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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奖优助学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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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学院奖优助学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中国籍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专项奖助金
    (二)云南省政府专项奖助金
    (三)学校专项奖助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五)社会捐助
    第四条 学校热忱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奖助学金可按捐助方意愿进行命名。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外媒体上予以宣传和答谢。
    第三章 奖助项目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红河学院奖助项目包括: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
    (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三)红河学院助学奖学金
    1、红河学院奖学金
    (1)校级一、二等奖学金
    (2)院(系)级一、二、三等奖学金
    2、红河学院一、二等助学金
    (四)勤工助学
    (五)减免学费
    (六)还贷鼓励金
    (七)特别奖助金
    (八)缓交费用
    (九)国家助学贷款
    (十)各类捐助所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的无偿奖助。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两个部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是带有奖学性质的资助,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1、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2、评选资格:
    评选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达到合格以上,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进入全班排名前10%的学生。若全班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中无经济困难学生,则按成绩排序推荐参评对象。
    (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可采取一次性、按月或分期充入学生饭卡的形式发放。
    2、评定资格:
    评定时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态度和道德品质为主要依据。在上一学年中,文科学生若有两门以上(含两门)、理科学生若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重修,则不得参评。
    第七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是云南省政府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而提供的无偿奖助。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二)评选资格:
    评选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达到合格以上,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进入全班排名前15%的学生。若全班成绩排名前15%的学生中无经济困难学生,则按成绩排序推荐参评对象。
    第八条 红河学院助学奖学金是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的无偿奖助。红河学院助学奖学金分为两个部分:红河学院奖学金和红河学院助学金。
    (一)红河学院奖学金是带有奖学性质的资助,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校级奖学金和院(系)级奖学金。
    1、校级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名额和发放形式:
    校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名额为全校学生总数的0.2%;校级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名额为全校学生总数的2%。校级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2、院(系)级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名额和发放形式:
    院(系)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5%;院(系)级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10%;院(系)级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40%。院(系)级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3、评选资格:
    评选时以上一学年学生的综合量化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且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方可参评。
    (二)红河学院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等级、金额、名额和发放形式:
    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2%;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8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3%。助学金可采取一次性、按月或分期充入学生饭卡的形式发放。
    2、评定资格:
    评定时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态度和道德品质为主要依据。在上一学年中,文科学生若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理科学生若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重修,则不得参评。
    第九条 勤工助学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按学生总数的7%进行设置。按照劳动量,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一级每岗每月120元、二级每岗每月100元、三级每岗每月80元。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条 减免学费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生申请、院(系)审核后,可以减去当年的部分或全免当年的学费。
    (一)减免学费等级和名额:
    减免学费分为减30%、减50%、全免三个级别,其中全免名额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0.2%,减50%的名额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1%,减30%的名额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2%。
    (二)评定资格: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须进入全班排名前60%,且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方可参评。
    第十一条 特别奖助金适用于见义勇为,或在科技创新、文艺创作和体育竞赛等活动中表现尤其突出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极为困难、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学生。特别奖助金的具体名额和金额不定,经院(系)调查、核实情况后,上报校助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缓交费用适用于家庭有暂时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费用的非毕业班学生。学生申请缓交被院(系)批准后方可参与选课、考试、实习等正常的学习活动,但必须在6个月内交清费用。到期仍未交清费用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缓交。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办、以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成绩良好的学生。贷款期限、利息和偿还方式以国家政策为准。学校鼓励获贷学生在离校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可凭银行开具的结清证明到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还贷鼓励金。
    第十四条 学校和院(系)应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捐助。捐助款项将按捐助方意愿决定使用方向。
    第四章 参评和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参评奖优项目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奖助:
    (一)重修超过规定门数;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
    (三)伪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经济情况好转而不如实上报变更;
    (四)有剽窃、抄袭等不道德的学术行为;
    (五)考试作弊;
    (六)恶意欠费;
    (七)在各项奖助评选过程中有舞弊行为。
    第十七条 被确定为奖优对象的学生,在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前若涉及第十六条中所列情况、则取消其荣誉和奖学金的发放。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若涉及第十六条中所列情况,或有铺张浪费的行为,则立即停止后续助学金的发放,空缺名额不再补评。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指经济上特别困难,无法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水平,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的学习用品,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在校学生。
    甄别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每月由家庭、亲朋好友等提供的可支配性收入在150元以下;
    (二)学生的资助申请及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
    (三)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四)班主任及班干部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
    (五)其它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院(系)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为主导,班干部为骨干,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按不超过本班学生总数40%的比例,由全班学生填写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选出本班预备资助学生,再由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在全院(系)进行平衡,按院(系)学生总数30%的比例确定预备资助对象,并收集整理相关个人材料,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申请及评选
    第二十条 参评奖优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须提交上一学年的成绩单,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还须递交申请书和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复印件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院(系)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量化成绩排名的统计工作,同时完成预备资助对象的评定工作;
    (二)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将奖助计划以通知形式下达院(系)助学领导小组;
    (三)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将奖助计划细化到班级,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选并确定奖助对象;
    (四)院(系)助学领导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奖助对象的学生填写、提交《红河学院奖学金登记表》或《红河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六)班主任、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分别签署审核意见;
    (七)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分类整理材料,须上报校助学委员会的项目按要求将材料统一上报,属院(系)直接管理的项目则将材料妥善建档保管;
    (八)校助学委员会对直管项目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批,对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助学金由校助学委员会发放;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对直管项目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批,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助学金从院(系)专项经费中发放。
    第二十二条 还贷鼓励金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发放,其余奖助项目均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定。
    第二十三条 除勤工助学、还贷鼓励金、特别奖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项目外,同一学年内每个符合奖助的学生至多能获得其它奖助项目中的一项。
    第二十四条 获国家助学金、红河学院助学金、减免学费和社会捐助等项目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
    第七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系统、规范、有效地做好此项工作,对我校设立的各奖助项目实施校、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红河学院助学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副处长,宣传部部长,财务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组成。助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助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校助学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奖助工作;
    (二)积极、广泛地与社会各界联系,挖掘资助潜力,不断扩充奖助项目,增大奖助力度;
    (三)制定奖助方案,汇总上报奖助开展情况;
    (四)负责起草、制定有关文件,修订章程;
    (五)负责制定校级奖助计划,评审院(系)助学领导小组提交的奖助计划;
    (六)负责审批校级直管的各项奖助;
    (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八)负责检查院(系)奖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院(系)设立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助学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奖助工作。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院(系)奖助方案,汇总上报奖助开展情况;
    (二)负责审批院(系)直管的各项奖助;
    (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助。
    第二十八条 校助学委员会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
    (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三)红河学院校级奖学金
    (四)勤工助学
    (五)全免学费
    (六)还贷鼓励金
    (七)特别奖助金
    (八)国家助学贷款
    (九)以学校为对象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一)红河学院助学金
    (二)红河学院院(系)级奖学金
    (三)减部分学费
    (四)缓交费用
    (五)院(系)自主争取到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
    第三十条 校财务处按每年初全校学生总数及相应的生均标准设立奖助科目,纳入财务预算,按校助学委员会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的审批权下达奖助金指标。校助学委员会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必须严格财务纪律,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要纳入财务审计。校助学委员会直管项目在校助学委员会集体审批后,由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执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直管项目在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助学委员会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对学生的奖助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扩充奖助项目、增大奖助力度,确保我校奖优助困工作能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04〕13号)、《红河学院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细则(试行)》(校学字〔2004〕14号)、《红河学院奖学金评选管理细则(试行)》(校学字〔2004〕15号)、《红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4〕16号)等文件全部纳入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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