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龚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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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制度经济学] 银联选择诉讼的制度经济学解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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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7-31 17:12:00
leabei一直在研究情势变更,关于情势变更我觉得在此处案例中作为抗辩理由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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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7-31 17:39:00

在最开始讨论的时候,我已经指出作为被告三家银行,我只有用情势变更作为抗辩的理由。作为律师我甚至可以要求法学家开据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可以影响法院的裁决。在立法上,我们决不是那种注释法学派,或是法律条文主义。尤其在合同法裁决中,应是严格规制和自由裁量的结合。为此,我一直认为情势变更和格式合同相关条款是银行答辩最为主要的理由(关于法院是否采信,我不敢枉做推断)。

银联收取费用,使他能不能够收取的问题,我是指法律是否允许他们这么私改合同??

关于这个问题,leabei已经解释比较清楚。例如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都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中,应以公平公正 和诚信原则下签订合同。但不可否认,格式合同具有一定弊端,格式合同条款有时候过于笼统,相关条款也就一定有利于合同制定方。事实上在银行卡业务当中都不会将相关咨费标准列出,合同中也就一笔待过。(相关的银行卡业务合同,身边没有,希望有人提供一下。)那么也就给银行提供了增加收费的理由。

银联与银行之间,在收费之前签有的协议。银联以跨行查询行为占用了稀缺资源为由,提出收费。但是在该协议签订时,占用资源的行为就已经发生。也就是说在后来的情况下,占用稀缺资源的状况并不是合约签订之后才出现的新情况,银联不能够以此为由要求情势变更吧。

事实上,我们应该关心的是银行和银联的关系。银联一直都是一家跨行运营服务商,它的确占有相对的希缺资源。但无法抹去的是银联和银行潜在联合关系,这种情况并不是属于情势变更,而是一直资源掠夺。关于银联,一直比较神秘,我们从来不知道银联的运营利润产出,也无法得知银联的经营情况。如果说银联一直处于一种未知的状态,亏损还是盈利呢?

在这个问题下,讨论情势变更,还不如讨论公司相应的社会责任,银行和银联收取相应的费用,是否触及公众利益,那么银行和银联是否需要承担其中相应的社会责任呢?怎么去处理经营和社会责任之间关系~因此我觉得提出相应的公众诉讼较为合适,但这里中国立法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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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6-7-31 20:02:00

根据你们给出的情势变更的概念:

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学说,具体而言,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之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的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现在的银联的合同更改,是否符合标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31 20:03:56编辑过]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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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hugh 发表于 2006-7-31 20:23:00

你们讨论的都是合同变更的限制问题。但是,好像没有人愿意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合同不变更会不会出现对各家银行都不利的情形,例如都减少对ATM机投入?

进而,如果合同不变更,那么合同的几方都可能受到伤害,或者发展受到限制。即使这样,不满足“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变更合同吗?

作为银联和银行之间,实际上一个关联方的交易,因为银行是银联的股东。在他们之间的交易,应该只存在大股东压榨小股东的问题。换句话说,他们之间的合同变更,实际上有部分双方同意的意思。

至于银行是否应该将费用转嫁给储户,那才涉及合同变更的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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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hugh 发表于 2006-8-1 09:10:00

即使银行将费用转嫁给储户,储户也不会被动接受,只要像工资代发、交费之类的帐户,储户有权选择即可。因为储户可以选择那些网点多、ATM机多的银行,从而尽可能避免跨行取款和跨行查询。

如果发卡行能够免费使用其他银行的ATM机,会出现什么情形?在我的老家,一个农业县,可以说明这种情形。

在这个县里,银行网点很少,只有农行的少数几个网点。这一年,该县机关搞工资统发。另外一家银行通过承诺设置银行网点取得了代理权。可是不久,该银行就撤销了银行网点。该县的机关职工不得不坐几站路去取工资。

如果,跨行取款、查询免费(无论对发卡行还是对储户),那么,机关职工可以使用农行的ATM机完成操作,工资代发行也没有动力来设置ATM机,因为ATM机需要投入,而这个投入即不能带来收益(吸引储户),也不能节减其他方面的费用。而农行显然要承担更多的费用,而减少对ATM机的投入。

如果,跨行取款、查询免费对发卡行收费,对储户免费。那么机关职工依旧可以使用农行的ATM机完成操作,而发卡行就有动力设置ATM机,因为设置ATM机可以减少跨行取款、查询的费用。农行也会适当增加对ATM机的投入,即使它不能带来储户,但是它可以直接获取利润。

如果,跨行取款、查询免费对发卡行和储户都收费。那么机关职工可以将代发工资卡转到农行(如果可以的话),这样,发卡行也有动力设置ATM机,因为它可以吸引储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 9:11: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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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8-1 09:44:00

你们讨论的都是合同变更的限制问题。但是,好像没有人愿意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合同不变更会不会出现对各家银行都不利的情形,例如都减少对ATM机投入?

呵呵,这个问题就交给您研究,我就站在相对方的角度研究,这样的研究可能会充分一点。当然了,我们坚持理性的原则也是必要的,而不放进个人感情因素。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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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8-1 09:51:00

leabei一直在研究情势变更,关于情势变更我觉得在此处案例中作为抗辩理由并无不妥.

呵呵,好久没有看到有人直接用该原则抗辩了,乍一看到,还蛮感兴趣的。我的目的是研究问题,就事论事,至于法院的最终结果如何,就不在我的考虑之中了。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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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8-1 09:55:00

至于银行是否应该将费用转嫁给储户,那才涉及合同变更的限制问题。

目前的问题,似乎就在这里。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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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8-1 10:10:00

即使银行将费用转嫁给储户,储户也不会被动接受,只要像工资代发、交费之类的帐户,储户有权选择即可。因为储户可以选择那些网点多、ATM机多的银行,从而尽可能避免跨行取款和跨行查询。

关于这一点,也有个问题,就是在同一总行的不同地区分支银行查询是否也算跨行查询?如长沙建行与深圳建行之间。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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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8-1 12:29:00

leabei可以考虑,我们是银行和银联一方,你们是客户,试着讨论和辩护。不过我只有用情势变更,虽然我自己都觉得有些不自然,比较诟病~^_^。

关于atm的使用,还有布线,网络安排。这样的投入都是比较恐怖的,atm全部投入不会少于500万rmb,为此我想还有很多费用产出。这些都是银行的成本,还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会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这里每年不同,事实上在个人业务上银行的利润有限。这里可以举证说明。

跨行查询收取费用是在不同银行间的查询费用,交行太平洋卡用在建行机器上那么肯定要收钱。每次3毛~。

所以我觉得收取跨行查询费用,银行同质竞争,也给其他银行一个机会。很多银行都不收取相应的查询费用,民生 浦发 华夏 广发 光大皆是如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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