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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法人代表:骆家宽。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一路15号。
第三条 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考生。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所属的招生科,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联系电话为:(027)87588821,87588825,87588880,传真 (027)87587800。
第七条 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湖北、河南、山东、新疆、陕西、江苏、安徽、江西、内蒙等九省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及艺术类招生计划比例。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09年普通高考;美术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09年美术专业联考并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二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考分达本科线的考生,可选择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由湖北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院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前可持家庭贫困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向县市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学院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设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和年度优秀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积极上进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并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予以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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