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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的法理分析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网络恶搞”的法理分析 _法律专业论文

“网络恶搞”的法理分析

[摘要]:“恶搞”初由日本传入台湾,再经网络传到香港、继而扩散至内地。恶搞一族利用PhotoShop等技术,借助于网络无可比拟的自由传播性和民众参与性,形成了一种以爆笑、搞怪、恶作剧为主要特征的另类创作风格。随着网络恶搞日益作为一种媒介景观进入到文化研究的视野,加上一些恶搞太离谱,颠覆了主流价值观。如何对待这种蜂涌而至的“恶搞”大潮,是互联网市场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从法理的视野看,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出台任何公共政策是必要的。
[关键词]:恶搞;网络恶搞;法理

“恶搞”一词源于日本的流行词汇“KUSO”(酷索),是专门用来发泄不快情绪的口头语。从字面意思来看,恶搞就是指搞笑的恶作剧。从古至今,都有人拿伟人、名人、经典等开涮。民间的恶搞作品层出不穷,如坊间嘲弄庙堂的打油诗、丑化名人的手绘漫画、肆意篡改经典名著等都可以纳入到广义的恶搞中来。而网络恶搞则可以说将恶搞文化真正推向了大众视野,胡戈的“馒头”则被看作是网络恶搞迅速崛起的标志。一些恶搞者往往视道德为精神枷锁,从而把恶搞的矛头直接指向了道德规范。尽管“恶搞”事件和现象还没有形成一个严格的社会学意义上“话语权问题”,但互联网上日益显现的恶搞现象涉及政治、社会、文化、伦理等诸多领域,已成为网民公共事务参与和网络话语权实践的一种另类表现。因此,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决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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