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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奖励资助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收费标准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重庆市2011年高考报名在即,同学们在认真学习的同时,一定不要错过高考报名时间。根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就2011年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给同学们提个醒。    一、弄清报名条件    我市今年规定的报考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人员具有我市三年户籍和三年高中学籍(从报名当年9月30日往前推算);    2.报考人员在我市户籍或高中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报考人员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的,不受三年学籍的限制;    (2)报考人员父、母属我市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3)市、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4)部队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5)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父、母户籍落户我市;    (6)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我市定居的外国侨民;     (7)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中学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回国后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8)经正式审批录取的有三年中职学籍(经市教委认定的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试点学校录取学生除外)的中职学生有我市户籍者可报考普通高校。    经正式审批录取的有三年中职学籍(经市教委认定的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试点学校录取学生除外)的中职学生没有我市户籍者只能报考三校高职。    (五)下列学生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由市外迁入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学生以及非市教委批准的学分制试点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其中职学籍不足三年的;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掌握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    2.报名地点: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考生如社会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请及时与户口所在地招生机构联系。    三、准备报名所需证件、材料    1.2011年我市高考报名使用二代身份证采集考生的相关信息,还没有换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请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换领。    2.报名时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审查是否当年毕业),收取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在我市户籍或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报名条件中所列条件的考生,要填写《重庆市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特殊情况人员资格审查表》,提供须交验户口簿、身份证、房管证、企业经营执照、父母工作异动调函及其它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收取复印件(验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四、认真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卡》    考生报名时必须如实填写《信息卡》,认真校对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信息校对卡》所有内容,特别是身份证号、姓名、高中毕业会考号等信息要确保准确,并签名确认。    考生报考信息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和高校录取后入学报到、电子注册、学籍管理、学历证书颁发的重要依据。考生的报考信息缺失、错漏将造成考生录取后无法在教育部注册,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书等后果。考生应对本人的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缴纳报名费用    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时须按重庆市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艺术、体育类考生还须另缴纳专业考试费。    六、参加电子摄像     考生报名后需参加电子摄像。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按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七、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为了加强对考生的高考诚信教育,教育部建立了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为高校、招生单位和将来的用人单位提供诚信信息查询。因此,考生报名时必须认真阅读《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所有条款、《考生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有关内容,并由本人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重庆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09年2月26日批准成立,教育部2009年4月2日备案; 国标代码:14246; 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150号 邮编:400036。学院无联办点。    第三条学院歌乐山校区占地 181.6亩,重庆市政府已批准大学城校区占地490亩,规划建筑面积 300000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25余万册,专兼职教师312人。其中专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86人,研究生92人。      第四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五条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院。      第七条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学院录取原则: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加试要求。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      第十一条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学费5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1200元(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二条招生总数750人,专业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全国5万名);②国家励志奖学金(涉农专业4%,其他专业3%)5000元/年;③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40%,其他专业25%(国家一等助学金占20%;国家二等奖学金占50%;国家三等助学金占30%);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3%),二等奖学金700元/年(8%),三等奖学金500元/年(15%),单项奖学金若干。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第一志愿报考学院,高考成绩达到学院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学院且达到学院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五)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学生完成学院规定的课程,符合《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第十六条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5507150 023-65500933      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150号      邮政编码:400036      学院网站:http://www.cqswxy.cn      招办邮箱:cqswxyzsjyc@163.com      第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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