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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法的规范性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全文字数:4077

浅议宪法的规范性

[摘 要]本文论点是宪法作为一种法,自然具有其规范性,以规范的形式发挥其作用。笔者主要从宪法规范的概念及特征,宪法的根本规范,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规范等三个方面,来对“宪法的规范性”进行论述。其结论是宪法的规范性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本质功能。
[关键词] 宪法 规范性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具有根本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专业知识》,云南省法检系统招考工作人员办公室,主编,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1页。
]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规”,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子法”。它是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问题的法律,所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就“宪法的规范性”作一点肤浅的论述。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生命是规范,而有效性则是规范的实体价值,没有有效性规范就会失去意义。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所谓规范即指规则,模式的意思。法律规范又属于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国家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宪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宪法规范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其特征如下:
(一)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的立法原则,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的各个方面。[齐小力、王守田、程华:《宪法学》,《中国工商出版社》,第10页。]面对如此广泛,复杂的国家事务,要求在一部宪法中做出具体而又详尽的规定,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这就决定了宪法除了某些方面做较为详细规定外,其他大部分内容只能规定一般原则,至于其细节只好留给普通法律,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和宪法的原则性相联系,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必须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但应当指出,并不是宪法规定的所有内容都是概括性的,有关国家机关权力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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