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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路径变迁研究 _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发布时间:2015-07-0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路径变迁研究 _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路径变迁研究
【摘要】资本主义制度催生了现代税制,只有在现代税收制度下,国家征税、企业计税与缴税才需要借助企业会计的账簿记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才需要或者才有可能产生具有独立学科意义上的税务会计。因此,税务会计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步确立而逐步独立的。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背景不同,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也不相同,这就形成了不同的会计范式和模式。本文重点研究了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路径变迁,以及各种模式下所得税的模式特点。最后对所得税模式发展进行了预测。【关键词】所得税 会计模式 路径变迁引言 资本主义制度催生了现代税制,只有在现代税收制度下,国家征税、企业计税与缴税才需要借助企业会计的账簿记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才需要或者才有可能产生具有独立学科意义上的税务会计。因此,税务会计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步确立而逐步独立的。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背景不同,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也不相同,这就形成了不同的会计范式和模式。  目前,“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这三个词经常用于描述在经济界广泛使用的三类会计信息”。“三类会计信息”缺一不可,各有其主要服务对象和主要使用者。如何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不仅关系税务会计的建设与发展,也关系财务会计、乃至管理会计的建设与发展。
所得税概述
1.所得税概念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1799年创始于英国。由于这种税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并具有经济调节功能,所以被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视为良税,得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进入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了所得税,并逐渐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的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所得税税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
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会计模式的新发展:OECD倡导的模式  OECD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源于在进行企业披露信息的全球可比性工作时遇到了困难。各国在把税收作为政策工具使用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与一般会计原则的偏离,这一点成为国际会计比较的障碍。为寻求减少障碍的途径,OECD开始了对所得税会计问题的研究,思路是:既要促使有利于会计国际协调的公认会计准则力量的壮大,同时又要探讨影响到一国政府利益的以税法为基础的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  OECD研究报告了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法:一是税务报告与财务报告一致,在报表上披露会计处理中涉及的税务因素的影响;二是把会计报告分为税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一种方法基于如下假设: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财政政策日益趋向于顺应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税法的制定更注重企业实际的交易行为,更客观地顾及会计真实、公正、客观的要求,所得税会计会在更大程度上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企业会计与所得税会计逐步趋于一致。但是,这种一致性不是政府立法对税务报告或是财务报告的要求,而是两者自发的相互靠拢,并且是税法所得向会计所得的靠拢。与此同时,如果税务规定需要特殊报告形式或者估价方法时,同样的方法也要用于财务报告中;而这种因税收因素引起的会计信息的偏离将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揭示。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却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两者之间的可调和性,抹煞了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别,它将不仅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  第二种方法承认了两种体系的单独存在。这意味着当国家制定所得税法规时,应能保证这些规定独立于财务报告中对于相同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独立”,就是说税法规定基本不影响财务会计处理,也不受财务会计处理的影响。在这一体系下,在会计年度终了时,企业将产生税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两套会计资料。当然,这也不排除两者对有共同基点的问题采取共同的处理方式,但这种相同是独立思考的结果。同时,两者之间也不必完全隔绝,操作上,可以利用纳税调整表作为桥梁,在财政年度结束时,以企业会计报告为基础,形成一套为表明税收立场而调整所得的税务报告。相对第一种方法而言,这种区别对待的方法,一方面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照顾了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国家征税的需要,避免税法与财务会计两种体系的矛盾。  从区域经济组织的角度考虑,为了既能保证各国企业间可比的财务报告体系的形成,同时又能保证各国政府的税收利益,OECD倡导各成员国采用财务报告和税务报告相分离的模式。 三、关于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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