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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工程学院,学校代码为11319,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具有学士、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现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工学为主,文学、经济学、理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高等院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第四条 学校201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为3317人,专科招生计划为1100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在规定的批次内,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为准。
若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由学校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协商,降分录取或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两个专业在江西省列入一本批次招生;
第十一条 我校为总参谋部、教育部批准的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高校,今年为武警水电部队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生130名,招收专业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程测量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三个专科专业,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面向江西、山东、湖北三省,招生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
第十二条 我校确定录取专业,按“遵循考生志愿,分数优先” 的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无小分限制。省外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江西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执行江西省录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派任何人和中介组织录取考生。各批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新生录取通知书在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五天内,按考生高考报名表中填写的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出,邮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高考总分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一本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可获得2000—10000元不等的“优秀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为考生解决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其中,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普通奖学金500—1500元/年、单项奖学金800元/年、助学奖学金1000—2000元/年、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www.nit.edu.cn或http://www.nit.jx.cn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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