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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能否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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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黄宗羲定律”是封建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今天我國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已与封建社会有本质不同,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能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但也不可掉以轻心,必须重视和认真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农村税费改革,成功条件
    农村税费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农村综合改革能否取得成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学术界,有学者对农村税费改革能否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表示担忧。本文认为担忧无可厚非,可提醒我们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但这是不必要的,“黄宗羲定律”是封建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与封建社会有本质不同,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能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1  “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历史条件
    现代学者秦晖结合《明夷待访录》,从历代农村税费改革中总结出“黄宗羲定律”,即历史上每次农村税费改革,受社会条件的限制,农民负担在下降了一段时间之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原来改革的反面,形成“改革一加重农民负担一再改革一再加重农民负担”的怪圈,最终积重莫返。不可否认,中国历史上的农村税费改革确实有“黄宗羲定律”揭示的规律性现象,但这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紧密相关的。
    1.1 封建社会特殊的产业结构
    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本思想根深蒂固,历代统治者皆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农业税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据北宋商业史料记载,宋太宗时期农业税收入约占财政税收的65%。这种税收结构决定封建统治阶级在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上处于矛盾状态,一方面,取消农业税,会导致国库亏空,失去统治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出现自然灾害、战乱等问题时,会导致农业生产的停滞甚至倒退,又必须改革,采取轻徭薄赋政策以便培养税基,丰富税源。封建社会的农业改革,大都是在原有财税体制弊病丛生、农民负担沉重、社会矛盾尖锐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而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
    1.2 封建社会农村税费改革的措施和方法
    历代统治封建阶级采取的改革措施都是“并税”,即把原来多种税种合并征收。虽在“并税”的过程中,税种有增有减,但没从根本上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达到通过改革培养税基,丰富税源的目的。改革过程中减少了征收环节和征收成本,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其百般阻挠改革,通过曲解措施等方法把损失转嫁给农民,从而加重农民的负担。
    1.3 封建社会税收的特殊性质
    封建社会的性质决定税收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封建社会各种徭役、杂税通过各种形式转嫁给农民,农民承受沉重的税费负担。统治者通过税收取得收入,又通过财政支出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维护封建统治。国家对农业的征税,不能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且对农民实行变相加税的政策。封建社会的性质决定封建税收不可能用之于民,农民负担只会加重。
    2  当前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2002年以来国家确定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今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条件为取得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决不会重蹈历史覆辙。
    2.1 雄厚的经济实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总量迅速增长,1978-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亿元增长至335352.940469亿元,增长91倍(此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跃上了新台阶,具备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人民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逐年增加,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具有雄厚的财政基础。
    2.2 不断完善的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
    改革开放后,第一产业比重不断下降,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升级。1978年第一、二、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28.1%、48.2%、23.7%,而2008年分别达到11.3%、48.6%、40.1%(此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产业结构的优化引起税收结构的升级,工商业税成为税收最主要的来源,财政收入的95%左毛,而农业税只占3%左右,减少或取消农业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很小。
    2.3 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1982-2008年,我国共出台十一个关注“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1982-1986年,党中央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农村工作的“五个一号文件”,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非农经营。21世纪关于“三农”的5个中央一号文件的核心是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通过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给农民平等权利,给农村优先地位,给农业更多反哺。这会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奠定基础。
    2.4 法制建设稳步推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不断健全法律体系来保障人民权益。1994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农村“要广泛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活动,调动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9个地区和60%的农村、工厂企业,正式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当今法律的废止是需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而且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人民会捍卫既得利益,这是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重要砝码之一。
    2.5 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切实维护了人民的利益。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进一步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在完善的监督和健全的法律保证下,农村税费改革虽会有挫折但最终会成功。
    3  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措施
    从2000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成效巨大:2000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253.4,人均消费1670.1;2004年分别为2936.4、2184.7,2008年分别为4760.62、3660.68(单位(元))(此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04年与2000年相比,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683元,增速为30.31%;人均消费增长514元,增速为30.18%。而2008年与2004年相比,各项数据分别达到:1824.22元,62.12%;1476.58元,67.61%。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加快。
    在肯定农村税费改革有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改革最终成功的不易,需扎实开展工作,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虽降低或取消了农(牧)业税及农业特产税等涉农税种、税率,但农民用于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占农民全部支出的80%以上,农民负担的绝对数减少幅度小。实施分税制后,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的大部分和消费税的全部,中央、省和市财政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集中国有企业所得税,部分乡(镇)遇到财政困难问题。1995年全国赤字县超过60%,1997年全国60%的县和70%的乡镇不能按时给行政事业人员发放工资。这些矛盾和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需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3.1 加大对农村税改提供各方面的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①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权,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通过专项拨款和定额补助等形式帮助乡镇政府弥补财力缺口,多渠道解决农村债务问题,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②地方要以农村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使其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③政府可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对农村进行支持,为农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乡镇企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减轻地方政府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
    3.2 提高农村“造血”功能,增强地方政府的财力
    ①实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坚持科技兴农,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类型多样、有竞争力的特色企业,增强自身“造血”功能。②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出台相关财政、金融政策,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支持,引导乡镇企业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主导力量的作用,使其成为农村财政的重要来源,成为农村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
    3.3 加强农村政治、文化、社会建设
    ①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政治权利往往是取得社会保障权利的工具,因而必须建立与医疗合作相配套的基层行政体制。②在农村加强义务教育建设,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目前我国城乡教育制度严重失衡,需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使教育制度向农村倾斜,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建设“村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③精简县镇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近年来农村地方机构、人员膨胀,运转费用趋高,县乡级用20%财政资金供给70%以上的行政人员。需推动乡镇机构的纵向改革,确定适当的政府规模、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④依法行政,加强地方行政监督。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各项民主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的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在农村推行政府政务、财务公开、管理透明,确保各项减负政策在农村得到全面落实,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黄宗羲定律”的提出给了政策决策者以必要的警醒,在如今基层财政压力不减,行政体制利益格局刚性情况下,正如秦晖所言:“在其他改革(尤其是乡村民主、村民自治改革)不能配套的情况下,并税式改革是有一定风险的。”但本文相信伴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城镇化水平的加快,村民自治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加快,中国的税费改革定能够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取得最终成功!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N].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张鸣.乡村社会权力与文化结构的变迁[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3]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N].中国经济时报.
    [4]何开荫,孙力,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初探[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
    作者简介:时艳强(1988一),男,河南许吕人,郑州大学商学院2008级本科生;张明明(1991一),男,河南鲁山人,郑州大学商学院2008级本科生;韩丹(1990一),女,河南周门人,郑州大学商学院2008级本科生。



作者:郑州大学商学院 时艳强 张明明 韩丹 来源:《中国市场》2010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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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 1978-2009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改革 农村 怪圈 税费 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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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Sunknownay 发表于 2010-8-26 00:38: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嗯,这个问题研究很是值得思考。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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