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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2008年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燕山大学,部标代码为10216,英文名称为“Yanshan University”。燕山大学是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防科工委与河北省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以工为主,以重型机械及装备为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高职、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高级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本、专科学生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燕山大学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位于河北省海滨城市秦皇岛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实施细则和工作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日常工作在主管校长具体领导下实施。
第六条 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438号邮政编码:066004
联系电话:0335-8057069 传真:0335-8074600
E-mail:zsb@ysu.edu.cn 网址:http:// www.ysu.edu.cn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燕山大学招生网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的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组织的统考,要求成绩合格(无统考省、市的考生除外)。学校组织部分省、市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学校不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招生省份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课考试。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驻燕山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体检、面试工作。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按所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分配专业,不设志愿级差;满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投档线的一志愿考生数量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包括120%)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九条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要有所在省口语加试成绩。学校部分专业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及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的要求详见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国防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及我校《报考国防生指南》的具体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我校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合格证。考生所在省组织统考的,考生的统考成绩应合格。对于我校投放了招生计划而未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合格标准;北京市艺术类考生必须取得北京理工大学发放的校考专业合格证方能报考我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我校艺术类所有专业只招艺术文科类考生。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所在省组织的专项测试并取得合格证,高考达到所在省当年体育专业考生文化课的最低分数线后按所在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招收男女生比例按国防生招生计划执行,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美术基础。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管理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学校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形象较好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参加当年高考属于河北省的少数民族英语语种考生可报考民族预科班,录取时按河北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上择优录取。预科学习期间实行集中培养,由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承担。学生预科学习结束后,根据其综合成绩分配专业并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学习,享受我校同年录取新生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收费以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为5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人·年);住宿费为800-1200元/人·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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