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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汞离子在EDTA.ATT 修饰电极上的电化学行为_硕士论文

    汞离子在EDTA.ATT 修饰电极上的电化学行为_硕士论文 引言 化学修饰电极是将具有优良化学性质的分子、离子、聚合物设计固定在电极表面,使电极具有某种特定的化学和电化学性质。目前已经应用于生命科学、环境科学、能源科学、分析科学、电子学以及材料科学等诸多方面[1]。其所需仪器成本低廉、操作方便、维持费用低、灵敏度高。 是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于Pb2+、Cd2+、Cr、As 合称为“五毒”[2]。目前,的测定方法有电感耦合等离子原子发射光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3]、酶法[4]这些方法涉及贵重的仪器和复杂的操作。 凹凸棒土是一种层链状过渡结构的以含水富镁硅酸盐为主的粘土矿,正因此其具有优异的吸附功能和交替性能[5]。由于其比表面积大、表面活性高,易团聚,且表面含有大量的硅羟基[6],所以对其表面进行改性。它价格较为低廉,在我国江苏储量丰富。凹凸棒土产出地质环境特殊,其广泛的应用以及巨大的潜在应用价值使其在粘土矿物学、材料科学、物理化学、土壤科学、环境工程受到广泛的重视[7-10。 实验部分 仪器和试剂电化学分析仪(天津市兰力科化学电子高技术有限公司);采用三电极系统,参比电极为饱和甘汞电极(SCE),对电极为Pt 片电极,工作电极为EDTA/ATT 复合修饰电极(Ф=3mm)为工作电极;KQ-2200 超声波清洗器(巩义市英峪予华仪器厂);傅立叶红外光谱仪(AVATAR360,尼高力公司,美国),X-射线衍射仪(XRD) ARL/XTRA(ARL 公司,瑞士)。EDTA 、Hg(NO3)2 等试剂均为市售分析纯;凹凸棒土(ATT)由江苏盱眙欧佰特公司提供,提纯、酸化等自行处理。实验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液均用二次亚沸蒸馏水配制。 复合物的制备提纯:将凹凸棒土(100-200 目左右)用水浸泡24h 后,取一定量的凹凸棒土放入的圆底烧瓶中,加入20 倍的水搅拌24h 后转入1000mL 量杯中,自然静置,其目的是依据密度的差异分离部分游离的SiO2 等杂质,取上层悬浮液过滤烘干研磨备用。 酸化:将提纯的凹土再用5%的硫酸+磷酸煮沸90min,取出过滤洗至中性,然后烘干研磨备用。 复合物的制备:取5g 酸化凹凸棒土置入250mL 碘量瓶中,加入,于振荡器上振荡30min,减压过滤、洗涤,将洗涤干净的复合物烘干待用。 修饰电极的制备将玻碳电极(GCE,Ф=3mm)在0.05μm粒度α-Al2O3 悬浊液的抛光布上抛光,依次用(40%),HNO3(1:1),丙酮,二次亚沸蒸馏水清洗电极。将清洗好的电极置于的H2SO4 中,在-1V~2V 电位范围进行循环伏安扫描,至循环伏安图稳定为止。准确称取复合物置于250mL 烧杯中,加入100mL 三次亚沸蒸馏水,超声振荡后转移定容250mL 容量瓶,制成1.0mg/mL 的储备液备用。准确移取1.0mL1.0mg/mL 的储备液定容至100mL 容量瓶中,配成10.0mg/mL 的使用液。 实验方法在 10mL0.1mol/LpH=6.0HAC-NaAC缓冲溶液中,利用EDTA/ATT复合物修饰玻碳电极,铂片为对电极,饱和甘汞电极为参比电极,在LK9805 型电化学工作站上,在–1.2~–范围内循环扫描,记录不同浓度的Hg2+在-0.82V(SCE)电位下的循环伏安电流。 结果与讨论 在EDTA/ATT 复合物修饰电极上的电化学行为在各种电极上均可发生还原反应。EDTA/ATT 修饰电极的峰电流是裸电极和纯凹凸棒土修饰电极峰电流的3.7 倍和2.0 倍。其原因是凹凸棒土是一种链层状结构的镁铝硅酸盐粘土矿物,具有较大的孔径和比表面积,因而具有良好的吸附、催化性能,其次是修饰电极表面对金属离子的强吸附作用,提高了Hg2+在电极表面的浓度,从而使电流增大。 实验条件的选择支持电解质的选择: 分别考察了 EDTA/ATT 修饰电极在HAC–NaAC、NaH2PO4–Na2HPO4、KCl、KNO3 等体系中的循环伏安扫描,结果发现在0.1mol/LHAC–NaAC 溶液中峰电流最大,且背景电流最小,峰形最好。因此,实验测定时选定0.1mol/LHAC–NaAC 溶液作为支持电解质。2.2.2 pH 的选择: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浅议_硕士论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浅议_硕士论文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引入的背景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称是Juris Master,简称JM,它的设置来源于美国法学院的JD(iuris doctor)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特指职业领域,即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面向法律职业部门、经济、行政和社会管理工作需要,主要培养具有法治观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学位教育,其实质是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专业化的职业教育。 法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治观念的深入。法律体系的完备已成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迅猛发展,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呈现出与法律越发紧密的联系,在法律活动中所触及的法律关系也越发复杂化、综合化、专业化。鉴于此,不仅立法、执法、司法等政法部门需要一支高水平、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律人才队伍,社会各行各业也亟需一批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专门人才。 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稳定并持续发展,但培养模式和数量等方面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经过反复论证和实际调研,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随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迅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迅速增加,1997年法律硕士点增至13所院校,1998年为22所院校,1999年为28所院校,2003年为39所院校,2004年为50所院校,2007年达到80所院校。 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的不足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走过了十五年的发展历程,为社会输送了大批法律人才,培养单位数辐射全国,加之近年来法律硕士生招生人数不断攀升,可以说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尚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层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体现得尚不具体 由于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差异性认识不足。