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那么商品的交换价值,就不仅是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也是各种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的比例关系。
如果要确定这种比例关系,就首先要确定每一种商品中所包含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就如若确定两瓶浓度不同的盐水的盐的比例关系,就必须首先确定各自的浓度或含盐量一样。
在劳动价值论的语境中,商品生产,是人的体力与脑力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情况很明显,生产不同的商品,在同一的自然劳动时间内,所消耗的体力与脑力往往是不同的。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如把若干浓度不同的盐水瓶分组,确定每一组的盐水的平均浓度;而交换价值或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比例关系,则如各组的平均浓度或盐含量的比例关系。因此,问题依旧是,如何确定各瓶的浓度问题——你不知道各瓶的浓度,又如何知道各组的平均浓度呢?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依旧需要首先确定各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实际劳动量。即使我们按照马克思在第三卷所设想的那样,不考虑平均劳动时间,而只以某种生产条件比如最差生产条件来决定社会价值,情况也并无改观。
说价值量是由劳动量来计量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实为一句无用的废话,因为这并不能解决不同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的可比性问题,也就是说,它始终解决不了劳动量的“浓度”问题。
尽管我们或许可以在观念上解决体力消耗问题,比如消耗了多少热量或做了多少功,但却无法在观念上解决脑力消耗问题。即使我们在观念上解决了脑力消耗问题,也仅仅是解决了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或商品的社会过程之外的劳动量的问题。在这个社会过程之外,劳动量并不能说明它对社会的有用性。情况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其技术性能来说,是客观存在的,它无须在商品交换中证明。从而这里所说的有用性,只能是基于消费者评价的主观有用性。当然,劳动者也并不是毫无作为,他事实上也对其劳动产品对于消费者的有用性进行自我评价——这也意味着一种市场预测,他有权决定是否认同消费者的评价。而一旦问题到了这里,生产商品的对别人有用的劳动量,就不再是一个客观规定的量,而是一个主观评价的量。并且,这种量,在实践上无法用某种商品自身所包含的劳动来表示,而只能以另外一种交换物来表示——商品自身所包含的劳动是社会过程之外的,如果人们考虑假定这种劳动是经过市场评价承认的有用劳动,则要面临着被劳动价值论者所诟病的效用可测性问题——这意味着劳动价值论者将抛弃自己的立场。
尺度,必须外在于商品自身。劳动者对商品的自我评价和消费者的评价,都是外在于商品自身的。从而这里的用来表示某种商品劳动量的交换物,事实上也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尺度,如果说二者互为尺度,不过是同义反复,没有任何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认为,商品的市场价值即价值确定于市场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在马克思的语境中,供求平衡条件下的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是同义语。他之所以限定于供求平衡这一条件,是因为在这个时候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量的价值获得了全部实现,马克思在此依旧没有跳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市场之外的思维窠臼。
然而,当马克思求助于市场的时候,无论供求是否平衡,他事实上都已经抛弃了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于市场之外的观点。因为,不同的劳动者或生产者在生产商品过程中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不同的,同种商品的自然单位时间所包含的劳动量也是不同的。离开了市场,便无法取得不同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同质性,从而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就是交换价值进而价值。因而,无论供求平衡与否,商品的价值都不再是基于商品的内在规定,而是基于商品的外在评价。因供求失衡所导致的价格变动,意味着不同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同质内容的调整,从而在商品的每一个价格水平上,都表明它所包含的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或价值实体在一定时空的的同质性,因而反映着它的真实价值。
我们唯有厘清上述关系,所谓“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这种说法,才能够找到它的理论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消费者的主观评价,绝不是空穴来风,毫无根据。人的生物特性、性别和年龄,人所处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甚至受教育程度,所在国家的法律规范、道德伦理和市场状态等等一切外部因素,决定着人们的意识,从而决定着人们的需要和对商品的评价。你如果能够掌握消费者意识之外的的一切因素,你几乎就能够掌握他对某种商品的主观评价。换句话说,你就能够掌握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规律——消费者行为学,就是研究这种需求规律的学问。
更多的赘述在此实无必要。总之,存在决定意识。所谓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只不过是消费者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消费者意识的一种外在反映。这种两种存在对于消费者的意识的决定,绝不是偶然和盲目的,而是有其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因此,商品价值的真正尺度,是以消费者的主观评价为表现形式的消费者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此段遗漏了生产者的两种存在在其中的作用,详不再述。——天涯诗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是脱离市场实践的马克思的主观规定,而效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则恰恰是合乎市场实践的客观描述。前者不过是披着客观外衣的主观主义,而后者,则是在主观表象下的客观主义。
下面来说说价格和价值这两个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较为普遍的用法。
当我们的用语在涉及到经济指标比如经济发展速度时,为了剔除币值变动的影响,我们说以某年的商品价格为不变价格,而不是说以商品的实际价值云云。劳动价值论者从来都找不到他们所定义的价值,找不到那个价格围绕着发生波动的中心——这个价值或中心只能存在于他们的观念中。
当我们的用语在涉及到财产或资产这一含义时,往往会说某人有一辆汽车价值若干或有一处住房价值若干,而不说它们的价格若干;我们会说固定资产价值若干,而不说固定资产价格若干;我们会说某种损失价值若干,而不是某种损失价格若干……
当我们的用语涉及到交换活动中的单位商品,或商品计数单位时,则会说一辆汽车价格若干,而不说价值若干;或说一打袜子价格若干,而不说一打袜子价值若干。
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价格与价值的用法清晰井然,而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中,价格与价值的概念模糊不清,用法混乱不堪。比如,马克思一会说:“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在没有价值的地方,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货币来表现。”一会又说:“那种有价格而没有价值的商品是一种例外。”前面说没有价值因而没有价格,后面却说有价格而没有价值。自相矛盾,不一而足。
或许正因马克思的模糊混乱,以致他的信徒们也晕头转向。他的信徒坚信价值概念是有阶级性的。于是,他们在批判时用无产阶级的价值概念,而在生活中用资产阶级的价值概念。就如有些人一方面坐享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成果,一方面大骂这个市场经济。人格分裂至斯,我也是醉了……
理论不能正确地反映生活,它的一些概念不过是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