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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高考就业 | 分类: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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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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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124。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证书

  第四条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作为西部“城市建设”类统招高职院校的代表。建校23年来,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着眼于城市建设功能群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以改革促发展,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与国内外数百家校企合作单位实现了深度的校企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了“专业和产业对接、课程与职业标准对接、课堂与实习基地对接”的人才培养输送模式。城建学子在校内通过优质的理论教育体系资源和企业驻校高管培养学生一流的职业素养;准军事化管理打造学生的过硬优秀品质,使我院毕业生在未来职业生涯中极具竞争力。学院下设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交通旅游学院、机电信息学院、城市传媒艺术学院等五个院系。开设50余个专业,现有在校生11000余人。学校地处西安南郊大学园区,占地530余亩。学校曾被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共青团陕西省委授予“精神文明建设最佳单位”、“全省高校共青团工作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大温泉大道002号,邮编:710114

  学校网址:http://www.xacsjsedu.com

  招生咨询电话:400-969-1993

  传真:029—8203952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我院空中乘务、空中乘务(航空服务方向)、旅游管理(高铁乘务方向)专业录取条件及要求:

  1、年龄不超过22周岁;身高:女164—172厘米,男174—182厘米;裸眼视力不低于0.5(C表);体重(千克)≤男:身高(cm)-100 女:身高(cm)-105

  2、五官端正、相貌较好、身材匀称、发音清晰;

  3、无髋关节疾病或畸形,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疮、癣等,无慢性肠胃道疾病,无肝炎或肝脾肿大,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肺结核,斜眼或色盲。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

  第十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在每年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普通高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与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困难学生、学业优良学生,实行资助、奖励。形成了学校配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奖、贷、助为形式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

  困难助学金 2500元/人·年;

  特殊困难助学金 3500元/人·年;

  第十六条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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