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仍沿用法学硕士的模式,很多院校对这两类硕士在课程设置上没有实质性差别,漠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体现得尚不明显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求学生在已有专业的背景下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诸如哲学、文学、逻辑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知识。但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对其他学科予以允分重视,学生本科专业背景也未能与法律硕士教育有效结合,没有完善与相关学科的互通,没有制定出法律硕士教育整体的知识结构体系。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体现得尚不充分 多数学校采取的教学方法仍为传统的知识讲授、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解释,而专题性教学、互动性研讨、职业性素质教育则涉及较少,没有注重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法律针对实际问题的协调处理能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培养。 三、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完善 1、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中,可以分为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和应用型研究生教育,二者处于同一层次。而应用型研究生教育指的就是专业学位教育,法学领域中即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它不仅有效地兼顾学术的发展,而且深刻反映了现代研究生教育应满足社会需求的理念。多年来,正是由于我们缺乏对研究生教育这种理念的自觉认识,甚至很多高校教师不同程度地排斥专业学位教育,认为应用型研究生是低于学术性研究生的教育,法律硕士教育低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以致于学术型研究生的比重远远超过应用型研究生。

  • 通过完成学位论文提高在职法律硕士培养质量_硕士论文范文

    通过完成学位论文提高在职法律硕士培养质量_硕士论文范文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与统招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我们认为统招法律硕士突出的复合性和应用性。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突出的应该是实务领域的专家型人才。在职法律硕士也应该区别与普通研究生课程班的培养,为切实保证培养质量,同时突出在职人员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特色。就学位论文执导相关内容的几点建议 1.在职人员学位论文应具有的特点 1.1.论文选题面向具体实务问题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着眼实际问题、深入理论、面向实务。论文题目基本来源于以下方面:该领域中有显著实践价值并与教学目标相适应问题;指导教师提出或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在职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在职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术理论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及认识,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此类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1.2.论文写作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硕士的论文写作不应强调以较强的学术理论性内容为主,而应该是以实践性内容为主。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同题的能力。可以采用专题研究、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何种研究方法都旨在对所选取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1.3.论文是考核职业能力的检验性标准学位论文重在反映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实际问题中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是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本位.而不能以掌握某种特定的具体知识为目标,这点在论文写作环节是一脉相承的,这样学位论文也就成为考核职业能力的一项检验性标准。 2.在职人员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论文整体质量参差不齐 在职人员的学位论文中不乏精品,但同时空谈理论毫无新意敷衍了事的论文也存在。究其原因:一部分在职人员由于半脱产的学习方式所限,加之公安、检查、法院系统的工作性质,再加之自身大多是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部门负责人等原因很容易造成有没有充足时问准备学位论文。结果对学位论文不作深入的相关研究,草率结束。另一部分在职人员自身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是本着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原因来进行专业学习,而是抱着投机取巧的心态来弄一个文凭了事。 2.2.选题不针对具体实际问题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强调面向实务,但仍大量存在论文选题过大、空泛等情况。这样很容易造成最终学位论文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对实际问题的具体分析不足甚至偏向法学论文不能体现在职人员法律硕士论文应有的特色。 2.3.论文格式不够规范 主要是论文摘要、目录、正文章节引用注脚、参考文献的排版格式以及文字、标点的使用等方面不够严谨规范。 3.确保培养质量突出论文特点的建议 3.1.论文写作环节按照专业方向选取 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研究倾向、职业特点)。在第四学期末按法学二级学科确定论文写作方向。在职法律硕士确定选题方向的依据是按照法学二级学科即部门法来划分专业方向的。这样的划分对于提升法律某一方面的专业性人才效果显著,对在职法律硕士更加适用。同时这样更容易满足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要求是结合自己的学科背景,着B艮:T-实际,写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问题的要求。 3.2.指导教师遴选与培训 指导教师按照所划分的具体专业方向进行聘任,指导教师的遴选除了注重考察教师理论功底、业务水平、科研能力外重点关注拟聘任指导教师在实务部门兼职情况,在本专业领域相关实务部门兼职从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同时实际业务能力突出,并取得良好绩效认定的本校教师优先选聘。培养院系聘请有关专家或有经验培养质量高的指导教师,就学位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对指导教师特别是新聘指导教师进行专题讲座或统一培训,确保学位论文选题符合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学术规范要求,并保证学位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论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 和谐社会理念下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的原则和方法_硕士论文范文

