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经管之家官网!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 收藏本站
您当前的位置> 毕业论文>>

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

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经管之家 | 分类: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关于本站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分享大学、考研、论文、会计、留学、数据、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统计学、博弈论、统计年鉴、行业分析包括等相关资源。
经管之家是国内活跃的在线教育咨询平台!

经管之家新媒体交易平台

提供"微信号、微博、抖音、快手、头条、小红书、百家号、企鹅号、UC号、一点资讯"等虚拟账号交易,真正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请点击这里访问】

提供微信号、微博、抖音、快手、头条、小红书、百家号、企鹅号、UC号、一点资讯等虚拟账号交易,真正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请点击这里访问】

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一、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重合之处由于公司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两种人格,这就很容易出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人格时,法定代表人更多的 ...
免费学术公开课,扫码加入


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一、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重合之处

由于公司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两种人格,这就很容易出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人格时,法定代表人更多的考虑到了自己的自然人人格,为其谋取利益等等现象,从而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体现在代表问题上

由于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格,而且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所以在代表行为上,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行为会被认为是公司行为,其中包括:1、代表人的行为必须是公司的经营活动;2、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3、该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关联。如果符合以上的三种情况,就属于公司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当然他的代表权也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这就是说明当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时,不得从事公司无权从事的行为,也不得超越代表权的范围。、需要提到的是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这一现象,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通过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法定代表人越权问题上,应当区别相对人是否知道的情况,若相对人并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那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公司行为重合,即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二)体现在诉讼问题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使得在我国实行的单一代表人的制度法定代表人的制度,不仅使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公司事务上享有法定的代表权,在公司诉讼中享有法定的代表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两者的行为和人格重合。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这也就表明了,公司如要起诉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都需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签字或盖章),使得公司对于诉讼提起的权利与法定代表人密切相连。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法定代表人对于诉讼持有消极态度,不签字的话,即使其他董事全部同意起诉,法人也无法起诉;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为了一己私欲决定行使诉权,即使其他董事持有理由,认为不得当,也无法阻止诉讼的进行。倘若法定代表人单独或伙同其他法人侵害公司利益时,由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行为重合,所以只有他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因此,其他董事寄希望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自己,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二、总结

从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是否重合上看,我们能看出,我国的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存在这诸多问题,需要改正。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公司行为重合这部分进行规范,从而使法定代表人的制度更加的完善。

「经管之家」APP:经管人学习、答疑、交友,就上经管之家!
免流量费下载资料----在经管之家app可以下载论坛上的所有资源,并且不额外收取下载高峰期的论坛币。
涵盖所有经管领域的优秀内容----覆盖经济、管理、金融投资、计量统计、数据分析、国贸、财会等专业的学习宝库,各类资料应有尽有。
来自五湖四海的经管达人----已经有上千万的经管人来到这里,你可以找到任何学科方向、有共同话题的朋友。
经管之家(原人大经济论坛),跨越高校的围墙,带你走进经管知识的新世界。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并注册APP
本文关键词:

人气文章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
经管之家 人大经济论坛 大学 专业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