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许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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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儿童的经济学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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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儿童产业链
相比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他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体面生活”被人论及的不太多(李华芳,2008)。这是斯密出于对缺少法治和道德情操的市场滑向败坏的担心所致。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要运行通畅,要两条腿走路,法治和道德都不可少(Adam Smith, 1776;罗卫东,2006;汪丁丁,2007;吴敬琏,2007)。

一旦当两者缺一或者同时缺失,那么市场就会被扭曲,因为自由市场假设的人人自愿平等的交易前提不存在了。这种扭曲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常商品市场的价格扭曲,使得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供求的真实情况。另外一个方面是产生不正常的市场,通常也是违法商品的市场,拐卖儿童买卖市场就是这样一个畸形扭曲的非法市场。

法治有两种缺失的情况,一种是无法可依,另一种是有法不依。无法可依有时候可能是因为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导致法律滞后,或者根本没有立法,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但有法不依,以及执法不力,是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1.1 公安缺激励
根据公安部的信息,2009年4月以来的“打击拐卖儿童专项行动”迄今已经侦破拐卖儿童案件5900余起,解救被拐儿童9300多人。由于侦破率与实际犯罪率的差异,这意味着至少有超过9300位儿童被拐卖。2009年10月公安部表示首批获救的儿童中有60名儿童还没有找到家长(公安部,2009)。

上述数据说明存在为数不少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无法表明公安部是给力执法了,还是执法不够力。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基层的警局就不会有动力投资在打拐上,因为这与晋升、实际收入甚至灰色收入关系很小。没有“好处”的激励,打拐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了。公安系统内部对破获大案要案的予以嘉奖和晋升,而其他的就无足轻重。因此在父母看来重要的宝贝孩子,对于公安系统的内部评价而言是不重要的。甚至不殚以最坏的恶意猜想,警局要等连续失踪几个孩子之后,才立案。因为这样可以变成一个大案,破了就有很大的好处。
1.2 谁是买家?
简言之,是觉得买个孩子合算的人。什么叫合算?取决于不同的偏好以及效用。但大体上依旧可以应用成本收益分析。用于养老的保险,这是预期远期收益较高的;用于转手再买卖的,这是中间商,中间商甚至可能出口儿童;用于行乞等途径牟利的等等。
利用残疾儿童行乞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情。“五万不算数,十万刚起步,宫小想露脸,廿万称小富。”而之前的相关报道披露,租一个残疾儿童的价格是每年3000元,而买一个儿童的价格是每年6000元,而带着租售回来的儿童出去乞讨则是宫小村的发家致富路。

但是儿童是活人,带出去不仅监管的成本很高,而且还要开发乞讨方面的能力以最大化乞讨的收益。而如何最大化乞讨收益,宫小村的人也早已精于此道,知道“嘴巴甜的、会要的、残疾得狠的、年龄小的,往往能讨到钱”,在这里年龄大小是天定了的,但嘴巴甜、会要等都可以适当培训而获得,但成本高于租售残疾儿童,甚至直接打残。

但不少观点认为拐卖回来再打残的只有逻辑上的可能,例如薛兆丰(2011)转引何镇飚的看法提出:即人贩把健康儿致残乞讨是不可能的。当然后面换了较为婉转的说法是概率极低的。何镇飚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团伙。人贩子必须保证儿童健康才有好价格,健康儿是供不应求的市场,所以高价,且一直有罪恶的贩子。乞讨者要用残疾儿童博同情。但病残儿是供大于求的,不必高价买健康儿致残,所以我们会看到残病儿被割伤口的例子。”这一来可能是对现实不够了解所致,二来是因为逻辑上未能区分“拐”和“买”的成本显然不同。买回来的健康儿要认真对待,因为出了高价。但拐回来的就不一定,因为可能只用了一颗糖果。概率极低与不可能是两回事。

1.2.2计划生育与养老
计划生育政策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对儿童的需求,也推动了拐卖儿童的市场。如果说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生不到儿子的又想养儿防老的人有了对儿童的需求,那么为什么不自己再生一个,忍受计生罚款呢?答案可能是买一个成本更低,或者自己已经无法再度生育。但这里缺乏实证的数据和案例证明这一点,只是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
2002年12月份以来,湖南省常宁市人段美林、段月能、段子林和重庆市大足县人吴代超、吴代群(均系亲戚关系)等人在广东省吴川、湛江等地从“人贩子”梁桂红、吴观德、刘志东等人手中购买婴儿,然后带回衡阳以每个婴儿3200元至4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衡南、衡阳、衡山、衡东、常宁、祁东6县市福利院(光荣院)。而上述民政福利机构的相关人员明知段美林、段月能、段子林、吴代超、吴代群系婴儿贩子,仍从其手中收买婴儿,并伪造弃婴等证明材料为婴儿取名、入户,尔后又以涉外送养、国内收养等形式获取捐赠款。2005年衡阳市这些福利机构就从婴儿贩子手中违法、违规接收婴儿共78名。

相较于被打残的儿童,被收养或出口的儿童是不幸中的幸运了。令人难过的是,市场告诉人们的真相是冰冷的,即便为了那并不高的利益,人贩子也会向儿童伸手。市场有需求,人贩有利益,公安无激励,拐卖儿童产业就这样形成了。

2失声的儿童
但是如果孩子不是被拐卖的,而是贫穷的监护人自愿出让的,又该如何?如果孩子是自愿放弃的,福利院将这些孤儿再度“出售”给愿意领养的家庭,又该如何?满足这两个假设,那么就意味着存在“合法买卖儿童”的情况。经营福利院的可能是**,也可能是非**组织。不妨将逻辑再往前推进一点,就会得出罗斯巴德的看法,即“买卖儿童市场”是合理的,有助于改进监护人(通常是父母)、儿童、和领养人的效用


2.1 儿童有自主权吗?
罗斯巴德是对的吗?如果儿童的效用获得了改善,那么意味着儿童应该有“自主权”,这样才存在儿童自身的效用改善问题。不过这个和作为商品的儿童是部分矛盾的,因为商品本身并不会自己有效用。儿童的自主权是这里争议的焦点,因为这涉及到谁来判定、以及如何判定儿童的效用也在此过程中得到了提高的问题。

支持儿童效用获得了改善的,很大程度上是从客观结果上来衡量的,但效用又是一个主观的概念。所以罗斯巴德的观点看起来是内在矛盾的。一方面要从客观结果去看,帮助改进了监护人和领养人的效用,是边沁功利主义的视角;另一方面主观效用论是立足于奥地利学派“人之所以为人,是人类有意识的行动”这一观点的,其背后的假设是拒绝功利主义的假设的。

这个区分值得细说。各自把逻辑逼到极致,会产生两个极端的观点,一端是儿童没有自主权,全然有监护人作主;另一端是儿童完全自主,应该尊重儿童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在理论上,持儿童没有自主权的人会导出一个结论,即应该合法化儿童交易市场,监护人可以交易儿童获利。这一建议显而易见会遭受巨大的伦理上的巨大非议。而坚持另外一端,儿童拥有完全自主权,这恐怕是极为不现实的。因为一个婴儿显而易见不具备自主决策的能力。但到底什么时候儿童有了部分自主权到最后成年拥有了完全自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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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学说 经济学 计划生育政策 成本收益分析 亚当·斯密 经济学说 救助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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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生 发表于 2011-3-11 10:15: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分析的比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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