    和谐社会理念下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的原则和方法_硕士论文 摘要:民主法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要素,大学生是和谐社会的实施者和创造者,其民主法制素质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高校要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教育,创新方法,讲求原则,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习惯,使大学生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 关键词:和谐社会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 胡锦涛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涵义时,把民主法治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要素中的首要地位,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大学生是和谐社会的实施者和创造者,其民主法制素质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但是,目前高校对法制校园强调的多,只重视依法治校的管理目的,对培育大学生的民主法制习惯和素质有所忽视。高校的重要功能是育人,高校应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教育,创新方法,讲求原则,以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习惯为目标进行民主法制教育,使在校的大学生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本论文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就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教育进行探索。 一、民主法制教育要把民主教育和法制教育紧密结合 我们国家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轻民主重法制的思想现在还影响着社会生活,高校的民主法制教育要特别注意民主与法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关系。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是出发点,法制是保障手段,是民主的体现。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民主与法制具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时,就必须把民主教育和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民主和法制教育必须受到同样的重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 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其次,我们在进行民主教育时,要强调法制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在进行法制教育时要强调民主对法制的基础性意义。第三,学校在管理中,要把民主程序和制度建设结合好,体现民主法制的理念,增强大学生正确的、感性的民主法制观教育。这样才能避免顾此失彼,使大学生对民主与法制形成正确的认识。 二、民主法制教育要把教育方法和教育方向灵活结合 邓小平指出: 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高校对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教育要始终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方向指导,和谐社会建设要发展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而不是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民主与法制,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抵制西方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和腐朽思想,不照搬西方民主和制度的模式。在改革开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今天,民主、自由、公平、公正的思想也已被广大学生崇尚和接纳,但是大学生虽然富于民主观念,但对民主认识仍显模糊,对民主的目的和内容了解不够,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自由,他们的法律意识也不全面,只知道权利而忽视义务和责任,缺乏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质的认识,有的甚至盲目崇拜资本主义的民主。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必须强调民主法制的政治观教育。

  • 经济法?东北矿产资源利用问题思考_硕士论文

    经济法?东北矿产资源利用问题思考_硕士论文 一、东北地区矿产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矿产资源枯竭。由于产业结构单一, 东北许多地区经济发展过分依赖资源开采。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强力开采, 目前东北三省的矿产资源严重短缺。据最新统计, 东北现有煤炭保有储量仅占全国的0.5%左右。 辽宁的阜新、抚顺等以煤炭产业为主导的城市陷入困境, 开采矿藏已近穷竭。黑龙江省的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四大国有煤矿的平均役龄己接近70 年, 33 个主要矿井中己有16 个进入资源枯竭期并经国务院批准破产, 其余矿井也处于煤层越采越深、巷道越开越远、采煤成本越来越高的状态。在营口滑石矿是地方出口创汇的优势资源, 由于过量开采, 已处于残采阶段, 后备资源不足。 ( 二) 矿藏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据资料统计, 我国矿产资源总回采率仅为30%, 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 个百分点。