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盼铁成钢
18553 195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能够实行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吗? [推广有奖]

151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19-6-24 13:28:0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龚民 发表于 2019-6-24 11:13
那你回答公有经济以什么作为社会主义阶段分配原则?
      说的是都不能搞按劳分配,也就不存在什么按劳分配为不为主。如果您以为能,您可以说说能的理由。
      至于初级阶段该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分配,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研究、探寻,是另外的话题。

使用道具

152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2 13:49: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分配实践中实行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分配史上的历史性变革,具体实施,则需要有一整套从法律到规章,从实施办法到具体细则等相应的“游戏规则”,否则的话就只能停留在原则、口号。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要把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建设、发展成能够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有很长的成长之路要走。
       脱离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硬要去做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事,后果是很严重的,也是有深刻教训的。
       虽然“学术”界想在分配实践中实行按劳分配和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理想很丰满”,但不得不说,它是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的主张。

使用道具

153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4 14:08: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2 13:49
在分配实践中实行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分配史上的历史性变革,具体实施,则需要有一整套从法律到规章 ...
执迷不悟,企图超越历史阶段,干超越历史阶段的事,必然受历史的嘲讽、惩罚。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离可以、能够实行按劳分配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在本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一定要去做超越阶段的事(搞什么按劳分配或者按劳分配为主)呢?
https://tieba.baidu.com/p/6334649538?red_tag=3105864462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顾 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根本的实际,企图把按劳分配或者叫什么按劳分配为主 强加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头上”,硬要干超越历史阶段的事情,必将受到历史的嘲讽、惩罚,终将成为历史笑柄而被扫入历史垃圾堆。


使用道具

154
杨虎 发表于 2021-11-5 14:12: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有一个观点,认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社会发给劳动者的是作了必要社会扣除后的劳动券而不再是货币。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而不是购买消费资料。这显然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已经消亡基础之上是分配方式”。由此,他得出一个结论,认为“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要紧的、要做的,不是把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头上”,而是要采取有效举措逐步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的占比,逐步增加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权重”
很显然,在这里有一个理论误区,那就是关于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认识。此论的作者对这一观点还停留在表层的认识之上,还并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的本质。
很明显,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这一原则时,他之所以要论及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主要是针对当时对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的。因为在那个时候,马克思所面临的客观环境,是西欧国家,是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国。在这些国家,商品经济的主要形式,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商品经济。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必须要经历商品交换的“惊险的一跳”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使商品生产者贫富两极分化;形成富有的资本家和贫困的工人阶级。因此,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要避免这样一个惊险的一跳,因此才必须强调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必须使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而其过程便是“社会发给劳动者的是作了必要社会扣除后的劳动券而不再是货币。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而不是购买消费资料”
但是马克思根本没有料到,以后的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他根本没有想到的。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在经济最发达的西欧几个工业国家首先发生。而是在前工业化社会的俄国和中国发生。因此,这些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存在商品经济的。而这样的商品经济,是他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还存在小商品经济,甚至还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所付出的个人劳动,不可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还需要经过商品交换这一过程。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关系 就不存在了吗?绝不!仅仅是按劳分配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它还是占主体的地位的。
很明显,在生产关系中,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便决定了物质财富按什么方式分配。因此,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不是由什么人随便规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的(并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占有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只可能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可能是别的形式。、
很明显,这位作者不是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整个的社会制度本体进行分析,而是凭主观意志人为制造一种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这不是科学的态度。

使用道具

155
杨虎 发表于 2021-11-5 14:26:0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有一个观点,认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社会发给劳动者的是作了必要社会扣除后的劳动券而不再是货币。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而不是购买消费资料。这显然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已经消亡基础之上是分配方式”。由此,他得出一个结论,认为“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要紧的、要做的,不是把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头上”,而是要采取有效举措逐步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的占比,逐步增加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权重”
很显然,在这里有一个理论误区,那就是关于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认识。此论的作者对这一观点还停留在表层的认识之上,还并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的本质。
很明显,在某种生产关系中,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便决定了物质财富按什么方式分配。因此,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不是由什么人随便规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的(并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占有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只可能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可能是别的形式。
很明显,这位作者不是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整个的社会制度本体进行分析,而是凭主观意志人为制造一种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这不是科学的态度。
确实,马克思是在社会分工彻底消亡,从而商品交换彻底消失,作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实现的条件的。但是马克思根本没有料到,以后的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他根本没有想到的。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在经济最发达的西欧几个工业国家首先发生。而是在前工业化社会的俄国和中国发生。因此,这些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存在商品经济的。而这样的商品经济,是他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还存在小商品经济,甚至还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所付出的个人劳动,不可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还需要经过商品交换这一过程。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关系 就不存在了吗?绝不是!因为尽管商品生产还存在,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却占主导地位,因此由它所决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必然还将处于主导地位。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必须要经历商品交换这一“惊险的一跳”。这才是符合逻辑的分析结果。

使用道具

156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9 15:33:3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杨虎 发表于 2021-11-5 14:26
有一个观点,认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社会发给劳动者的是作了必要社会扣 ...
非常感谢您对“有一个观点”——盼铁成钢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点评!


