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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2014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91),成立于1951年8月,是一所培养各民族高级专门人才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云南省属重点大学,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校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学校实行一校两区多点办学,在昆明拥有莲华校区、雨花校区(呈贡区雨花片区三号),在玉溪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丽江市等拥有多个合作办学点。
第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2014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
第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云南省招生若需征集志愿时,二本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只征集少数民族考生。
第九条 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若同等分数的均为少数民族考生,则优先录取与招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第十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新疆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除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除外语类专业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口试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除藏语方向)须参加我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藏语方向)只招收参加藏文加试的藏族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合格外,其它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三条 我校除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外(日语专业外语语种也可为日语),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列全省前三名(或列我校单考专业成绩前三名)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文化考试成绩未上线者,可按规定向省级招生部门申请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入学
第十八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电话(传真):(0871)65172133;申诉电话:(0871)65911117;学校网址:www.ynni.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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