由于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 矿产开发中过分强调产量,尤其是初级产品产量, 矿产开发以初级产品为主, 矿产品技术结构低下。 ( 三) 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开采企业在技术装备、开采能力、开采规模、产品化率各方面参差不齐, 出现了大矿藏、小开采和一矿多开等严重问题。按照矿区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 只有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与矿藏资源的储备量相适应, 才能使矿藏开发实现集约化和规模效益。以营口盖州为例, 该地区是东北花岗岩、萤石的集聚地, 花岗岩的探明基础储量是3.9 亿立方米。现有矿山企业74家, 其中80%为乡镇集体企业, 采取零散开采、零散加工的作业方式, 必然妨碍资源开发的规模效益。 ( 四) 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矿业本身是污染性产业, 但东北地区的污染程度重于其他国家的同类地区。据有关资料统计, 东北地区采矿形成的废水占工业废水的10%以上, 采矿造成的固体废弃物占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0%以上, 采矿占用和毁弃的土地近4000 万亩, 复垦率仅为12%。 煤炭开采区在产生大量的矸石、垃圾等废弃物的同时, 无所顾忌的地下煤炭开采, 已导致辽宁部分地区出现了采煤沉陷区, 这在其它国家是少见的。据初步统计, 辽宁现有的采煤沉陷区总面积达380 平方公里, 其中最大的阜新矿区采煤沉陷区面积达100 多平方公里。 二、东北地区矿产资源利用问题的经济法分析( 一)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矿产资源具有双重属性:经济性和资源性。 作为经济属性, 它给开发主体带来巨额的经济利益; 作为资源属性, 它具有稀缺性, 要 求开发利用行为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从价值取向上看, 制度安排应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上倾斜, 基于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性考虑, 就需要通过规划矿产资源的法律制度,设定不同地位、不同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审批权配置、开发限制、保护性开发等制度, 防止矿产资源无度开发。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中规划制度严重欠缺, 表现在: 第一, 规划法律制度过于原则。《矿产资源法》第7 条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助探、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规划的具体内容、程序、权力义务规范及其法律效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第二, 规划的行政配置重于法律调整。中国矿产法律制度从50 年代起就被作为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安排, 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供给与分配, 近几年, 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受到重视, 但重视的方式不是立法而是行政管理。但问题是, 一方面, 作为法律规范,其效力位阶较低, 没有被矿产资源法所吸收或作为该法的实施细则而获得高于其他矿产管理行为规范的优先效力, 从而降低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效力; 另一方面, 无法作为判断地方政府和开采者是否违反规划行为的直接依据。在地方经济发展中, 地方政府由于当前利益的驱动和领导者个人政绩的追求, 忽视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合理利用,过度开发地方矿业资源, 地方政府虽制订了矿产资源规划, 但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 变动规划甚至无视规划的现象较为普遍。

  •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_硕士论文范文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_硕士论文范文 摘要: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关系。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存在争议。本文根据近百年来,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将行政法的理论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行政法;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平衡论说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亦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但是,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诞生至今的百年发展演变中,始终存有争议的命题。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依据本国法治的演革,结合本国国情,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理论争论和观念碰撞中,根据各自的学术视野概括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 一、管理论说管理论说的代表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管理论说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客体,不能成为与其平等的行政法主体。该说强调国家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和执行。第一,管理论说不从理论上将国家行政管理与行政法作严格界分。前苏联《苏维埃行政法》将国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义为:苏维埃国家管理是苏维埃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经常地、实际地履行国家职能的活动。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前苏联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的这种影响(是指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借助于行政法规范来实现的。保加利亚行政法学者斯泰诺夫认为:行政法学像任何其他法律学一样,不能是不问政治的,它是为我国统治阶级和劳动农民结成统一联盟的工人阶级服务的。