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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判委员会改革的若干设想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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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判委员会改革的若干设想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对我国审判委员会改革的若干设想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缺陷,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在目前的社会制约条件下,从追求实质正义出发,审判委员会制度仍将存在。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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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判委员会改革的若干设想_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对我国审判委员会改革的若干设想
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缺陷,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在目前的社会制约条件下,从追求实质正义出发,审判委员会制度仍将存在。我们只有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认真地加以改革和完善,才能弥补其不足,发挥其优势,促使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新的时期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彻底改变它过于行政化的现状
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是实现审判委员会公正、高效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在审委会人员的组成上改变那种论资排辈的做法,并且摒弃那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状况。
1.构建人员及其知识结构合理的审判委员会
首先,要调整组织结构,推行委员选任制,打破传统论资排辈的现象,摒弃委员资格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把审判业务能力作为选拔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首要条件,真正做到唯才是举,唯贤是用,把一些审判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审判员充实到审判委员会队伍中去,真正完成委员们从权力型向专家型的转变。其次,要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决策能力,对现任委员要加强学习培训,并定期进行测评考核,以提高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司法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补充和修订,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委员们在增加知识积累的同时更要注重知识更新,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2.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打破现有的终身制模式
要打破审判委员会任职终身制,实行能上能下的灵活任期制,任期届满由法官大会重新选举决定提名,将审判委员会中部分并不精通审判业务的同志解脱出来,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中的才能和智慧,真正做到人尽其才,以保证委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
(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程序上的不足
1.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要公开,并实行审委会听审制度
    任何对案件事实做出最终认定的裁判者必须参加法庭审理,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当面听取控辩双方的言词辩论,这是保障司法公正最起码的原则。因此,为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的公正性,保证其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在案件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所有将要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委员都必须参与法庭审判活动。这种参与可以采取旁听的方式,也可以在法庭上设立审判委员会专席。如果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可能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可要求审委会委员到庭旁听,从而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消除审判分离的缺陷,这样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这种制度在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实践证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面所述审委会制度违反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的问题。
2.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实行回避告知制度
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合议庭在休庭评议后,凡是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在继续开庭后将这一评议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 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制度上杜绝审判委员会成员因私枉法,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的,一律回避。二是假设在最低层面上改革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还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那么庭长、副庭长自己审判的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时,应回避,不能行使表决权。这样做既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防止暗箱操作,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公正。
(三)在审判实践中,转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1.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
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过大而产生了一些弊端,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在于审理案件,而且更主要地在于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因此,为了使审委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避免沉溺于繁杂的审判实务而无暇顾及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我们应该继续缩小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和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各专业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两类案件上: 第一,重大的案件。所谓重大的案件,应当是该法院管辖范围内案情重大、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案件争议的标的、事实涉及多方面社会关系的案件,如涉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及某一判决的确立可能成某一类案件判决先例的案件等;第二,疑难案件,只能是案件的事实复杂,或者如何运用法律难以确定,合议庭及其法官个人无法做出正确裁判的案件。总之,重大案件必须案情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有疑点和难点,不能将普通案件都纳入重大、疑难案件的范畴,动不动都由审委会审理。
2.实行严格的权责制和错案追究制度
司法实践证明,越是重大、疑难案件,越容易发生错案。因此,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活动若不严格贯彻错案追究制,那么,这一制度就基本上失去了实际意义。当前,全国各法院都在健全错案追究制度,这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明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责任,在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误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目前,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往往考虑到其裁判结论是集体做出的,所以即使发生错案,也不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将合议庭、业务庭及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意见明确记录在卷,一旦发生错案,应认真分清责任,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3.加强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实践的职能
改变审判委员会制度,就必须转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使审判委员会从处理案件为主转变为总结审判经验为主。理论来源于实践,诉讼理论也是来源于审判实践。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审判实践中总结经验然后指导审判实践,对于提高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提高,既可以为上级法院的决定提供科学依据,又可以为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指导,还有利于统一特定辖区内执法标准,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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