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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推动持续性创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产出数量庞大,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很难保障其生产——交换——应用——生产的循环。
诺斯指出,“非人际关系化交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如果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何能够让创新的各项活动,在稳定的收益预期和可承受的交易费用环境持续进行?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必要,甚至创新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环境,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时得到盗版的**,那么这样就已经损害了社会的非创新环境。实质上,知识产权也不是绝对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而是兼顾了社会利益和创新主体利益。斑竹的“这种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知识产权保护差”,发发感慨肯能还可以的。创新不同于投机,其需要的组织、资源投入与相应的环境条件具有较为苛刻的要求,离开了制度保护谈创新能力培养犹如空中楼阁。因为制度保护,一是提供运作的规则,二还要通过环境的塑造,影响个人的心智构念,进而又增强社会的潜在创新能力。
斑竹的后半段是很好的建议,进入创新型社会的确需要很长的时间,因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是宏观的规则与微观个体的心理认同与行为支持。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弊端,尽管从立法精神和行动中已经给予知识产权弊端足够的修正,但是仍然可以发现跨区域的知识产权充分交易的困难。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可以给知识产权受让方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知识产权的转让方“隐形欺诈”案例早已屡见不鲜,然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就算没有欺诈,知识产权也不可能在所有行业得到很好的实施。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没有找到合理的处置办法,一方面是无法支付医药费的病危的患者,一方是承担高额开发费用的制药商,所以,如何保护创新同时,又能保护生命,这是久争难下的问题。当然,对于教育问题,也是面临着重要的问题,知识传授能够标价?创新能力教育,可以程序化?在知识的源头和发动机处,我们能做点有益的什么?无疑,知识产权保护解决了很多问题,促进了社会发展,但这似乎只是问题的开端。
因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同时也关系社会问题。而且就算有了法律,缺乏相应的社会实施基础,那么其运行的成本也是高昂的,其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发展不均衡的情形下更是如此。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社会,其实就是诺斯所说的“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在其中,“产权的发生和法律制度亦为精英的权利所界定”。这时可否问询,在缺乏基本人与人之间尊重的前提下(阶层与阶层存在根本性歧视),能否为知识产权保护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之时,是否有些基础没有做好?是否在对外学习经验的时候,只看到表面呢?知识产权保护之路还有多长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