作为基础的上层建筑,行政法本身又对基础产生影响,加速我们的发展速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多数人意志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在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国家管理机关和公民之间、上级管理机关和下级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均属这种情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常被赋予国家政权权限:它可以作出管理决定,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实行国家监督,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可以对另一方适用强制措施。上世纪年代我国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法也不例外,也是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三,行政法关注的重点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在苏联,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职权、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和方法、公职人员以及与行政管理机关发生关系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行政法使国家法规范中所确定的原则能具体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在前苏联的行政法论着中还进一步认为:行政法规定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配物资、制定价格、运用科学技术进步的程序;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确定和改变它们从属关系的程序等。 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分属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学。行政是指一种行使国家权力、从事组织管理的活动和行为,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政治与经济、科教文卫事业各方面事务的管理。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之间的性质、作用、功能、价值取向诸方面有质的区别:主体不同。行政管理学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而行政法研究所有行政法律主体的行为准则。这就是说,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是行政法的调整和研究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守法、行政监督、行政侵权救济的全过程。

  •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论文开题报告_MBA论文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论文开题报告_MBA论文 一、报告选题的意义 中国未来科技发展的目标是建成创新型国家,使科技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 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建立独特的、比较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而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是实现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我国目前科技创新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核心就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问题,即如何把科研机构的现有研发成果通过商业化开发和运作,成为可以投入工业化使用、并带来经济利润和社会效益的技术产品或者工艺创新。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产学研结合就成为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被写进党的十五大工作报告。 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战略作为现阶段我国创新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是解决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薄弱这一顽症的最有效途径,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 本文通过综合案例报告的形式,站在产学研结合战略实施的主体企业的角度,突出市场机制在产学研结合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理论研究和一个实际投资项目案例的分析,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践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分析。 二、报告研究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研究目标 本文以国内一家刚成立的清洁能源技术开发的中外合资企业为研究主体,通过对其业务以及实际项目案例的研究,分析目前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化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企业自身的优势与劣势。 选择清洁能源行业是考虑到该行业具有政策导向力度强、投资规模大、竞争激烈、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门槛高等特点,具有代表性;选择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为研究主题,可以有助于从除常规的宏观环境与公司业务之外,公司所有制结构、公司治理、企业与员工文化融合等更高层次对案例进行分析,具有指导性。作者期望通过本文分析研究成果对国内现阶段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产生一定指导和借鉴作用。 研究内容 考虑到高新技术项目在产业化前期的高风险特征,本文更侧重于项目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包括实验室研发成果鉴定,拟投资项目的识别、评估与筛选、知识产权分析与管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与投融资决策、风险管理等。 1.国内技术产业化业务合作模式与战略分析 (合作主体:科研机构、产业公司与技术用户、风投、工程技术公司、政府); 投资主体企业介入时机的选择 达尔文死海效应 2.研究企业与项目案例背景介绍(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3.实验室研发成果鉴定,投资项目的识别与评估项目立项 4.确立产学研结合的业务模式企业为主导,盈利为目标、各方公平为原则 5.结论与建议 三、研究的基本方法 1.以实际的项目案例为研究基础,以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为研究范围,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得出结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2.