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批判劳动价值论的几贴中,我曾经指出斯密把他编造的野蛮时期的等价交换原则,直接用于对分工社会的分析,但还没有指出具体出处。现在予以公布。
斯密在《国富论》第六章完成了他的商品价值定义,见下段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商务版P42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紧接着,斯密把这个定义直接用于下段的叙述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所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商务版P43
首先,斯密谈论资本时,不讲清楚资本的类别(虽然他在第二篇开始讲了,但在这段没讲,就是一大败笔),其实,投资者的投资分为固定资本(C1)、变动的原材料资本(C2)和支付给雇员的工资(C3)。那么斯密怎么说的?他把“垫付原材料和工资”当做“那全部资本”,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为什么要这么说瞎话?盖因斯密不愿意涉及固定资本的性质和作用(斯密是瓦特的朋友,作为大学校长资助过瓦特的蒸汽机实验室,他不可能不知道固定资本的意义),因为固定资本中最重要的是机器及机器体系是有目的的过去劳动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以创制机器的劳动来提高后续劳动的生产率、节约后续劳动。所以他故意不提C1,只说投资者垫付的C2和工资C3是“全部资本”。
第二,排除了固定资本后,他便可以随便乱讲了,说: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如何如何。问题是,产品售卖获得的收入减掉原材料和工资成本后,一定有利润吗?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一定能增加大于工资的价值么?他自己都说不一定,见上面的绿色字: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云云。更为要命的是,产品售卖后通过减法得到的盈亏额,与他所编造的“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是一回事吗?前者有可能盈利,有可能亏损,而后者既然只是“增加的价值”,那么就一定有盈利无亏损了?这是前后一致的吗?
或者这样说,劳动对原材料增加价值这个说法,斯密是没有证明过的,就像后来的马克思没有证明就说C1和C2是不可增殖的资本,而只有C3(即马氏所说的V)是可增殖的资本,犯一样的毛病。
之后,斯密又弄出个三位一体公式,表面上是井然有序地将全部售卖收入分配给劳动、资本、土地这三个要素,但他根本无法面对他的那个“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之说,被后人讥讽为为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辩护。因为,既然劳动对原材料增加了价值,且这增值被分为三个部分给了工人、资本家和地主,人们就要问了,这个增值是劳动的增值,跟资本家和地主有何关系?普鲁东之流就是基于这个责问提出所有权是偷窃的口号。论坛里的诡辩家060所说的诡辩词没什么新鲜的,不过是斯密和普鲁东的牙垢。
问题是,斯密所说的“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是真的吗?证明了吗?正确答案是,斯密所说的不是真的,他没有做出任何证明。
斯密的“劳动对原材料增加价值论”为假,则捡拾斯密牙慧的普鲁东的“所有权偷窃论”和马氏的“剩余价值论”也都无所遁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