如果说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科学预测,如果说马克思所预测的按劳分配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消亡基础之上的全新的分配方式,那么,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显然还远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因而任何想把按劳分配强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加在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头上”的想法、主张,都是不切实际的,都有悖于实事求是的原则。


您虽然做了一些分析论述,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只可能是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可能是别的形式。但既没有列举出任何实行按劳分配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人们根本不清楚按劳分配的制度依据与“操作规程”,也没有用事实表明现实中的公有制实行的就是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更无法证明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已经是可以且能够实行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的历史阶段。


再者,既然马克思的确是把商品交换彻底消失,作为按劳分配所实现的条件。那么,社会主义革命实践具体情况的变化,究竟是具体情况变化了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并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还是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也变了?究竟是把按劳分配强加在具体情况变化了的社会主义国家“头上”?还是条件成熟了才能实现按劳分配?这应该是两种绝然不同的观点、主张。


历史将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是 离可以且能够实行按劳分配(无论为不为主),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的历史发展阶段。总想把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这个历史阶段“头上”,总想做超越历史阶段的事情,无异于揠苗助长。


想要实行按劳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按劳分配”究竟是出自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其他人?主要源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哪部(些)著作和哪些阐述?“按劳分配”指的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领域?与“按资分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分配的究竟是不是个人消费资料?“为主”是个什么标准?什么情况就达到了“为主”?有没有衡量或者说考核指标体系?有哪些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作为实施和坚持的保障?……


这就难怪有人说:“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人们似乎很难找到哪一个经济学概念能象按劳分配一样造成如此程度理解上的混乱不清,这就使得究竟应当如何贯彻按劳分配成为伴随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实践的老、大、难问题。”——摘自https://baike.baidu.com/item/%E6%8C%89%E5%8A%B3%E5%88%86%E9%85%8D/560998?fr=aladdin“观点争鸣”.

实践要靠理论指导。理论上上有诸多问题都掰扯不清,一大堆的“老、大、难问题”不能解决,又怎么能将其付诸分配实践?没有实践的支撑拿什么去“坚持”?


关于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科学预测,作为社会主义分配未来发展的方向、原则,载入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必须的。

关于按劳分配,在理论上应该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而在实践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虽然不是不可以进行小范围的实验试点,但就全国而言,离可以且能够实行按劳分配或者所谓的按劳分配为主,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再一次感谢您对本人“观点”的点评!



使用道具

157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11 13:46:0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9 15:33
非常感谢您对“有一个观点”——盼铁成钢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点评!
     "必须把马恩理论上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中国现实社会主义区别开来”。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按劳分配,应该作为价值追求和发展方向去“讲”,甚至可以大“讲”、特“讲”,而不能当作实际存在去做、去实施。

       盼铁成钢( zhqilai)曾在博客中向人民大学邱海平教授的请教和邱海平教授的回复摘录:

      zhqilai 回复 邱海平 2017-10-11 17:3
      "必须把马恩理论上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中国现实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才能正确理解这个问题。”(摘自邱海平教授博客文章).

      可不可以这样理解?中国现实社会主义,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现实社会主义,离马恩理论上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能够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总想把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头上,是不是颇有点霸王硬上弓的味道?

       邱海平 回复 zhqilai 2017-10-12 11:3
       从中国客观情况来看,按劳分配体现的并不充分和明显,因此,按劳分配与其说是一种实际存在,不如说是一种价值追求。
       既然我们仍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么,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和发展方向,按劳分配是不能不讲的。

        个人非常赞同 邱海平 教授所言。


使用道具

158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12 14:50:0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linxiaozhijia 发表于 2016-8-26 09:44
从命题的角度看,这包含了两个问题,首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能实行按劳分配?其次是按劳分配是否为主? ...
的确可以分做两个问题来看。而且第一个问题是基础、前提。
如果第一个问题“没什么难度,应该是肯定的“,那么,第二个问题即使有难度,也不是不可以努力做到的。
而问题恰恰出在“第一个问题”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离可以且能够实行按劳分配,即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消亡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的历史阶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又何来为不为主?