案例分析借鉴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论,包括项目管理方法、新产品导入(New roduction Introduction)与六个西格玛(Six Sigma)方法等, 3.研究站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业务的投资主体企业的立场来分析问题,并考虑到参 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企业形式非常多样化,包括风险投资、工程技术公司、技术开发与许可(技术销售)公司、产业公司和技术用户等,本文将就上述不同形式企业参与项目的业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具有一定指导性。 四、研究的进度计划 2010年9月2010年11月底:完成报告开题; 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底:完成报告背景介绍与分析; 2011年1月2011年2月底:完成报告的案例分析; 2011年2月2011年3月底:与指导老师讨论,修改定稿; 2011年4月:准备答辩。 并准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01]傅家骥、仝允桓等,技术创新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02] 希林[美]著,谢伟等译,技术创新的战略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 [03] 江泽民,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

  • 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_硕士论文

    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_硕士论文 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现行农地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受传统二元结构影响,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特征十分显着;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性是中国转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必须随着二元结构转型而与时俱进;确保国家、集体与农民在土地关系上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应成为今后农地法律制度创新的主题。 一、引言 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不同农地法律制度安排决定着不同的经济体制选择,经济体制转换又促进着农地法律制度创新。1953~1957 年一五计划时期又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和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形成时期。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农民所有。当时,农民有择业、迁移和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1953 年中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工农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尖税,为了保证工业化任务顺利实现,国家开展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国家权力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升级逐步侵犯农民土地权利。在互助合作和初级社阶段,国家剥夺了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在高级社阶段,国家又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对农村土地无偿调拨,1962 年调整所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模式构成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石。为了确保城市粮食供应和重工业发展,国家实施了城乡不同的户籍、粮食供给、教育、就业、养老、住宅等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1978 年进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整个体制环境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在20 世纪80年代中期并凸现出来,也正是从这时起,全国不少地方纷纷进行农地制度创新。例如,贵州省湄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模式,山东平度首创的两田制,大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普遍开展的土地规模经营。现阶段,农地制度的不同创新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农地效率有所改善,由于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二元发展思路,从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承包制所表现出的制度缺陷,现行农地法律制度与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 二、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性二元结构理论是刘易斯(1954) 在《无限劳动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中提出的,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远比刘易斯模型复杂得多,二元结构改善除了传统农业改造、工业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包含经济体制转型的任务。受传统二元结构影响,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性特征十分显着: 1. 中国农地与城市土地在权利结构、管理与市场上的二元分割,引发了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制度的种种矛盾我国1982 年《宪法》第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49 年6 月30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主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改革结束后,农地属于农民私有,因此1954 年《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1957 年《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家。