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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国版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2)-2013会计证财经法规讲义

2013全国版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2)-2013会计证财经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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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与义务1.票据权利(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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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008年判断题;2005年多选题;2002年简答题)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提示承兑(了解)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10单)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④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了解)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了解)
(5)票据权利的保全(了解)
(6)票据权利的抗辩(了解)
(7)票据的伪造变造(了解)
2.票据义务(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07多选)
(1)汇票的承兑人因为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为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0、08、07、04、02年多选题)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注意: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08、10多选题)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03单选题)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07、05、02年判断题;06、04年多选题;01年综合题)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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