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以上摘录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定义中有一个“应计折旧额”,它的意义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固定资产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是怎么产生的呢?固定资产是有使用寿命的,在使用一定时间后,不再具有原来的使用价值,报废了,但一般会有一定残值。
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固定资产残值应该计入新产品成本。怎样计入新产品成本呢?按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通过在使用年限内将固定资产原值与固定资产残值之差根据各种方法进行分摊计入新产品成本。
原本固定资产折旧是想与固定资产消耗对应的,但后来的发展,固定资产折旧与固定资产消耗不再对应,但应根据固定资产消耗调整应计折旧额。假设出现较大的固定资产消耗,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计折旧额应减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以上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可以推出以下固定资产折旧的性质。
从成本形态看,固定资产折旧是非付现成本,因为固定资产在前期已经购买完毕了,本期不用花钱了。
从净现金流量形态看,固定资产折旧是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现金收入-现金支出=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
从收入形态看,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新创造的收入的一部分。企业的新创造的收入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与固定资产折旧。
从收入形态看,它(GDP)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各项收入之和,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摘录于统计局网站国民经济核算指标解释。
新创造的收入也是新创造的价值——增加值。
以上是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正解。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有三大误解:
误解一: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消耗或是固定资产消耗的替换
固定资产折旧确实是源于固定资产消耗,也确实想反映固定资产消耗,但实际反映固定资产消耗在操作上难度很大,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不再与固定资产消耗对应。发生固定资产消耗较大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固定资产消耗与固定资产折旧完全分离,各算各的。只是固定资产折旧的应计折旧额要根据固定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误解二:固定资产折旧是转移价值
转移价值应该是来源于马克思的价值公式W=c+v+m,其中c是转移价值,v+m是新创造的价值。马克思时代,没有把固定资产折旧纳入价值公式。后来的学者们将c分为c1(中间投入)与C2(固定资产折旧)。这样马克思价值公式发展为W=c1+c2+v+m。
很多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认为固定资产折旧是转移价值。但固定资产折旧确实是新创造的价值。
误解三:GDP中计入固定资产折旧是重复计算
从产品形态看,它(GDP)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摘录于统计局网站国民经济核算指标解释。
GDP是最终产品价值,而最终产品价值与收入法计算的GDP等值。收入法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
计入固定资产折旧,GDP才完整;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GDP缺少了一部分。所以,GDP中计入固定资产折旧不是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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