由此不难看出,即使在主张消灭私有制的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城市土地还没有全盘属于国家所有。1978 年《宪法》也没有宣布全部城市土地国有化的条款。到1982 年之前,并没有关于国家如何对全部城市土地完成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的历史记载。①由此可见,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由于当时决策者不能摆脱二元发展思路束缚而在1982 年《宪法》宣布而成的。 城乡土地不同所有制决定了政府必然采取二元管理政策。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协议和拍卖等方式转让,形成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农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因而只有集体范围内的农民才享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是流转只限于不改变农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而且具有地域限制。②农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不能自由转化,其转化只能由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征用转变为城市用地。对于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农地转用问题,则产生了征地悖论。不通过征地是违宪,因为转为城市用的农地如果还是集体所有就违背了全部城市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宪法准则;征地也违宪,因为不合乎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地的宪法准则。实际上无论农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商业用途,一律采取由国家强制征地,然后再有偿出让的办法。因而,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农地减少的过程。1985~2003 年间(1996、1997 年除外) 整个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就达33436 万公顷,地级以上的城市数量也由1990 年的188 个增加到2001年的269 个,城市覆盖面积达到了408. 9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比重也由20 %增长到42. 6 %。③又根据1997 年制定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 年至2030 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 万亩。由于城乡两类土地转换之间存在巨大的租金空间,从而使得一些滥占土地现象屡禁不止,使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偏离正常轨道。据国土资源部2004 年的报告,最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建立了各级开发区6866 个,占用土地3. 86 万平方公里。④2. 中国农地所有权与最终处置权的二元不同主体,导致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残缺农地法律上的归属历来都是清晰的。

  • 浅析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_硕士论文范文

    浅析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_硕士论文范文 摘要:案例教学注重学生实践性应用能力的训练,也是现代教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具有师生互动、系统化和引导功能;在教学实施中,案例的选取、教学方法和手段等要做到科学性。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达到教学目标。 关键词:案例教学;经济法 经济法是高等职业院校财经大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这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它的理论性体现在法的基本原理和经济法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它的实践性则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在教学中,如果讲授书本理论,就会显得枯燥、抽象;如果仅实践教学,不讲授基础知识,则没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工具。 如何在理论与实践中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使学生既掌握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又明了它在现实工作中的意义,增加教学的趣味性、互动性呢?为此,带着这个问题,经过几轮的教学实践,我采用案例教学法辅助理论教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 经济法案例教学的优点 案例教学法,就是把案例呈现学生面前,请学生进入被描述的社会情景现场,并担当相应的社会角色,从事案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法规的运用。它能培养学生系统地掌握专业理论,提高综合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具有如下优点: 1.1 全员参与的互动性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教学中,师生之间双向沟通,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运用案例这一中介,让学生身临其境,学生参与性强,主动性与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同时案例教学法中的典型案例,都是为说明问题而设立。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案例让学生自己去体会、去把握,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这种方式不仅让学生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自己的学习、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2 前后贯通的系统化根据一般的教学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必然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系统化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期初课程整体设计中,将所有教学案例与教学内容大体对应;并在具体分析案例中,注重知识点的入手,渐渐向较高或者更高的问题推进,同时注重保持各个案例的承接和过渡,保持教学的连贯性,从而达到贯通的效果。 