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7月成立,2005年2月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2,800万元,然后,公司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手续、搞规划设计、进行“七通一平”等项工作,又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该小区规划为“普通标准住宅”。一直到2006年7月才开工施工建设,在这期间发生费用200万元,财会部门作为“开办费”处理。工程经过一年的施工,于2007年9月竣工。开发成本5,200万元,可售面积20,000平方米,以单位均价6,700元对外销售,到2007年末,房产全部售出。发生期间费用180万元,借款利息420万元,但不能全部取得银行借款证明。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销售收入总额=6,700×20,000=13,4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2,800+5,200)×130%+13,400×5.5%
=10,400+737=11,137(万元)
(3)增值额=13,400-11,137=2,263万元
(4)增值率=2,263÷11,137=20.32%
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
(5)应交土地增值税=2,263×30%-0=678.9(万元)
筹划方案:把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把开工前的200万元费用直接列入前期工程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销售收入总额=6,700×20,000=13,4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2,800+5,200 +
200)×130%+13,400×5.5%=10,660+737=11,397(万元)
(3)增值额=13,400-11,397=2,003万元
(4)增值率=2,003÷11,397=17.57%
增值率小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节税678.9(万元)。
(来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