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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6-2010年会计从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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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形式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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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形式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重新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片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税务管理
(一)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法定手续。科吃力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证明。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开业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一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申报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收,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另外,属于享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扣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关机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于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申报交纳税款。纳科人要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输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回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注销税务登记
(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变动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输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班里税务登记手续。
6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3)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外,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工具,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辅助性账簿。凭证主要是指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账簿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假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且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水中,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放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加,开具、收取的收付示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开具要求
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③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④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发用章。
⑤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的文字。
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⑧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发票的管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做好本地区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4)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自印普通发票。不得私印、伪造和变造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应不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区的发票。民族自治区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5)发票的领购
①领购发票的对象。依法输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科吃力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 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6)发票的保管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发票的检查
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审查无问题时应当及时归还。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检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内容
2.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班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里。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庆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4.纳税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班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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