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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对策研究

发布:fgq5910 | 分类:会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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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我国的农业生产特点和保险业发展水平。选择适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道路,需要对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进行完善。建立差异化的半强制性保险制度,增加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最大程度的分散风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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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我国的农业生产特点和保险业发展水平。选择适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道路,需要对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进行完善。建立差异化的半强制性保险制度,增加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最大程度的分散风险。建立“农业保险相互会社”参股的农商合作股份公司创新模式,增加风险评估能力和理赔准确度,减少道德风险的影响。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应对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另外,农商合作股份公司应当注重加强防灾防损和农户的防灾减炙教育工作,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减少逆向选择。   关键词:农业保险体系;半强制保险;农商合作;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47-05
  一、引 言
  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农户的生产风险,是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重要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不同国家在农业保险发展背景、产业政策、具体扶持措施以及采用的农业保险技术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从而农业保险的具体发展模式也各不相同。但是,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对农业保险的属性各国学者已经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农作物保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更多趋向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发展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综述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效应研究是国外学者的研究热点。Barry K.Goodwin等学者对不同生产规模下农业保险赔款的计算分析表明受补偿农户当年的收入可以提高到正常年份的70%,证明了农业保险的收入稳定功能;Jerr),R.Skees等人的实证研究表明农业保险赔款可以带动商业销售额、个人收入和总产量的等比例增加,证明了农业保险的社会福利效应;Goodwin和Smith等学者根据测算得到农民平均支付保费可以得到的赔款比例,分析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实现,证明了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效应。
  另外,关于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国外学者也有较多的研究。Chambers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了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导致了比较严重的系统性风险,Knight等学者的研究则证明了农业保险中比较明显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农业保险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失败;另外,Goodwin等学者的研究证明了农民的较低收入水平对农业保险购买力的严重制约,”在没有政府补贴效应的情况下将导致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
  在关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分析和合理保障水平的研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很深入。SaleemShaik、Keith H.Coble和Thomas O.Knight等学者对农作物保险的需求状况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影响保险购买决策的因素分别有初始财富、风险规避系数、产量均值、产量标准差、价格均值、价格标准差、风险发生概率、灌溉比率、以及选择购买收入保险而非数量保险的决策等。而美国农业部的一项全国调查结果表明,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之所以不参加保险排序第一位的原因就是保障水平太低。
  上述研究成果总体上肯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福利效应,也通过对农业生产风险的分析阐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现象以及原因,特别是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保障水平较低在抑制需求方面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提供了很多有借鉴意义的思路。
  (二)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
  首先,高涛从保费补贴和交易成本等两个方面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的影响因素,“认为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保费补贴的激励效果,政府财政补贴的合理有效必须建立在充分分析消费主体意愿的基础上,也证明了政策性补贴对于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吕春生、王道龙等学者从农业保险的三个参与主体,即从农民、政府和保险公司出发,首先分析了农民的文化程度、收入状况、行为选择等因素的影响。其次分析了政府在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因素的重要作用,以及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阐述了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和供给乏力的主要原因。
  王敏俊的研究成果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更加强调了农民对农业风险认知程度、农民对养老保险的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强调了小规模农户在不同风险分散方式间的选择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哪种风险对他们的生活影响较大就越倾向于在资金约束的情况下选择分散这种风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的匮乏在农户心中更加重要,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需求。
  国内外研究学者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进行分析时,更多强调了对保险需求和参保意愿的调查研究,以及财政补贴的效应研究,而对我国实际国情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路径选择和体系完善还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经营模式和问题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经营模式
  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江苏、浙江、四川、新疆等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在不同的经营模式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包含以下三种:
