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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严防信用卡恶意套现 _工商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随着现代化支付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信用卡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支付手段。而具有消费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叫贷记卡)由于可从发卡机构获得最长五十六天的免息期可在免息期内进行分期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而成为越来越畅销的新兴支付产品。伴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信用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但也同时出现了信用卡套现、欺诈交易等风险行为和案件的发生。本文简要介绍了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及种类,分析了信用卡恶意套现的危害,针对恶意套现行为提出了几种相应的防范手段,希望能够通过套现行为的分析,加强人民群众对现代支付手段的深入了解,保障现代支付手段的安全稳定。
一、信用卡恶意套现的定义。
信用卡恶意套现,是指持卡人与不良商户串通,利用虚假交易及银行透支资金的免息期限,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不正常手续提取现金,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通过不法商户以刷卡消费的名义或网上购物消费的名义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终端机具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巧妙”套取资金的行为。
二、信用卡恶意套现的主要种类。
目前存在的“信用卡恶意套现”的主要方式有:
(一)返还式套现。即空卡套现,是利用信用卡的分期付款功能进行的一种套现方式,信用卡的分期额度与信用卡本身的额度没有太大的关系,并且这些分期额度可以单独用来购买东西,即便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用完的情况下,也能用这些分期额度来购买商品,即信用卡内的原额度用完的情况下,还能用分期额度支付,这样就实现了信用卡空卡购物,然后将购买的商品又打折卖给商家,这样就实现了信用卡空卡套现了。
(二)中介套现。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支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高于银行的手续费和贷款利息,从而牟取利益。
(三)网络套现。有利益目的的持卡人利用网络,寻找一些有支付功能的网站或网络公司,采取技术手段,套取现金。例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三、银行卡套现的危害性分析。
首先,信用卡套现大大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资金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取现金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金。
从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7年1至6月,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达到1171起,比2006年同期上升29%;涉及金额达4461.36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了9.9%。2007年信用卡恶意套现金额超过2亿元,同比上升45%;已确认套现商户数量达5400多家,同比上升了547%。信用卡恶意套现最频繁的十二个地区:福州、上海、深圳、厦门、成都、广州、北京、杭州、武汉、西安、长沙、南京。由此可见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不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或者一个省份内发生的,而是全国各地都存在的恶性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这么大的规模和危害程度,急需得到遏制和解决。
四、加强防范信用卡恶意套现的多项措施。
(一)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
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首先要搞好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的预防,把信用卡欺诈行为消灭在萌芽时期阶段。针对套现恶意透支的成因,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恶意套现透支的措施。尽快完善《银行卡条例》,并报国务院审批,为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明确信用卡发卡者、使用者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有章不循者要坚决查处,适时修改“ 恶意套现透支”的认定标准。
(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加入对信用卡套现的记录。
个人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替。当前对信用卡账户的征信监督侧重于不良还款记录的考核,应该增加对账户变动的监管记录,一旦认定信用卡账户有套现行为也应将此纳入到个人征信记录中,用来约束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
(三)严格资信审查, 提高发卡质量和特约商户的诚信程度。
严格执行对特约商户的拓展和监督程序。发卡行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认真审查其资质条件,并加强对已有特约商户的交易监督。在各发卡行中推广“商户风险监控系统”、“风险事件报告和管理系统”、“在线交易监控系统”等若干风险管理系统,为各发卡行提供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系统支持和服务手段,协助成员银行防范、降低信用卡欺诈风险。对假公司、假交易现象比较突出的特约商户要坚决查处,如一些公司擅自将POS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甚至一些已经关闭的商户也在使用POS。商户在不使用时隐藏机具,或者随意变更机具的安装地点,使POS成为流动的套现工具。促进各特约商户加强自律意识,不因一时利益铤而走险。
(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解决套现透支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要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套现透支案件的发生。
(五)做好宣传导向。
做好宣传工作,防止申请人受骗。目前,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不清楚信用卡的申请要求及流程,导致一些不法中介乘虚而入。为此,发卡行应加大信用卡宣传力度,如在发卡柜台给予提醒,在单位集中办卡时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
(六)加大处罚力度。
一旦发现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不仅仅要采取收回POS机具、冻结账户等做法,而且要将恶意持卡人、违规特约商户的负面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同时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防止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发卡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公安机关针对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应及时查处和打击,尽量减少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针对信用卡非法套现,银行卡产业各方应共同配合,致力于打击信用卡恶意套现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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