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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高考学员 | 分类: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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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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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及其它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242、250号,邮政编码:5114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在提前第三批专科A录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在第三批专科A录取。其它生源省(区)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生源省(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各生源省(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各生源省(区)艺术统(联)考成绩;报考学校舞蹈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的广东省考生,专业成绩以学校公布的校考成绩为准。


  广东省高职“3+证书”:音乐类专业选考教育基础综合证书或音乐综合证书;美术类专业选考教育基础综合证书或美术基础证书、其中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装饰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城市园林与景观设计)、装饰艺术设计(计算机综合美术)和艺术设计(动漫画设计与制作)还可以选考计算机证书。


  第二十四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广东省音乐类、美术类统考专业录取规则:60%的计划在文化总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40%的计划在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舞蹈表演及音乐表演(流行音乐)在校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湖北省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和专业双上线的基础上,按以下公式合成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统考成绩×60%)×2


  3.四川省、湖南省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和专业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江西省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安徽省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


  6.山西省、河南省、甘肃省、贵州省、广西自治区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双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第三批专科院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美术类各专业均不招色盲者。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美术类专业:每生每年8500—9200元;音乐类专业:每生每年9000—92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公寓式宿舍,有空调、热水器)或每生每年1500元(新学生公寓,有空调、热水器)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设立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奖


  2.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活动贡献奖、社会实践奖、助人为乐奖、勤工助学奖等奖项。
  3.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娟红


  监督电话:020-34810210


  传真:020-34810210


  电子邮箱:gdwyzyxy@126.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4810201、84878982


  传真:020-34810200


  电子邮箱:gdw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la.edu.cn


  招生网址:http://cms.gdla.edu.cn:7000/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文艺职业学院于2011年3月3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授权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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