1.3 积极有益的引导通过对案例的情景再现、讲述和评析,使学生置身于社会的客观情景中,基于各个不同利益取向和意图寻求足够的现实来支持其主张,从而达到理论探讨与逻辑化知识体系相吻合。这样既强化了理论知识,又加强了学生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2 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具体操作 2.1 精心选取案例案例教学法所运用的教学案例,不能信手拈来,做成简单的案例堆砌。所选案例一定要精确、恰当。 首先,收集案例是前提,也是教案和讲义的支撑。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可以从《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电视媒体上收集;二是可以从《法律日报》、《江城日报》等报纸杂志上收集;三是可以从网站上收集,如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律网;还可以从发生在校园里和校园周边地区的事件以及名人明星的个案中收集。这些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内容和形式,同时案例的真实性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教学案例应带有目的性和针对性;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强化经济法教学的目的性,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地加以学习并适应,深入领会教材的重点知识。例如:在讲授《劳动法》时,所选取的案例不光要让学生有兴趣,更主要的是使他们重点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为他们即将走上社会,产生很大的帮助,有了维权的意识和方法。同时,要注意所选取案例的开放性。

  • 略谈政治学视域中的行政法溯源_硕士论文

    略谈政治学视域中的行政法溯源_硕士论文 【内容摘要】行政法缘起于国家行政权,因此行政法的起源应该从政治学中去寻找。本文从社会契约论中国家的起源和国家职权的分化与行使谈起,分析了西方国家中行政权的演化历史和现实发展,从行政国家的出现和异化来探析行政法的起源。 【关键词】三权分立代议制行政国家行政法 在学界,就行政法的起源问题存在着几种观点,有人认为行政法起源于行政行为。也有人认为源于行政权,还有人认为源于人权。把握行政法的真正逻辑起点,才能够把握行政法存在和作用的主旨,也才能够产生良法和良法治下的良民。行政法所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围绕着一个中心行政权,而行政权是由国家公共权力的原初主权逐步演变分化而产生的。因此,应该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职能及其运行谈起,进而从行政权扩张所产生的行政国家及行政国家的异化这样一条路径,去追溯行政法的真正逻辑起点。 一、社会契约下的国家起源 对于国家的产生问题,主要有社会契约理论和阶级统治理论两大观点。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的产生源于人类的需要,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的需要。 按照社会契约理论,每个人都自然地拥有一份上帝赋予的权力。但在缺乏有效机制协调的情况下,个人的自然权力随时都可能受到他人的威胁,同时人与人之间又存在着诸如体能、智慧等的自然不平等。因此,自然权力的实现不仅受到强大外部自然力量的威胁,而且本身存在巨大的内在困境。正是基于改善这种现状的需要,一定范围的人们就通过一定形式结合起来,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公约或社会契约。这种机制创制了国家,人们将自己的自然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以公意形式行使的共同主权,这个由全体人民结合而成并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公共人格就是国家。国家一方面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弥补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不平等,另一方面以共同主权的行使来更好地实现个人和共同体的利益。 但是,这一看似完美的设计却隐藏着巨大的危险。社会契约的实现要求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也就是说,共同主权的行使、社会的治理应当完全依公共利益。但在我们让渡自然权力形成共同主权之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70让渡了哪些和多少权利。对于这一重要比例的确认,我们留给了虚幻的公意,这就将个人权利置于一个不稳定的基础之上,个人随时可能受到公共权力或者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的侵犯。虽然社会契约理论同时也明确了,只有当公共权力是从公意出发,以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为目标时才能对全体人民适用,而当公共权力是倾向于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公共权力就丧失了公共性,人民就有权利推翻、抛弃政府。但是在握有完全绝对、完全神圣、完全不可侵犯的主权并拥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国家面前,个人是渺小和微弱的。如何制约强大的公共权力就成为了实现社会契约目标的关键,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也就成为了历代政治学家探索的焦点。 二、国家职权的分化与行使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2丹Ⅲ,西方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奉行的是分权和制衡的原则。对国家职能的划分,最早源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 司法机能) 。【23虽然亚氏所提三种职能,与现代意义的三权还存在很大差异,但他的这一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后,阿奎那、马西利乌斯等都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划分。洛克也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部分,但是洛克并没有迸一步发展三权分立,而只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HJ 。真正做到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与权力分立制衡的是孟德斯鸠,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 立法权力;( - - ) 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刮其中的第二种权力即司法权,第三种即为国家的行政权力。通过将立法、行政、司法授予不同的机关,以形成相对独立而相互制约的稳定运行机制。至此,通过对国家职权的划分与相互制约,从理论上奠定了国家权力的自我制约机制,从结构框架上维护了社会契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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