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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辅导:法律责任(3)-财经法规考试辅导

2010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辅导:法律责任(3)-财经法规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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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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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应用举例]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恢复会计人员名誉、原有职位、级别。( )
[答案]√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作假的,上述行为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移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6、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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