这个商品在生产出来后能及时完全卖出去,那么它的价值还是可以等于它自己所凝结着的必要时间的。可见,马克思认为,对商品代价耗费的补偿必须是即期的直接补偿,实现这种补偿后才算具有价值。如果这个商品生产出来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卖出去,那么它的价值可能因外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失去(当然也有“增殖”的可能)。
  但现实却告诉我们另外的情况。比如当某商品耗费100元代价生产出来后,如果当前市场的价格未能使其补偿回这100元的耗费,那么商品生产者会将其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待市场价格回升后再出售它。同样,我们平常所持股票被套牢,就是因为当前股价低于股票购进价而不愿出卖。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形象称为“守仓持价”,即为了实现原来较高价格而先贮存起来,待市场价格恢复到适合程度后再出售。这说明一个重要道理:人们仍然认为自己手中没有卖出去的商品与股票具有原先的价值,因为它耗费了相应的实际代价而要将其补偿回来。这显然与马克思“由再生产决定价值”的观点有很大不同,因为马克思的观点实际上是要原商品价值迁就再生产商品的价值,而不是根据原商品的实际费用而“守仓持价”,也就不会有实际经济活动中因价值原因所产生的“商品库存”现象了。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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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2-5-31 07:19:45
商品库存应该是一个最通常的经济现象,这个现象的存在,说明商品的价值决定因素仍然是它原先所具有的实际代价耗费,它在寻求使这笔代价耗费获得完满补偿的市场条件。在没有遇上适合的市场环境时它只好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待市场条件的变化。
  另外,说明商品价值等于其实际代价耗费量的另一个重要迹象是:商品生产者总是在为他的商品积极寻找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因此他会把商品销向非常遥远的省外甚至海外。为什么?就是因为他的商品已经凝结着一定的代价耗费,在他看来具有这样的价值,他要想尽办法实现补偿这笔价值,但一个封闭的市场环境很难实现这笔价值。
  对于这种为寻求代价耗费的完全补偿而走的曲折道路,我们可以称为“间接补偿”,以区别马克思这种即期实现的“直接补偿”观。
  间接补偿除了上述这种为使代价耗费获得完全补偿而作全球性的市场扩张外,更重要的还有它对“亏损”---即对马克思经常说的“浪费掉了”这种现象的解释。按照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种直接补偿观,会有许多生产耗费不能得到直接补偿,因而被认为没有价值。比如如果你的生产率低于社会正常水平,产品所耗费的实际生产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你的产品就因耗费过大而亏损,产品就被认为没有价值[或只有一部分价值]。但由于这种亏损也要补偿回来(---这称为“亏损补偿”),因此它同样必须作为一种价值现象存在,它与“代价---补偿”的价值观并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复杂了点。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39
hhj 发表于 2012-6-5 07:27:31
总之,亏损是一定要补偿回来的,就看由谁承担这种亏损了。对于一个社会中经济亏损责任的转嫁问题,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详加研究。在一个民主法治与信用不健全的社会,经济亏损的责任往往更容易转嫁出去,让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无辜承担这笔亏损;这意味着制造亏损者自己并不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而承担亏损责任者又不是制造亏损的责任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可见,任何单位、任何人,无论它是ZF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只要它亏损,就会损害到社会众人的利益,使社会众人为他的亏损承担责任,而不单纯是亏损者自己的事。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这种亏损浪费要由社会上的全体公民特别是其中某部分人来承担,比如通过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之间价格剪刀差等方式来使人口最多的农民承担大部分这种社会亏损,从而使农民长期处于非常贫困的境地。
这些“代价---补偿”的复杂情形充分说明,不能直接实现其即期补偿的“卖不出去”的商品,也有其内在价值,也需要补偿,它所实现的补偿道路复杂曲折,而不象直接补偿那样只需“惊险一跳”(马克思语,即买卖交易完成)就可以了。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40
YYSRR 发表于 2012-6-5 13:12:32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6-14 12:23
1# hhj  
“价值是人类为获得最大的生存而必须付出的最小代价。或者:价值是人类以必须付出的最小代价而获 ...
其实这个定义并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而只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或规律)。并且即使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也(至少)应该表述为“以相同代价获得最大生存”,才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相同代价是最大代价还是最小代价?如果用最大代价获得最大生存就是不符合客观的社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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