使用道具

159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1-12 14:56: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按劳分配”究竟是出自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其他人?主要源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哪部(些)著作和哪些阐述?“按劳分配”指的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领域?与“按资分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分配的究竟是不是个人消费资料?“为主”是个什么标准?什么情况就达到了“为主”?有没有衡量或者说考核指标体系?有哪些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作为实施和坚持的保障?……
       这就难怪有人说:“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人们似乎很难找到哪一个经济学概念能象按劳分配一样造成如此程度理解上的混乱不清,这就使得究竟应当如何贯彻按劳分配成为伴随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实践的老、大、难问题。”
——见“观点争鸣”.网址:https://baike.baidu.com/item/%E6%8C%89%E5%8A%B3%E5%88%86%E9%85%8D/560998?fr=aladdin.
      理论上上有诸多问题都掰扯不清,一大堆的“老、大、难问题”不能解决,又怎么能将其付诸分配实践?没有实践的支撑拿什么去“坚持”?怎么个“为主”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明离实行按劳分配(无论为不为主)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有人却总是想着要把实行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头上,这是想要霸王硬上弓?

        关于按劳分配,个人觉得,还是邱海平教授说得好:必须把马恩理论上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中国现实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才能正确理解这个问题。
           邱海平 回复 zhqilai 2017-10-12 11:3
         从中国客观情况来看,按劳分配体现的并不充分和明显,因此,按劳分配与其说是一种实际存在,不如说是一种价值追求。
        既然我们仍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么,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和发展方向,按劳分配是不能不讲的。



使用道具

160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1-12-1 15:41: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一个既不可继续因袭按资分配(因为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又离可以且能够实行按劳分配(作为实际存在)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的历史阶段。 新中国一诞生,中国就进入了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分配实践中究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呢?为此,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并取得了重大理论成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的制定,到实践中“四马分肥”的贯彻实施从强调收益分配问题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和“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是正确的,必要的”,到一般原则的确定【“提高劳动报酬,逐渐减低以至最后完全取消对生产资料的报酬”,“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生产技术条件的改善和生产的增长水平”“一般的原则是:必须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效率的发挥和群众的觉悟,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见1953.10.4.中央关于农村合作社收益分配问题的“指示”和1953.12.16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再到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新的收益分配论的诞生参阅《争鸣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https://bbs.pinggu.org/thread-1519544-1-1.html)。
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分配实践中究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呢?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多年艰辛探索给出的响亮回答!


      初次分配中两种不同“游戏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情况的比较.
     贫富两极分化还是共同富裕,关键在初次分配,要害在收益分配。初次分配中,收益分配方式为“游戏规则”所决定。
      欢迎大家通过下设不同“游戏规则”的两种收益分配方式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看看或者说您认为究竟哪种方式更贴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


      一,某生产经营实体基本情况设定:


      1. 资本(要素)总额:150万元。

      资本(要素)总额构成:

      A——纯投资者(不参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东”们) 出资100万元。

      B——既投资又投劳者(参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东”们)出资50万元。


      2. 劳动(要素)总量:B + C且B=C。

      劳动要素构成:

      B——投资的投劳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东”们)投入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

      C——纯投劳者(雇佣的员工们)投入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


      3.可分配收益(剩余价值、利润)情况:

      剔除生产经营全部成本和各项“社会必要扣除”后,每年度实际可分配收益 15万元,五年实际          可分配收益共计75万元。


      二,两种不同的收益分配“游戏规则”设定:


      1. 收益由资本(要素)独占(收益分配与劳动要素不相干)

      按传统和现实的初次分配“游戏规则”进行分配——资本(要素)独占全部收益,等量资本获取       等量收益。


      2. 收益由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共享(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全部收益由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共享且各自占比为50%。

      资本(要素)所得收益,按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进行分配。

      劳动(要素)所得收益,按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收益进行分配,因B=C,故各占50%。


      三,按不同收益分配“游戏规则”分配的分配结果:


      1. 收益由资本(要素)独占的分配结果:

      A,年收益分配所得为10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50万元。

      B,年收益分配所得为5万元 。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25万元。

      C,年收益分配所得为0元。 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0元。


      2. 收益由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共享的分配结果:

      A,年收益(资本要素)所得为5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25万元。

      B,年收益所得(2.5+3.75)为6.25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31.25万元。

      C,年收益(劳动要素)所得为3.75万元。五年收益分配累计所得18.75万元。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6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