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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ai_abc网友之前和我谈了两个问题:
一,他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或者说马克思并不坚持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其理由在于孟捷的观点及马克思生前最后一篇文章的一段话:“这个蠢汉(指阿·瓦格纳———引者注) 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 ‘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
二,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仅仅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就可以获得资本收益。为了不必要的误解,我强调一下我并不否认资本家个体的劳动付出,但是由于其劳动的付出的可替代性,他获得收益的根本还是所有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php?tid=1124314&page=2
因问题绝非孤立,故专门发贴回复如下:
关于第一个问题:
马克思在那篇文章中还曾这样说道:
“什么叫‘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但是在我的论述中,‘资本家的利润’事实上不是‘仅仅对工人的剥取或掠夺’。相反地,我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并且非常详细地指出,他不仅‘剥取’或‘掠夺’,而且迫使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其次,我详细地指出,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使‘资本家的利润’成为价值的‘构成’因素,而只是表明,在那个不是由资本家劳动‘构成的’价值中,包含他‘有权’可以占有的部分,就是说并不侵犯符合商品交换的权利。”401
注意,这里的有权是带引号的。这意味,这种有权仅仅是承认于资本主义的法律,从而基于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所谓“,按照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是完全正当的。”并不是马克思观念中的正当,而是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观念中的正当。不然,也就无所谓剩余价值从而对剩余价值的剥夺。试想,一种被马克思视为正当的行为,能够叫做一种剥取或掠夺么?
而孟所引用的那一段话中:“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 ‘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恰恰在暗喻着价值规律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论断。从而资本家支付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劳动力价值,而劳动力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这也恰恰符合我前段引文的说法)。 二者的差额,按这个规律,归资本家占有。
有那么一伙人,既想论证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的正当性,又想从马克思那里寻找理论依据(非指hohai_abc网友)。既然马克思不是全能的上帝,那么马克思理论只好被当作像皮泥了——所谓发展和创新马主义是也。这事实上是为维护某集团的政治正当性服务的——保马就是保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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