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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大量医患类纠纷案件均是因为医疗过程中的损害事件而引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施行后,
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普遍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寻找司法救济的解决。
途径然而,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
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常出现差别很大或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
之一,这类纠纷大多是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当,造成了自己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
偿因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为解决争议,患者和医院越来越多地寻求司法救济。但是,由于法治本身的局
限性、立法的滞后性及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
作以分析,以期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责任和概念
1. 医患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医疗损害提起的诉讼亦呈逐年上升趋势, 所谓医疗事故
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内外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认定医疗事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基础。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就不问当事医生是否存在过错便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持这种看法的人将医疗服务类比高度危险作业,认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极端珍贵性决定,医疗服务是高风险的职业,这种职业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从业者应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因此,只要违背这项义务,给病员造成损失,不管其存在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
2. 医疗事故的概念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问题。所谓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追,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概念的界定,较之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改进,将医疗事故界定由以前的“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导致功能障碍的”修改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范围上有所扩大,有利于保护更多的受害者。另外《条例》这一规定还明确了医疗机构也属于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而且医疗机构必须是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谈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有必要先谈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弄清了性质,才能找到可供赔偿的依据。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病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建立并形成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而致使医疗事故的发生,因而应承担相应违约的契约责任。此种观点在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的判例和解释中较为盛行。另一些学者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属于一种侵权责任。此种观念的人认为,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由于其过失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持此种观点的多数是英美法律的国家。还有一些人认为,受害的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既可以提出器乐关系上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也可以提出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是在请求权上的一种竞合,二者可择其一选择行使这一请求权。在美国的一些法院中持此种观点。还另有一些人认为,民事责任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侵权责任,即选择侵权责任。笔者很赞同最后这种观点,理由是:
1、契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的是财产损害,而在侵权责任重,受害者除请求财产的损害外,还可以请求精神上的损害。有这样一则新闻:18年前,妻子生孩子时,接产医生竟将一枚长约2厘米的钢针留在了身体里。18年间,妻子疼痛难忍,不能过夫妻生活。丈夫为此怀疑过妻子的忠诚,妻子感到愧对丈夫而面对误解,又无言以答,两人几近离婚。就是这枚2厘米的钢针,毁掉了这对夫妻长达18年的幸福。在此期间,妻子所遭受的身体痛苦不言而喻,而夫妻所遭受的精神折磨,更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因此,该产妇或其丈夫既可以提出身体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以提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2、如果依契约的违约责任处理,则难以适用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这样对患者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可依据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追究医方的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侵权责任中一般由受害患这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给了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不仅解决了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同时有利于医疗纠纷公正、高效的得以解决。如上所述,医疗事故以“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前提,这也就决定了医疗事故具有不同其他医疗纠纷的性质。
三、关于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的区分及当前医疗事故纠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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