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报告》2009.9观点栏目刊文称:中国的总问题是结构问题。 我认为,这不是总问题,或说不是总问题的根本问题!须知,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传统社会形成并作为残余遗留下来的自上而下的,逐级管制的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及其权力运作体制”,这些上层建筑,正是建筑在现有的所有制基础之上的!不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所有制基础,这些上层建筑的结构怎能解决呢?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从这里我们看到,之所以让“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就是已经看到了现有公有制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的现行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即“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通过“农村联产承包制”发生了根本变化,比较适合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而“全民所有制”的弊端却一直没有解决。
我们所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基本是照搬前苏联斯大林模式: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和财富)高度集中,表现形式是各级政府所有,相关部门所有,国有企业所有。这种公有制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共同模式,我们可称其为“初级公有制”。
“初级公有制”无论在前苏联还是在我国,都取得过巨大成功,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可抹杀。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固有的弊端越来越凸现出来,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羁绊(多数认为是超出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我却认为是落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以才称其为“初级公有制”)。
“初级公有制”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却是人人没有,实质上是从上到下的“权力所有制”!所以,才会也必然会产生“传统社会形成并作为残余遗留下来的自上而下的,逐级管制的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及其权力运作体制”。
“ 初级公有制”(权力所有制)下的这种结构及体制,通俗讲就是只有“抢蛋糕”的机制而缺乏“做蛋糕”的机制,主要表现是:
在国家决策上,必定是重“国计”轻“民生”;在社会管理上,必定是重“生产”轻“生活”;在政治民主上,必定是重“政府”轻“公民”;在法制建设上,必定是重“权力”轻“权利”;在教育科研上,必定是重“权术”轻“学术”;在财富分配上,必定是重“官员”轻“百姓”;在职业选择上,必定是重“官场”轻“市场”。总之,民生方面的三座大山(教育、医疗、住房)之沉重;官员方面的贪污腐败之盛行;国有资产方面的流失之严重;等等,无不是“初级公有制”(即“权力所有制”)这个总问题惹的祸!
既然“初级公有制”(“权力所有制”)有如此多的弊端,极大的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就有对其完善、升级的必要。其实现实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了新公有制的萌芽——普遍的股票多数人持有及完善的慈善机制;而我们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有新公有制的基础——“初级公有制”(权力所有制)。这种新的公有制我将其称为“高级公有制”。
所谓“高级公有制”,就是将“初级公有制”(“权力所有制”)下的全部生产资料(尤其是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和财富)作为整体“1”,而将全体国民作为分母,依法规定人人平等平均有份,并且按份取得红利(及所有权利和利益)!
特别指出的是,人人有份,绝不是平均瓜分实物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和财富)!恰恰相反,必须更严格、更规范得实行其全体国民共同占有即“全民所有”。最关键、最根本的是人人有权依法“按份取得红利(及所有权利和利益)”!
这样,在“高级公有制”下,再也不是名以上“全民所有”,而实际上“人人没有”的处于矛盾对立状态,最终所导致实质上的“权力所有制”;而是“全民所有”与“人人所有”的和谐统一。其实质是依法“人人所有制” !
实行“高级公有制”(“人人所有制”),必将极大激发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活力!从而极大提高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这就应该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吧!
只有实行“高级公有制”(“人人所有制”),才能解决“中国的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