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xt 发表于 2010-10-22 02:19
hhj:“以使用价值为研究侧重的效用价值论与以耗费为研究侧重的劳动价值论,它们并不是有你没我的对立。但是传统马克思主义者们却一直陷于这种对立之中。他们根本不懂得,两者的研究对象并不相同,它们在自己的领地是成立的并且是可以统一起来的。”
hhj网友是一个“明白人”。之所以说hhj网友是个明白人,就因为他终于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比如,在分析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上,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商品由它的买者使用;劳动力的所有者提供他的劳动,实际上只是提供他已卖出的使用价值。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
第一,“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这是马克思说原话。
但是我们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却坚持认为——马克思本意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售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所有”。这里将“出租”改为“出售”,对应的“使用”改为“所有”。
第二,任何商品的现实意义上的买卖,都是以该商品物权的使用期限相联系,以该商品物权的(即所有权、使用权、分配权和收益权)全部转移为标志。例如,我想买一部汽车,当然是看上了它的使用价值,因为它的使用价值可以满足我的代步需要。但我不能以日、周、月、年为该部汽车价值或价格的计量单位;我不能一天复一天地去买,或一月复一月地去买,也不能一年复一年地去买。我只能一次性地将该部汽车按照其市场价值或价格买下了。
劳动力若是真实的商品,那么就要遵从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不能“凌驾于”其他商品共同遵循的交换原则之上。别的商品都通常是一次性的买卖,而劳动力商品非要按小时、按日、按周、按月或按年来买卖,这没有任何理论依据及事实根据。
按照联合国劳工组织的规定,劳动力人口法定年龄为14岁—65岁。资本家若要将劳动力作为商品购买的话,就应当一次性地向工人支付其全部价值或价格,即支付14岁—65岁的工资。这样才能将劳动力作为归他(资本家)所有的商品。如果真的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工人在8小时之外的加班,资本家要支付给工人额外的加班补贴或工资的现象。
第三,如果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任何商品的价值都应该来源于人们在生产该商品过程中所耗费的抽象劳动;都是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那么,劳动力若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当然也应该符合这一规定,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来源于人们生产该商品过程中所耗费的抽象劳动;是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体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体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详见《资本论》第一卷 第54页 人民出版社 2004版
为此,马克思并没有直接解释“人们生产该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抽象劳动,及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是如何表现为劳动力价值的这一世纪难题。
马克思是以“劳动力的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作为劳动力价值的内在根据的。
显然,马克思是运用了“的效用价值论”来解释劳动力的价值的。
在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这一问题上,马克思并没有以他所创立的“劳动价值理论”去解释这一关键问题。
如果,我是一个傻乎乎的马克思主义者,我会毫不忧虑地说:既然,一切商品价值都是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那么,劳动力商品也应该如此,即“生产劳动力商品也需要耗费一定量的抽象劳动;同样是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形成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但是,马克思却说的是这样的话:“劳动力的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这不是变相的““的效用价值论”,又是什么呢?!
所以我说,使用价值为研究侧重的效用价值论、以耗费为研究侧重的劳动价值论,在这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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