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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200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有鲜明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学校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内设有校区,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应用化学(服装安全与评价、纺织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服装材料与工程)、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媒体设计)、自动化(视觉信息处理与数字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技术与网络媒体)、轻化工程(服装色彩与功能)、服装设计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与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国际服装经营)、会计学(注册会计师)、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与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与纺织品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传媒设计与公关艺术)、摄影(时装摄影、商业广告摄影)、动画(新媒体与动画设计)专业新生第一年在廊坊东方大学城校区就读。
第四条、学校招生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艺术类专业本科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本科及艺术类专业高职将在部分省市招生。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条件
第八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录取时的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英语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口试成绩较好。
第十三条、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20%范围。(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理工、文史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三、四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面的专业志愿间无级差。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
1、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与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与纺织品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摄影(时装摄影、商业广告摄影)、动画(新媒体与动画设计)、绘画(油画)、绘画(中国画)、人物形象设计、影视动画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传媒设计与公关艺术)专业按综合分(专业总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64288375 招生就业工作处网址:http://zsjy.bic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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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北京服装学院200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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