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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习题及答案28-会计从业考试试题

2011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习题及答案28-会计从业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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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说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答案]:(1)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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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说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答案]:(1)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例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等。(3)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
1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案]: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什么是会计法律制度?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答案]:会计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4.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案]: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5)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
15.我国会计法规对会计年度和会计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会计法》规定,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16.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末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会计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即常说的“账外账”。(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
17会计工作交接时,一般由哪些人负责监交?
[答案]: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
18.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案]:《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要具备如下条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19.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答案]: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
2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有哪些?
[答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如下: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1.会计工作交接时,对于会计工作移交点收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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