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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4046),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福建农林大学福州校区所在地)。
第二条 学院依托福建农林大学优质的教育资源办学,共享福建农林大学优美的校园环境和79年办学历史积淀的校园文化。
第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录取计划、批次及招生要求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院招生相关信息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浏览。
第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六条 考生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我院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专业体检受限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学院投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八条 每一轮次投档我院的非美术类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
第九条 福建省美术类考生录取时,根据闽考院普〔2015〕10号文件要求,对于投档我院符合录取条件的合格考生,分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R*60%+考生文考总分*40%,R系数=高考文化满分值/省级专业统考满分值;若有享受福建省加分政策照顾的考生,文考总分取加分后的文考总分)。若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考总分、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十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 学院2015级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批准的闽价费[2015]169号文件收取。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闽价费[2005]435号、闽价费[2007]74号文件规定一律按实结算。以上标准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政策
1、学院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一次,评选比例为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40%。
3、学院按照《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闽农林大金山教〔2013〕73号)设立创新奖学金,对省级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予以奖励。
4、学院设立相关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此外,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勤、助、贷、缓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期间,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8730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网站:http://jsxy.fafu.edu.cn/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50002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bkzsb@126.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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