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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的若干税收原则_电子商务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1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电子商务下的若干税收原则_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实际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其结果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收受到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一、`电子商务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1.纳税主体呈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特征。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特别是其全部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境外的纳税人而言,若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视同常设机构,它们无疑应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境外网站或设有电子信箱的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特别是特许权所得,从捍卫税收管辖权出发,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成为我国的纳税人。(2)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inter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属营业税应税行为。但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inter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像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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