  吉林省是国家首批农业保险试点,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是以专业化的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为依托。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创建了以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两大兼业代理渠道的新形式,近几年通过这两条渠道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比达到70%。另外,在部分地区尝试了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保险的创新经营模式。安华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中,利用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统一参加保险,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调动了地方政府、农户、保险公司和涉农企业的积极性。目前,27个粮食主产县参加了农业保险试点,占县(市)总数的45%,投保粮食作物197万公顷,占全省粮食作物总面积的47%,171万户农民参加了农业保险,占全省农村总户数的45%。
  黑龙江省虽然没有被列入全国首批试点,但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依托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有别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领域,投保人可以根据章程成为法人的会员,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其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在经营活动中,根据自身特点创建了大灾准备金制度,以农场保险协会为单位,当综合赔付率超过120%时,其超过的部分动用大灾准备金弥补。另外初步建立了防灾减灾体系,利用各项技术预防或减轻灾害损失,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2008年,黑龙江省内的50多个市县承保能繁育母猪29.12万头,承保奶牛12.88万头;此外在黑龙江垦区承保能繁育母猪22.68万头,承保奶牛27.46万头,占黑龙江垦区可保存量的100%。
  另外,比较典型的是我国浙江省的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十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根据浙江省政府授权,经营浙江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按照规章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服务。在经营模式上,浙江省农业保险引入了主要保农作物产量的创新,以迅速恢复农业生产为保险的主要目的。2008年全省试点地区扩大到有农业生产的83个县(市、区),参保农户13.9万户,参保率达79%,保费收入1.4亿元,保险金额124亿元,占全省农业生产总值的14%。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经济承受能力差,而且没有充分的保险意识,很多应当参保的农户自己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交保费,政府不能强制收取,国家的各项补贴资金又不允许代扣代缴。因此,在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农民自筹保费难以筹集。受到收入水平和知识层次的制约,大部分农户的保险意识淡薄,已成为阻碍农业保险大面积推广的最大制约因素。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要靠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教育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来实现,还要考虑通过建立差异化的半强制保险制度来增加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体验,在实践中体会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益处。
  其次,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农村保险点多、线长、面广,承保工作量大,经营成本高。另外,农作物保险的系统性风险很高,如果发生灾害则是受灾面积大、损失比例大,并且重复遭灾的可能性也大。同时,农业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其存在农户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户的道德风险和农业保险理赔的难度导致了赔付水平的进一步上升。除了保险公司要考虑增加在农业保险风险识别和理赔处理上的专业性,更多应从创新组织架构上去思考,部分借鉴相互制保险公司在利用农业合作组织上的成功经验,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巨灾风险基金和再保险体系未能建立,农业保险赔付资金匮乏。2007年,我国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大面积旱灾,造成农作物生长发育缓慢或滞育甚至枯死,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农作物受旱总面积达到了农作物投保面积的77.3%以上,直接引发了农业保险的超赔。在实际理赔工作中,部分地区由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有限,只能将赔付金按照比例发放到农户手中,不能按照实际受损程度进行足额赔偿,严重影响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协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同时借助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消除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四、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差异化的半强制性农业保险制度
  扩大农户的投保范围,不仅可以增加受保障的农户数量,还可以使保险公司获得更大量的保险标的、更充足的保费来源和更分散的承保风险,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最终保障保险农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普遍不足,适当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建立差异化的半强制保险制度是扩大农户投保范围的有效途径。
  以种植业保险为例,针对保险标的的不同属性,可以将种植农作物分为重要农作物、经济农作物和一般农作物。对于玉米、水稻、小麦等重要农作物,由于其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可以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采取的法定保险方式,把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发放国家农业补贴、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福利制度相结合,相当于实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对于烤烟、大豆等经济类农作物,由于其本身的经济价值较高,发生灾害时遭受的损失也比较大,很容易导致农户因灾返贫的现象发生,应当采取半强制性保险制度,将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发放贷款、龙头企业优先采购等优惠政策相结合。对于一般农作物,可以主要采用自愿投保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投保。
  通过上述差异化的保险制度,可以大大提高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投保范围,减少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覆盖到更多的农户,保险人也可以获得良好的经营环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农业保险相互会社”参股的农商合作股份公司创新模式
  目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形成制约的主要问题是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即保险公司和农户双方在当前保险计划和保险价格的前提下达到市场均衡水平的矛盾。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程度和特殊属性,农户和保险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农户通过虚假赔案或虚报损失数额的方式获取利益时保险人进行专业性判断需要很大的代价才能发现。因此,农户的道德风险也是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状况不佳的重要原因,并进一步加剧了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
