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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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651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贵阳花溪 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贵州民族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监督进行。学院成立由龙耀宏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一节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不限学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无疤痕,无残疾,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第十七条 报考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报考音乐学(体育舞蹈)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舞蹈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报考体育教育、体育教育(旅游体育)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节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学院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线;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无级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先至后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学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贵州籍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音乐学(体育舞蹈),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教育、体育教育(旅游体育),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投档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该省有关规定投档。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0851-3606673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邮政编码:550025
咨询电话: 0851-3613335/3605517
电子邮箱:rwkjxy@yeah.net
学院网址:http://www.gzmyrw.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公章)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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