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是否立案都无从知晓,更不要说答辩这个过程。关于情势变更,我相信作为银行或是银联的律师会一再强调,还有相关银行卡的服务合同和条款,我相信在格式合同上有明确界定外加费用的条款,例如招行都会设定一张收取费用表格,但事前声明因为业务需要增加一定费用,事前不另行通知,这里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关于情势变更,一直以来都是合同法领域比较重要的履行原则,也是作为合同补救措施。在合同法中并不是没有合同变更的条款,例如77条和78条等,但这个变更的前提必须事双方达成某种意向,或是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达成合同更改的决定。但情势变更是因比较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合同一方为了将合同履行可能,作出一定措施。这里是否可以用情势变更,的确有争议,不过我从一开始就说只是银联和银行一种答辩手段。我是律师,就如此答辩,法院是否接受,我无法控制。
关于银联的问题,从一开始我们就对于银联产生了误解。银联一直都是一家独立股份有限公司,但它股东却是80多家金融机构,但它的公司经营收入来源于跨行交易和运营收入,公司经营不面对客户。
因为法院还处于受理阶段,我们无法猜测法院的受理情况。再者,银联作为被告是否妥当,从一开始就解释十分清楚,它和客户之间并不存在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有些律师提出发起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国内还没有类似的情况。再次,银联如何答辩,我想有几个思路,从一开始就说了。银行的律师也只能从情势变更或是合同条款上去解释收费的合理性,但事实上最近没有几家银行敢冒天下之大不纬,随意收取跨行手续费。
最后还是lz提出比较正确的思路,银联和人行 银监 银行之间的关系,其实存在行业垄断(这里因为没有垄断法,也就无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