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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初探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初探 _法律专业论文

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初探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许多国家和地区称之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劳动争议不仅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已形成“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解决劳动纠纷取得了各极有效的成果,同时也存在下些不容回避的问题,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我国初步建立了一套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审判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制度于1955年7月以后中断。此后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才得以恢复。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规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其立法进程加快并逐步趋向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制度的发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49的10月至1955年7月):
以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为标志,逐步建立起一套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协调了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与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从而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第二阶段(1955年7月至1987年7月):
对劳动争议案件改为依照一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阶段(1987年7月至今):
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标志,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恢复,随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对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体制归纳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仲裁,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三个原则”,三是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阶段。
二、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调解程序虚化。劳动争议中,调解的地位相当突出。但目前调解程序在劳动者心中已不具备可选性。二是仲裁行政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体现了仲裁中过强的行政化因素劳动争议仲裁已经丧失了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地位。三是诉讼初如化。当仲裁无法起到息诉的作用时,仲裁矢程序讼初始化。四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五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三方组成”只是虚设,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机构。六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专门的处理程序立法。法律、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处理具体衔接做出明确规定,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长远要求。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难以适应发展要求。劳动争议由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就同一争议先后进行处理,在法律体系上很难顺畅。劳动争议案件无论争议大小,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和两审诉讼程序,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劳动仲裁和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机构。法院审理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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