  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现状的研究,我们看到农业保险公司注重于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渠道关系,在营销上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如果把这种农商合作的营销模式进一步拓展,在承保理赔和风险控制环节也有深入的合作,将使农户道德风险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方案。从国际和国内借鉴方面,日本的保险相互会社模式值得参考。
  我国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型农业保险公司,并对其组织架构进行创新。将各地区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集中起来成立一个“全国性农业保险相互会社”,再由这个相互会社作为主体参股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双方进行由营销到承保、理赔的全方位合作,组建农商合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新的农商合作股份公司模式中,由相互会社推动营销活动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营销中支付的代理手续费,由相互会社统一办理承保手续可以降低承保环节的风险评估费用,由相互会社承担主要的损失评估工作可以降低理赔环节的查勘定损费用,特别是利用了相互会社的组织模式特点解决了农户的道德风险问题。该模式大大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和暗付状况,可以使同一保险计划的保费数额大大下降,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均衡水平改善。
  (三)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特点决定了巨灾出现的概率明显高于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主要的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又主要依托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体系面临比较严重的巨灾风险,而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不成熟使得巨灾风险无法有效分散,这对农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了巨大隐患。
  我国目前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上主要采用了保费按比例补贴形式,这极大地减少了农户的经济负担、增加了投保的积极性。但是,多层次农业保险在保险体系建立时对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效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在政府部门的广泛重视和支持下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首先,中央政府必须确定全国统一的再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主体,由于我国的幅员辽阔,地区间气候和灾害的差异较大,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农业保险所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
  在此基础之上,中央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资源,建立由中央到省、市的多层次再保险体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心由救济转移到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上来,在中央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由各级政府与农保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承担由于超出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合同赔偿限额之上部分造成的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的农户生产成本。同时,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也必须在年度经营核算中提取符合精算原则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自然灾害较多的年度中巨灾风险的赔付。
  (四)农商合作股份公司更注重加强防灾防损和农户的防灾减灾教育工作
  农业保险中导致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除了发生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频率较高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被保险农户的逆向选择,即风险程度更高的农户更愿意选择投保,从而导致保险的损失率升高和保险费率的升高,保险费率的提高又进一步降低风险人群的投保意愿,形成一个不断的恶性循环。而如何限制逆向选择、促进被保险人的顺向选择行为是一项保险业务是否可以得到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
  通过我国学者对顺向选择机制的研究中发现,投保人的心理气质和对待风险态度的差异决定了保险市场中顺向选择的存在。事实上,从顺向选择的角度看,除了以上对待风险态度的原因外,保险从业人员作为从事特定行业风险管理的专家所具有的专业性应当是投保人更加看中的优势。因此,农商合作股份公司应当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和对农户的防灾减灾教育,促进农业保险市场中顺向选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农商合作的保险股份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应当在聘请专业化的农业技术人才的同时,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技术人才力量,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等重要的农业生产风险方面,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的专业性合作,立足于防止和减轻灾害的发生、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通过专业化的防灾减灾服务提升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另外,要加强对农户的防灾减灾教育宣传,从农业生产中灾害的基础知识、灾害的识别技术和灾害发生时的减损技术等多方面对农户进行培训,一方面提升了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农户自身防灾减损的能力。
  只有通过加强防灾防损能力和对农户的防灾减灾教育,农商合作的保险股份公司才能真正发挥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专家的应有作用,使农户在参加农业保险中获得赔付以外的额外附加利益,有利于改变农户单纯从获得赔付角度衡量农业保险意义的方式,真正发挥农业保险市场中的顺向选择机制。
  五、结 论
  农作物生产的属性和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自2D03年以来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多个省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建立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也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在供需矛盾、经营成本和再保险支持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需要系统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建立差异化的半强制性保险制度,对不同的农作物类别实行差异化政策。建立“农业保险相互会社”参股的农商合作股份公司创新模式,在承保理赔、风险控制和营销环节深入全面合作。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减少系统性巨灾风险对农业保险公司生存的威胁。农商合作股份公司应当更注重加强防灾防损和农户的防灾减灾教育工作,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顺向选择机制作用的发挥。
  只有多项政策和制度系统性的发挥作用,才能不断扩展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提高承保理赔的准确性,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欧阳越秀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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