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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法的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法的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近年来检察机关面对大量未成人犯罪案件,在深感惋惜之余,应该深入思考,怎样走上一条打击与预防的综合治理之路,才能在到挽救,教育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犯们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
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
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本文试图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分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年龄认定 刑事责任认定 适用刑法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势态,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定主体,其刑事犯罪在当前各类案件当中已占有相当程度的比例,已成为社会共同关心和重视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本文试图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分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的特点确
(一)家庭的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单元,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从呀呀学语到成家立业无不与家庭相关。所以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重轻的作用。
1.动荡家庭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一方或双方时。往往在小孩的心理上造成沉重的打击,认为自己没人要。导致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和反叛心理。且随着夫妻分离家庭收入减少,教育子女的责任落到单方,在加上有的父母沉迷与麻将赌博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疏于教育和管理,极易致使未成年人放任自由,误入歧途。他们在家庭得不到爱的寄托,往往从社会寻求精神支柱。又由于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分子的教唆和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被调查的2418名未成年犯中,捕前有52.3%(1264人)的人长期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24.4%(591人)的人与亲生父母均不生活在一起,23.3%(563人)的人与亲生父亲或母亲中的1人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普通初中生的比较中我们发现,前者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比例远远高于后者。
2、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一些家长不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育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据某省少管所反映,在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关。
(1) 父母角色偏差  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把父母角色定位在以孩子为中心的位置上,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采取包庇的态度,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职责;替代孩子做了许多本应孩子自身承担的角色职责,使孩子产生依赖心理,缺乏独立判断和独立做事的能力。把父母角色过于权威化,反而削弱了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把自身的意愿强加于孩子,对孩子期望过高,要求过严,结果使孩子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他们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致误入歧途,有的甚至作出弑亲的过激行为。 (2)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对孩子娇宠溺爱,娇生惯养。还有一种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孩子采取家庭暴力,动不动就拳脚相加,过于严管。使孩子失去了自尊和人格,引发和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他们对父母失去信任视父母为敌,去社会去寻找爱心、温暖,往往受人教唆最终走向犯罪。  (3) 父母有不良行为
父母有不良的爱好和行为对孩子潜移默化。父母往往沉迷与赌博、色情,加之未成年人好奇心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致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在心灵中孕育下犯罪的种子。(二)、社会因素的影响
中国传统几千年的应试教育的影响,造成一些学习不好的孩子受歧视。以及改革开放带来的一些不良的习气,流毒,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教育,可以帮助孩子抵制和消除社会的不良影响,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但是学校教育方式存在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青少年的成长与进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世界各国政府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都十分重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一般都是根据自己国家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情况、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从一个人生理状况由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和依据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政府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历来十分重视,刑法则是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因人施教、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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